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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三周年】反家暴法的前世今生

【反家暴法三周年】反家暴法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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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观点荟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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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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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三周年的日子。值此特殊时间,千千律师所网站将与微信公众号同步陆续精心编辑推出反家暴系列图,聚焦中国反家暴立法进程、家暴定义,重塑对家暴问题的认知,以及遭遇家暴时,如何取证与如何寻求有效救济等热点焦点问题,敬请关注。本期主要聚焦中国反家暴的立法进程。

 

 

附:

中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之路

第一阶段: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前,家庭暴力概念甚少出现。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中国大陆首次被提出是1991年。当年7月,《中国妇女》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家庭暴力白皮书》的文章,作者是北京律师皮小明。

在这一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尚未进入法律范畴,更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下,家庭暴力(除了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大多被当作家庭私事,通过家庭内部、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第二阶段:从1995年世妇会到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夕,是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起步期。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之中: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文件。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现在大陆地区法律体系中。

 

第三阶段:2001年到2011年,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迅速发展期。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大陆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而《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大陆地区第一份反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参考性指导文件)。

2008年7月,七部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均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

截至2008年,大陆地区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第四阶段:2012年后,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深入发展期,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付诸实施。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国大陆地区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2015年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透露,中国首部反家暴法有望在2015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于同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也被纳入该法规制范畴。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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