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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兼具多重意义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兼具多重意义

【概要描述】

  • 分类:观点荟萃
  • 作者:苑广阔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12-03 00:00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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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就辖区居民袁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对袁某开具、发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该告诫书是湖南省第一例家庭暴力告诫书。(11月29日中新网)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庭暴力又是其中最为难断的家务事之一。除非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很大,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否则公安或法院等部门都很难真正介入和干预。

一般来说,一方受到了另外一方的家暴,不管是受害人自己,还是其他家庭成员,都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由,能忍则忍,能瞒则瞒,外界很难知道家暴的事实,更谈不上介入和干预。再者,即便家暴的受害人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求助,也只是想得到保护或适当地教训一下加害人,并非真心想将加害人法办,更不想离婚。这就是为什么面对家暴事件,公安机关想对加害人“动真格”时,受害人又反过来为加害人求情。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公安机关根据情况不是第一时间就对家暴加害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是先签发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明确写明如果加害人再次实施家暴行为,警方将对其依法从重处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受理的是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以此来加大法律对家暴行为的震慑力度。

这就意味着,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给了家暴加害人一个反思、悔过与改正的机会,如果当事人不思悔改,继续再犯,则不但会被依法处理,还会“罪加一等”。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际上兼具了调解、惩戒与震慑的多重功能,其效果自然好于以往单纯的调解和惩戒。而且,这种先给机会,再做惩戒的思路,也考虑到了家暴事件中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尽力避免了受害人为加害人求情的情况。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比如江苏南京作为试点城市,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该制度,至今共向80余名违法行为人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目前还没有发现二次家暴的情况。因此,这一制度在继续充实、完善和调整的基础之上,可以作为未来反家暴法的内容,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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