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屈学武:刑法宜尽早取消嫖宿幼女罪

屈学武:刑法宜尽早取消嫖宿幼女罪

【概要描述】

  • 分类:观点荟萃
  • 作者:屈学武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07-14 00:00
  • 访问量:
详情

我国刑法宜尽早取消嫖宿幼女罪规定。刑法上的某一个罪规范应否取消,可从以下几方面评判:(1) 该罪名的设置所导致的正价值是否高于其负价值效应;(2) 该一“个罪规范”的设置是否合情合理;(3) 其是否具备适法性。对比分析可见:

首先,近18年的司法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该罪的设置,对幼女的保护效果适得其反。对此,某些业内人士曾特别强调:当初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我国刑法才将嫖宿幼女行为单独设罪的,否则,刑法上为何没有将嫖宿成年妇女的行为入罪呢,这不正是我国刑法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吗?显然,这一“理由”之所以站不住脚,是因为如此推理的大前提有误:把幼女与他人发生的所谓的性交易行为“全等于”社会上的嫖宿行为了。

而什么叫“嫖”啊?谁都知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嫖”是相对于“娼”而言。为特殊保护幼女,你就设定一个“嫖宿幼女罪”——这样一来,这些受害“幼女”也就在事实上被我国刑法堂而皇之地标签为“娼”了。难怪18年来,针对这些被“嫖宿”幼女的“保护史”,在事实上蜕变成了致使此类幼女招致二度、三度心灵创伤的心酸史。每一次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的过程,无不在她们幼小的心灵上再度撒盐添伤。一些幼女重返学校时,会被同学们骂为“小骚”,她们只好含泪退学,从此失学在家;更有不堪忍受被国家法律标签为“准妓女”的幼女选择了自杀;还有不少幼女因为既无法就学、也无法就业,成人后也只好“以滥为烂”——从此果真靠卖淫为生了……试问:这岂是国家法意对我国幼女的“特殊保护”?

其次,嫖宿幼女罪的设置不具备合情合理性。这是因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刑法、包括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奸幼罪规定,都在事实上认可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而无论某位幼女的面相、体形看来是显小还是“成熟”,也不以她自己的承诺为准;更不以其是所谓良家幼女还是悖德幼女为准。

有鉴于此,世界上不少国家刑法都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者,一概构成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例如联邦德国刑法第176条、第176a条、176b条;日本刑法第298条、瑞士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即属之;也有个别国家,至今仍将其纳入强奸罪范畴,如俄罗斯刑法第131条第(3)项规定。

问题是:我国刑法也通过其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确认不问幼女是否同意,但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都构成奸幼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也确认:幼女根本不具备“同意与否”的生理、心理能力,她们的所谓“同意”一概无效。可见对所谓良家幼女与悖德幼女之“分别立法”是建立在对同为少年儿童的身体、身心发育条件的、完全相反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假定基础之上的。

最后,嫖宿幼女罪的设置,还不具有适法性。因为该规定有悖于我国早已批准的、对我国具有立法拘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法定的对儿童的优先保护、最大利益保护原则。

对此,有学者质疑道:幼女权益要保护,嫖客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倘若嫖客并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则其并无刑法上的罪过,而我国立法上并不认可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如何能对此类嫖客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对此,我们的回答是:这里并不发生严格责任问题,因为如上所述,奸幼罪的立法本旨并不在于保护幼女的性自主权,而是保护其生理、心理健康权益。因而,如其明知对方是或者很可能是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无论其行为是所谓的“和奸”还是“买雏”,行为都导致了刑法所保护的幼女身心法益的损害,行为人因而理所当然地有其罪过。

当然,实践中并不排除个别幼女在生理发育上,确实较一般幼女早熟,以致所谓的嫖客难以辨认。但是,这些都是极为个别(案)的现象。而立法解决的由来只是社会的一般正义问题,个别(案)公正问题,则需通过司法来解决。例如对个别确实不知道且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者,司法上完全可以酌情出罪抑或有罪免罚。但幼女毕竟是上述《公约》明文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因而,立法上还是应以实现社会一般正义为要。何况,我国立法上完全可以仿效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例,对所有的奸幼及其关联行为单独设置为由多个“个罪”组合而成的二级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这样,所有针对幼女、幼男的性侵犯罪、组织、强迫、诱骗幼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犯行,均可一体包摄于该类犯罪之中了。

(本文作者屈学武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4833270/84833276   传真:010-84833270转811
网址:www.woman-legalaid.org.cn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邮编:100029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官方微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二分  京ICP备11048134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