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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媛:反家暴法能否不负众望,给时代一个交代

冯媛:反家暴法能否不负众望,给时代一个交代

【概要描述】

  • 分类:观点荟萃
  • 作者:冯媛
  • 来源:NGOCN
  • 发布时间:2015-09-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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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现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10月7日。与此前第一版草案相比,这次的草案有何变化?又有哪些不足,可以进一步改进?

2015年8月初,国务院如期将反家暴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一些地方比征求公众意见稿有可喜的完善,但诸多地方则进一步弱化。要让人民能更好地受惠、让这部十多年的努力下才姗姗来迟的法律不负众望,在多方倡导下符合包括中国承诺在内的国际共识,我们寄厚望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所作为,给时代一个恰当的交代。

媒体初报佳音。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7日上午分组进行的初次审议,至少传递出以下的利好消息:

拓展家暴的形式和范围,不少委员建议家暴形式应列举精神的和性的侵害;反家暴法涵盖的范围,除了法律意义上的家人外,应该适用于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

扩大主体,如对家庭暴力有法定报告义务的主体,应纳入各类养老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将有关救助和服务机构纳入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将公安机关纳入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将检察机关纳入告诉的主体。

增加有关证据的规定。举证责任方面,施暴者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则方面,应考虑加害人的悔过、保证、未成年子女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证言,有关组织的文字记载和书面证词,民政部门的庇护资料等。同时,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证据存档责任。

未来的反家暴法要更好地预防家暴、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有效问责加害行为和不作为, 希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重视以下方面:

第一,在既有规定基础上继续前进,避免退步。反家暴法应该涵盖所有本法应该保障的权利以及涉及的人,纳入所有的责任主体。这方面,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各地的反家暴法规,比此次审议稿更胜一筹。

未来反家暴法需要保障的权利,应该包括:除了目前审议稿列举的各种身体不受侵害权之外,还有人格尊严和亲子权,身体、性和经济的自主权。威胁、辱骂、不让见孩子等精神方面的攻击,性方面的强求、胁迫,家庭财产和日常开支包括子女抚养费方面的控制、剥削和拒绝,都是对上述权利的侵害。

本法需要对家庭成员或视同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否则,会将易遭损害的具有近距离关系的人排斥在本法保护范围之外。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反家暴法规这方面已经走在前面,2015年3月两高两部的意见进一步确认,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同时,现实中,恋爱、分手/离婚后关系,也是暴力高发地带,其性质和家庭暴力相同,而不似一般人之间的冲度,需要立法者在此关注。

责任主体方面,除人大常委和列席代表已经提出的上述建议,还应包括新闻媒体和救助管理机构。目前审议稿中对这两大主体未著笔墨,需要追加关于其职责的有关条款,如新闻媒体是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律、政策、措施、服务信息的重要传媒载体,媒体报道和所发布的公益广告,让民众了解受害者可以实现的权益和得到的服务、加害者和包括公权力机关等相关责任者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二,规定具体,易于操作,避免止步于原则性宣示。除第一章总则外,目前的第二章预防和三章处置中,多数条款都需要用尽量切实可行的方式来表述,以便将来法律的贯彻。

如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如何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而日本《预防配偶暴力和受害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包括医疗人员应向当事人提供有关咨询援助中心等信息,这更加利于预防。

再如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这里,可以参考越南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其中规定:教育与培训部应当就将防止、控制家庭暴力整合到相应级别教育机构的课程要求、课程设置而提供指导措施。国家教育系统中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负有义务将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知识整合入其课程中。

有关家暴的处置,审议稿有一条很好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其实,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也需要根据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以利于更加更正的判决。

第三,赋权社会,赋权妇女。审议稿在这方面有所改进,但还希望有进一步完善。

审议稿一个亮点是增强了社会组织的角色,共有三个相关条款。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改进,不是笼统地提国家机关,而是具体化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并人民团体之后增加了社会组织,以及原有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规定这些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相比征求意见稿,另外两处拓展和增强了社会组织的作用,如第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防护知识教育等服务。

需要完善的地方是关于加害人的认知和行为的矫治。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其实,执法和司法机关才有权力和权威让加害人接受相关处置,应该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处置和审理家庭暴力相关案件中,必要时应要求加害人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矫治费用由本人支付,如确有困难,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有能力开展心理辅导,进行认知和行为矫治的,应该是专业机构,包括有关社会组织,而不是简单地地一味责成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来进行。

不知何故,审议稿还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其实,这一条还是很需要的,否则,这些加害人不会自动停止和改正。

希望进一步修改和第二次审议后,反家暴法草案能够循例再度征求公众意见。一部相对完备、实用的反家暴法,才能不负众望,而之前破天荒所做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数次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议事日程的波折,妇女组织和广大公众的十数年千呼万唤,才得到恰当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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