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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同居关系,反家暴法又迈进一步

纳入同居关系,反家暴法又迈进一步

【概要描述】

  • 分类:观点荟萃
  • 作者:佟吉清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1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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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影响远远超出家庭范围,成为社会公害,保护对象也不仅限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此番二审稿明确提出同居关系间的暴力“参照”反家暴法执行的规定,既确保了“家庭”概念的严肃性,也突破了保护范围过窄的瓶颈,显示出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深切的人性关怀。

在万众瞩目之下,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案——反家暴法草案又有新进展。据中国妇女报消息,二次审议稿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这是继初审稿中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亮点之后的又一大进步,会在更大程度上驱散笼罩在妇女天空上的暴力阴霾。

事实上,去年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同居关系”是否纳入反家暴法就已成为争议的焦点。这当中,引人注目的既有情侣关系破裂时发生的分手暴力,也有已经解除法律关系的配偶之间存在肢体冲突。像电视剧《离婚律师》演绎的那样,提出离婚的妻子被丈夫用刀架在脖子上的情节,生活中并不鲜见。而征求意见稿认定的保护对象,框定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意味着前配偶之间以及恋爱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反家暴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现实司法实践中,“婚外同居”虽不那么上得了台面,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出于居住条件等多反面因素的考虑,为数不少的夫妻离婚不离家;伴随着观念的开放,未婚同居的“试婚”男女逐渐增加;另外还有一些因顾及继承纠纷,选择共居一室却未领取结婚证的老年人。这几类人关起门来过日子,从形式到实质都是一种准家庭关系。如此非亲属关系间的暴力,因共同生活而与家庭暴力显现共同特性,都发生在同一个屋檐下,隐蔽且私密,难为外人所知;当事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情感上的相互依恋和依赖;施暴者都试图在情感上、经济上控制对方;都具有周期性、持续性和不断循环的表征。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影响远远超出家庭范围,成为社会公害,保护对象也不仅限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前不久,包括联合国高级难民署特使女星安吉丽娜·朱莉、联合国妇女署亲善大使艾玛·沃森在内的女星,以广告的形式助力反家暴,她们美丽面孔上的伤痕以及眼角、嘴角的瘀青触目惊醒。项目发起人称,家暴就像是社会癌症,它不分疆域不分人群,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不管你是普通人还是明星。世界卫生组织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的一项跨国调查显示: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妇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最大程度上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覆盖受保护人群,有必要突破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将恋爱男女、离婚配偶等同居关系,甚至是那些不住在一起的分手恋人、离婚伴侣纳入保护视野。这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86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条例》,并在2010年改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保障范围。

对于万千家庭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反家暴立法是一个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面对家庭之殇这个全球性难题,我国立法机关在酝酿出台国家层面反家暴法的过程中,不断征求各方意见,尊重社会现实,真诚打捞民意,从一审稿到二审稿的较大修改,体现出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取向,其内容越来越清晰明细,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可操作性越来越强。此番二审稿明确提出同居关系间的暴力“参照”反家暴法执行的规定,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的人”的定义,但仅就此规定本身而言,既确保了“家庭”概念的严肃性,也突破了保护范围过窄的瓶颈,显示出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深切的人性关怀。

一个充分汲取民意民智的立法过程,一定也是个积极生动的普法过程。从把家庭暴力看做公权力不该置喙的“家务事”,到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从地方的立法实践与探索,到如今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更加敏感,更多的人坚定了对法律的信心,敢于站出来对家暴大声说“不”,反家暴法终将成为家庭暴力的“终结者”,成为受害者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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