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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属家暴?反家暴法实施三年半仍需细化规定

  • 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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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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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属家暴?反家暴法实施三年半仍需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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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原创 2019_11_27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知名博主宇芽遭男友家暴事件让家庭暴力这一话题再度引发公众关注。在宇芽配发的视频中,宇芽称半年里共5次遭受前任男友的家庭暴力,最后一次家暴是在8月底,与上一次家暴时间相隔只有8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恶性家暴事件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从制度层面减少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对此,南都记者专访了妇女权益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

“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属家庭暴力

南都记者了解到,家庭暴力更为显见的表现形式是身体暴力,语言暴力等形式极易被忽视,家庭暴力应当如何界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吕孝权介绍,当前反家庭暴力法只明确列举了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但国际惯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等规定,一般而言家庭暴力还应当包括“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但上述条款用‘等’字进行兜底,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明确列举,后两种国际公认的家暴形式也应当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畴。”

在吕孝权看来,以身体暴力为表现形式的家庭暴力最为常见,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控制虽重视程度不够,但危害也不容小觑。

例如,四川安岳妇女李彦以暴制暴案中,李彦就曾被丈夫进行严格的经济控制,每个月李彦只能获取20元手机费用(其中套餐费12元,通话费用只有8元),买菜购物均需事无巨细记账,账算不拢就可能要遭受丈夫的辱骂和殴打。

“有不少人会问,经济控制怎么会是家庭暴力?但事实上,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控制,摧毁的是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吕孝权坦言,这几类家庭暴力也应当引起重视。

吕孝权还介绍,再比如性暴力通常是以婚内强奸为体现,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以“不认定为原则、认定为例外”,受害人一旦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根本就无法立案。

他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等”外内容予以细化,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外,地方层面也应出台地方性法规,将反家暴法的相关精神和内容通过配套制度予以细化明确。

“同居关系”也可适用反家暴法

有网友提出,宇芽和沱沱并没有结婚,情侣之间也构成“家庭暴力”吗?

吕孝权解释,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情侣之间有“同居关系”也可以参照适用,此外,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离婚不离家”也应当适用。

宇芽在半年被家暴5次后之后才选择在微博发声,这种长期遭受暴力的遭遇并非个案。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遭受配偶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同时全国妇联的数据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吕孝权分析,因为中国传统文化有“家丑不可外扬”“男尊女卑”,受害者往往认为自己做错了,把挨打归责于自己,影响被害妇女群体。一些公检法办案机关会认为,“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干涉”,很少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为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处理。

从制度设计来看,家庭暴力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害人承担,加大了维权成功的难度,因此有被害人选择了忍受,以避免维权失败后遭受来自施暴人更严重的暴力。

受害人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

遭遇家庭暴力后,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吕孝权介绍,一些偶发的、初发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如果施暴人可以理性沟通,可以选择“私力救济”,比如让施暴人出具承诺书或保证书,必要时录音录像留存。但如果遭遇的是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寻求外力救急和干预,要及时拨打110报警,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是向妇联、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法律援助机构、心理干预机构等单位寻求帮助。

向警方报案成为受害人最直接的维权方式之一,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往往会在搜集、固定证据方面存在困难。

“遭遇家庭暴力者要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否则就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维权。”吕孝权提醒,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为了达成谅解,有时会主动出具一份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承诺书,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施暴人的承诺书、保证书,在司法程序中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认定对方实施家庭暴力。

同时,还应当注意收集与公安机关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110报警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告诫书等。此外,妇联、村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记录也可以辅助证明家庭暴力行为。

吕孝权还提醒,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就医诊治,留存医疗诊断证明,要及时留存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南都记者从一位基层民警处了解到,面对家庭暴力来报案的当事人,警察往往会通过先行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能不能调解,要根据情节判断。”吕孝权对此表示,偶发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可以调解,但要秉持受害人无过错原则、有保留的中立原则和背靠背调解原则。但对于周期性、严重的家庭暴力一定不能调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外力打破暴力循环。

应加大对家庭暴力施暴者惩处力度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实践操作中,仍面临某些现实困境。

例如,反家暴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要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强制报告基本上没有怎么落实,实践中很少使用,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没有报告。”吕孝权分析,一方面源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没有细化,另一方面则是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偏软,缺乏刚性,因此条款才顺理成章被束之高阁。

而谈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令制度,吕孝权甚至表示,十多年来,在北京,他自己从来没有成功过,也没有听说过身边的律师有成功的,家暴告诫书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家暴告诫书。

“这条法律设计有问题。”吕孝权解释,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也就是只批评教育不违法,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对施暴人批评教育,很少有主动适用告诫书的。

为此,他建议,公安部应出台统一的家庭暴力告诫令规章,让告诫书制度落到实处。

在司法层面,吕孝权认为,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偏轻,有时候会出现有罪不罚,重罪轻罚。比如董珊珊家暴致死案件,施暴人涉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但法院最终只以虐待罪判处施暴丈夫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如何进一步做到公正司法的问题,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他呼吁,应当适当加大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惩处力度,并真正落实对施暴人的强制矫治制度,“司法和执法机关要有性别平等意识、反家暴意识,并强化处理此类案件的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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