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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二审 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入法

反家暴法草案二审 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入法

【概要描述】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王姝
  • 来源:新京报
  • 发布时间:2015-1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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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稿新增“同居暴力”相关内容,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修改

   反家暴法(草案)

  “精神暴力”、“同居暴力”等反家暴领域的焦点问题,有望纳入反家暴法的调整范畴。反家暴法草案二审稿写入了“精神暴力”、“同居暴力”的相关条款。

  历经20年酝酿,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于今年8月正式亮相。今年8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反家暴法草案;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精神暴力”、“同居暴力”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此外,二审稿对一审稿的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等做了相应修改,并新增了“紧急安置制度”。

  【看点1

  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入法

  “冷暴力”该不该纳入反家暴法,一审时曾成为委员们讨论焦点之一。

  一审稿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对此,不少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只针对硬暴力,忽略了“冷暴力”等精神暴力。

  “我们只是把家庭暴力限制在对身体方面的残害是否足够?”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说,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当中占到的比例并不小,比如语言暴力。他建议增加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蔚文也提出,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一审稿的规定主要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也认为,实践中精神暴力、性暴力具有普遍性。为更符合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除了身体暴力外,还应该涵盖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规定,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修改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看点2

  受害人处危险状态应紧急安置

  接到虐待儿童的报警后,警察立即将儿童带离险境,这是美国大片中常出现的情景。这一场景有一个法律用语——“紧急安置制度”。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采取“紧急安置制度”的重要机关,以虐童案为例,公安机关首先要通知民政部门,然后还要协助民政部门带离儿童。

  【看点3

  警方可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审稿的亮点之一,一审稿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受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处1000元罚款、15日拘留,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和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期等。

  对此,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不应只限于近亲属;除了罚款、拘留,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该视情况追究刑责;应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撤销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提出,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应该允许其近亲属、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反家暴组织或者妇联等机构代为申请。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新增了公安机关、妇联、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

  并增加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构成犯罪,可追究刑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看点4

  社区居委会有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制度也是一审稿的亮点之一。一审稿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除了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还应该纳入社区、居委会等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提出,“村委会和居委会离老百姓、离家庭最近,最容易发现家庭暴力的情况。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接到投诉之后及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这种行为。”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了强制报告的主体。

  ■ 纵深

  “同居暴力”该不该入反家暴法?

  恋爱同居暴力、离婚后的同居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应不应纳入反家暴法的调整范围?此系反家暴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关注焦点。

  是家暴还是“社会暴力”?

  去年11月,反家暴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并未将“同居暴力”纳入家暴范围。上述规定引发了关于“同居暴力”该不该入法的热烈讨论。

  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维权机构提出,反家暴法不应该将“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恋爱同居暴力、离婚后的同居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

  可也有人认为,反家暴法针对的是“家庭中的家事”,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认可的家庭关系。评论人士何勇海就提出,恋爱、同居关系,虽然常有“家庭”的外在形态,却因为没得到婚姻法的认可,而不具备“家庭”的实质,也就不应得到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至于“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同居暴力,属于“社会暴力”,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两高:寄养、同居暴力都算家暴

  上述讨论声中,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同居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写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解释说,“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员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同居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意见》。”

  今年5月至6月,温州市中院审理了《意见》出台后的全国首例同居关系家暴案。法院认定,曹某为摆脱家暴而将男友杀死,其男友具有明显的过错,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判刑八年。

  一审到二审体现出反家暴没有禁区

  虽然司法实践已将“同居暴力”视为家暴的一种,但今年8月的一审稿,并未将“同居暴力”纳入反家暴法调整范畴,仍采用了征求意见稿的设计:家暴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对此,分组审议时,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不同观点。

  委员孙大发提出,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也发生在亲属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因此建议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的人群也纳入家暴主体范围。

  委员令狐安也提出,家庭成员应该包括前配偶、同居者。同居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但性质一样。

  二审稿采纳了这些观点,写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说,二审稿的上述规定,意味着草案写入了“同居暴力”,体现出反家暴没有禁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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