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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暴力行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同居关系暴力行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概要描述】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王春霞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1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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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在初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当明确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

二审稿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修改,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审稿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相较于一审稿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审稿扩大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范围,规定为“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审稿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一些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二审稿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做了七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二是增加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三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以内;情况紧急的为二十四小时以内。五是增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六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七是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稿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还增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在修改完善草案过程中,注意把握三个问题:一是既要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二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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