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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权组织倡立法 用人单位应尽反家暴责任

妇权组织倡立法 用人单位应尽反家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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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盛梦露 罗瑞垚
  • 来源:财新网
  • 发布时间:2015-1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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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5日是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周年。

  约3个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下称《草案》)正式公布,目前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非政府组织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起人冯媛称,有消息透露,该法案最快将于今年年内表决。这部法律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法案。

  包括为平在内的几家妇女权益机构联合组织的“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立法的相关建议,其中强调,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应在法条中有所体现。

  妇权组织关于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反家暴责任的立法建议其来自在11月23日于北京召开的一场“用人单位参与反家暴”研讨会上,一位家暴受害者的家属介绍了一起实例。

  2013年11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中央电视台员工柴某,和多次遭受家暴的妻子小洁(化名)离婚;并将1岁的孩子判给小洁抚养,但柴某至今仍未履行判决。

  受害者小洁的母亲宋女士告诉财新记者,据审理该案的法官告知,2015年9月8日,该法官曾与法警一同前往央视寻找柴某,并准备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但央视方面出具了一份事假条,证明柴某正在休假。这张由法官提供给家属的假条上,有柴某同事、另一央视员工沙某的签名,但无单位公章。但宋女士称,“那段时间的电视上,还能看到他(柴某)在工作”。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林丽霞认为,在该案例中,单位是有能力找到这个人的,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公检法机构的工作,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判决。“但因为用人单位在观念里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且可能涉及隐私,往往会尽量把事情包庇下来,让人找不到当事人,让受暴者退缩害怕,尽早了结”,林丽霞说。

  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中,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表述仅涉及两处,分别为“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家庭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投诉和求助”。

  冯媛认为,目前版本《草案》中,对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规范偏少,应该更加具体,并应列明“处分”等惩处手段。冯媛表示,用人单位若能对施暴者的加以惩处,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男人重视工作,对其处分等会有约束力”。

  同时,冯媛认为,参与反家暴对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是额外工作,反而有利于实现单位的利益和社会责任,“这一责任的体现主要是告诫施暴者;其次,配合法院执行相关的判决等”,而用人单位这样做,“不用付出任何经济成本,但对工作场所的氛围会产生积极作用”。

  林丽霞认为,用人单位也有动机去进行反家暴的相关工作,因为受暴者、施暴者都会因为家庭暴力事件而影响工作效率。

  部分地方法规已对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有所界定。如2009年3月开始执行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据《法制时报》在2014年底的报道,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颁行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但在部分地区,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趋势。例如,据《银川晚报》报道,截至今年11月,银川公安部门就接到涉及家庭暴力有效报警480起。

  虽然,若将用人单位的反家暴责任写入法条,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许多挑战。但冯媛认为,只要将相关的惩处原则写入法律,就起到了警示、预防的作用。同时,“有了法律规定后需要大家去用,去营造反家暴的积极氛围,并最终转变大家的观念——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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