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调研报告:性侵案逾9成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崇川法院发布近3年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
19日,崇川法院发布近3年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调研报告,解读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特点。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妇女、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14件,涉及被害人33人,其中30人为未成年人,占比为90.9%,案件类型集中在强奸、猥亵等罪名。专家建议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受性侵呈4特点
熟人作案者占比居高。从未成年被害人与加害人间的亲疏关系来看,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共8件,占比达57%,这反映出未成年人对外人,尤其是熟人缺乏应有的戒备心。其中,利用教师身份作案的3起,朋友关系3起,邻里关系1起、网友关系1起。14起案件中陌生人之间的性侵害案仅为6起。
老年人实施性侵害突出。14起案件14名加害人中,50岁以上老年人为3人,占加害人总数的21.4%,其中年龄最大的为74周岁。老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一般是邻居、同村人或者利用金钱关系哄骗被害人后实施性侵害。如74岁的独居老人多次对邻居家的3岁幼女实施猥亵、强奸行为。
受害者存在低龄化现象。33名被害人中未满14周岁的有20名,其中年龄最小的仅3周岁。幼女年龄较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较差,这使得她们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犯罪对象。如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唐某利用其轮滑教练身份,借帮助被害女童上厕所的机会,对该幼女实施猥亵行为。
侵害时间长影响恶劣。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一般只是一次,而教师、亲属等熟人作案的案件因其隐蔽性较强,性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都比较长,有的数次,有的数月,甚至长达数年。如市区某中学教师虞某,利用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借辅导作业、关心学习为由,连续两年在教室、办公室等处多次对3名初中女生实施猥亵。
未成年人受性侵高发原因
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因其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
大部分家长监护不力。有些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有些家长则长期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导致罪犯尤其是熟人作案者有机可乘。
熟人作案的隐蔽性强。利用教师、亲属等特殊的身份关系,对不设防的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不易被发现。部分受害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有的受害人明知该行为的犯罪性质,但碍于“名声、面子”而忍气吞声,客观上助长了犯罪气焰。
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由于没有可临时托管孩子的机构,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这些社区的治安条件差,监控盲点多,安全隐患多,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
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专家建议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女性要加强监护,留心她们的学习和生活,加强其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易被陌生人所哄骗。同时,家庭和学校教育中,也要适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有关性知识的普及,让其掌握必要的常识,学会如何辨识危险和自我保护。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更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还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从社会、家庭、学校、社区的角度,开展综合治理,建立起预防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综合预防体系。
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一是实体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在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相对于其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予以区别对待,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二是程序法方面,在侦查、询问、审判过程中建立对此类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同时,规定尽可能在第一次制作笔录时就问清案情,并在制作笔录的同时进行录像,此后在各诉讼环节都尽量不再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如果在庭审时必须被害人作证的,应当安排录像作证,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扩大刑附民收案范围。现行刑事司法模式,是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中心的,而被害人的利益则被严重弱化:比如,被害人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没有最后陈述权,没有上诉权等。刑事被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提起自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法定途径。因此,刑事被害人权益受保护是相当有限的。应扩大刑附民收案范围,增加法定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国家是公民的强大后盾。在目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得不到支持的双重困境之下,应当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尤其是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女被害人,给予经济救助。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以罚金、罪犯服刑期间劳动收入、社会捐款等为资金来源。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在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被害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帮助;当地医疗机构可以设立“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心理康复中心”,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被害人所在的教育部门可以设立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特别援助机构,在求学的过程中给予特殊帮助等等。同时,政府也可以牵头组织社会各界设立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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