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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入家暴法眼那么难?

性暴力入家暴法眼那么难?

【概要描述】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金正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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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公布反家暴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人争议的是,在草案第二条家庭暴力定义中,性暴力并没有被明确包含进来。多年来,妇联、民间团体、专家学者等在推动反家暴立法进程中,一直在倡导性暴力入法。可这次,令大家望眼欲穿的草案,性暴力还是被踢了出来。

性暴力明确入法为何如此之难?着实令人费解。因为,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早已是国际共识,并且已载入相关国际文件。在这些文件中,性暴力都被明确列举为家庭暴力。

比如,联合国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同时进一步解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基本重审了上述宣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明确,所有这些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从简单的攻击到严重的肉体上的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口头上的侮辱谩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纵火、损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强奸、因嫁妆或聘礼引起的暴力、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卖淫、对家务工作者的暴力以及具有上述行为倾向的行为都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

对上述国际文件的尊重和落实应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唯其如此,才能更有力地表明我国保护人权的决心和魄力。

抛开国际文件,再来看看其他国家的规定。权威数字表明,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反家暴相关法律,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暴进行了专门立法。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考察,大部分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采纳了宽泛的家庭暴力定义,明确规定性暴力是家庭暴力。

无论文化、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如何不同,性暴力给人造成的痛苦和伤害在全世界范围都是相同的,作为对人权的侵犯,都应该明确列为家庭暴力加以禁止。

其实,我国一些省级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和规定,也做了一定尝试,将性暴力明确归入家庭暴力。如我国最早的反家暴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就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也将性暴力明确规定为家庭暴力,在试点法院实施。其第二条规定:“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当然,反对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声音也有自己的理由,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结婚后,发生性关系是彼此的义务。无需多言,此点早该被摈弃。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毫无疑问是彼此愿意,而不能强迫。2000~2003年,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两项调查表明,大约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丈夫在妻子不愿意时也要与她过性生活是家庭暴力。

——性暴力难以证明。性暴力是很隐蔽,证明起来很困难。但不能因为困难而不予以禁止。非夫妻之间的强奸、猥亵等都很隐蔽,同样都难以证明。类似的,行贿受贿也发生在一对一当事人间,也同样不好证明。但这些违法行为都没有因为难以证明而不入法律。

——性暴力在我国数目并不多。目前,在有关家暴调查中尚缺乏专门针对性暴力的调查,但家庭暴力案件在身体侵害的同时常常伴随有强制性性行为时有反映,在见诸媒体报道的家暴案件中,也常常听到受害者这方面的控诉。

——性暴力概念不清楚。可在规定性暴力的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规定,吸收我国关于强奸、猥亵的司法实践,在未来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

家庭暴力问题,既是我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世界性问题。作为反家暴立法最关键问题——概念界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性的前提下,可以搜集地方和法院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做法,在反家暴法中明确纳入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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