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软暴力、性暴力都应纳入“反家暴法”范围

软暴力、性暴力都应纳入“反家暴法”范围

【概要描述】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王亦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发布时间:2015-08-28 00:00
  • 访问量:
详情

经过多年酝酿,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日前,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入立法程序。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分组审议中,界定何谓“家庭暴力”、相关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三条,受到委员们的极大关注。

  尽可能多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

  草案总则对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和施暴对象作出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很多与会人员对此条规定发表了意见。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多数与会人员建议立法中尽可能地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对家庭成员的构成做出明确规定。

  如车光铁委员建议,把“恐吓”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随着通信方式的发达,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从个案处理情况看,有的恐吓行为未得到及时干预而变成悲剧,有的采取了干预措施,有效预防了极端行为的发生。同时,恐吓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取和掌握。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可以有效地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多名与会人员对上述建议表示赞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表示,恐吓行为是指通过言语进行贬损、威胁,从而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属于精神暴力,现实中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时常会有“我要杀了你全家”这样的恐吓和威胁。

  陈蔚文委员还提出,暴力行为有硬暴力和软暴力,现在规定为家庭暴力的多是硬暴力。“但是除了这些,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比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恐吓等等,建议法条中尽可能拓宽界定范围。”

  莫文秀委员表示,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包括身体、精神和性,作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

  法条中,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也得到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

  苏泽林委员建议,应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界定为“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吸收相关司法文件中的表述,将这种范围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定。”苏泽林说。

  哪些机构和个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即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按照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黄华华委员建议,将“受害人居住地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增列为有上述义务的机构。因为实践中,这些组织往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早求助的地方。

  王明雯委员提出,应当在有关强制报告的规定中增加:强制报告义务人还可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和医疗机构发现家庭暴力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都是来自于工作人员的汇报。如果学校或者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害怕施暴人的报复而不敢以个人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允许他们向受害人的所在单位反映,由所在单位出面报案。”王明雯说。

  另外,对于强制报告的追责部分,王明雯建议要对追责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对处分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发挥作用

  草案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和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期等。

  有人认为,草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很难落实。建议对裁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如许振超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之内’?有些家庭暴力的报案已经到了派出所,因为警方行动迟缓而酿成悲剧。建议考虑实情,尊重人的生命权。”

  符跃兰委员则建议,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做出临时保护令或口头保护令”。

  王明雯委员还建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规定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反家暴组织或者妇联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此外记者梳理发现,在27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部分与会人员较为一致的观点还有两个:一是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时间有些短,建议为一年或者可以申请续期;二是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太轻,建议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予管制、拘役等刑罚。

  “草案应当完善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程序方面的规定,保障刑事、民事司法实务中的准确适用,避免成为宣誓性法律。”王明雯说。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4833270/84833276   传真:010-84833270转811
网址:www.woman-legalaid.org.cn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邮编:100029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官方微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二分  京ICP备11048134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