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嫖宿幼女罪 回归儿童保护初衷
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民意的尊重,也是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蒸腾的民意呼声,清晰的法理释义,生动的司法实践,合力促成此番三审稿将这个罪名剔除,这会让对女童的绝对保护成为更多人的自觉。
千呼万唤始出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终于要画上一个句号。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相关事宜列入三审稿,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民意的尊重,也是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告别这个荒谬的罪名,真的让人们等待得太久了。仅从字面上看,“嫖宿”与“幼女”的搭配,就很猥亵很诡异。按照《现代汉语字典》的解释,嫖即男子玩弄妓女;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幼女。“嫖宿幼女”这个法律用语,把心智尚未成熟,不具备性自主能力,天真烂漫的孩子,和这个社会最阴暗丑陋,见不得光的字眼并列在一起,刺眼又不可思议。在嫖宿构成要件的“交易”中,可能只是被哄骗说买件新衣服,或被塞给几毛钱,就让幼女变成了“坏孩子”, 在法律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女,连买件贵重商品都需要监护人陪同,就这样在无法体认行为性质及后果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地处置了自己的身体。
我国已有的法律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后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直接将恃强凌弱的社会丑恶,变成了沆瀣一气的交易。退一万步说,即便真有幼女早熟到足以“主动”“自愿”从事不该从事的行为,也不能因个别现象的存在,背离《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的儿童权益无差别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加以区别对待。
嫖宿幼女罪在强化幼女“过错”的同时,将犯罪分子变成了嫖客,降低了对性侵者的谴责度,减轻了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当年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先以“嫖宿”定性,只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经媒体曝光,才因强奸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差别之大皆因罪名不同。我们不知道,在目力不及的地方,会有多少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当作嫖宿幼女对待,处理结果有降格之嫌,让这个罪名成为性侵者的保护伞。与此同时,一旦和“嫖宿”扯上关系,在这个把贞洁看得比女性的命还重要的环境下,被欺凌的幼女会要遭遇多少白眼,她的未来又将在何处安放,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废除嫖宿幼女罪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是个法律问题。曾经发生的一个个女童受害的悲剧性事件,一个个民愤极大却被“轻判”姑息纵容,引起一浪高过一浪的舆论地震。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嫖宿幼女罪。最终在三审稿中获得这个结果,何其艰难。坚持主张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的论者,总是祭出“立法的初衷是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这个看似高大上的观点,以起刑点3年和5年之差做论据,却忽视了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而嫖宿幼女最高也就是15年有期徒刑,震慑力的天壤之别,足以说明两者保护力度的悬殊差距。刚刚公布的我国拟特赦4类罪犯,强奸和故意杀人、抢劫等不在此列,足见其性质之恶劣、社会危害性之大,和嫖宿幼女不可同日而语。
在司法实践中,屡遭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基本不再适用,被称为“僵尸条文”。全国首次“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被公诉的案件,发生在一年前。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没有明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前提下,这个判决堪称大胆,具有破冰意义,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法律的立、改、废是严肃而庄重的国家行为。蒸腾的民意呼声,清晰的法理释义,生动的司法实践,合力促成此番三审稿将这个罪名剔除,这会让对女童的绝对保护成为更多人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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