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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长尖牙”:人身保护令试点7年后入法

反家暴法“长尖牙”:人身保护令试点7年后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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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王辉
  • 来源:新浪《新闻极客》
  • 发布时间:2015-08-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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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

  李芳说自己这一步“走对了”。

  2009年,因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她向长沙岳麓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几个月后,成功离婚的她跟法官这般说起自己的感受。

  李芳的人身保护令,是过去7年来,全国近百家试点的基层法院签发的500多份之一。

  如今,反家庭暴力法终于正式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程序。

  2014年11月完成公众征求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今年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审议。

  在这部反家暴法草案中,全国各地基层法院试点多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立一章节,更为引人关注。

  草案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草案明确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但亦留下了诸多涉及操作性的空白,比如48小时内签发是否太久不足以防范危险、人身保护令由谁送达和执行等。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新浪《新闻极客》,试点7年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并未被草案充分的吸收,在未来的审议中,希望能够让这一世界通行并有效的制度完善起来,才能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试点7年签发500多份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草案)共6章35条。其中涉及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文,共计9条,超过四分之一的篇幅。

  人身保护令全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这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故又称“民事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保护家暴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家暴继续发生,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人身保护令被认为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

  中国人身保护令的尝试,则始于7年前。2008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做出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裁定。

  人身保护令在基层法院的试点,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有很大的关系。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称《指南》),该指南第一次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到国内,并为当时苦于无法为司法缺乏操作性的反家暴案件的各地法院,提供了一个参考性的依据。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介绍,《指南》是参考美国华盛顿州高等法院关于家庭暴力案件办理指南而制定的。美国联邦政府在1994年颁布的《家庭暴力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

  在《指南》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立了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截至2011年,试点法院已增加至73家。此外,湖南、江苏和广东三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本省辖区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据最高法公开的资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2月,全国各地的法院共签发了500多份人身保护令。其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自试点开始,共计发出近200份人身保护令。

  这些试点的基层法院在人身保护令上的尝试,也为反家暴立法提供一个经验上的借鉴。

保护令将“不再依附于诉讼”

  实际运用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指南》的使用,则是依附于一些民事诉讼请求,比如离婚、孩子抚养权、赡养老人等,受到家暴的受害者在诉讼前、诉讼中均可以提出申请。

  陈敏解释,当时试点人身保护令,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必须“有一个案由”来操作。很多受到家暴的女性,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寻求法院支持离婚。但《指南》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其效力层级低。这使得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面临尴尬局面,使得最初响应的试点基层法院比较少。

  陈敏解释,试点的基层法院能签发人身保护令,主要还在于当时参加了反家暴理念培训的法官们敢于尝试,“吃第一个螃蟹”。

  直到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其中关于“行为保全”的条款,则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自此,人身保护令开始正式在全国各级法院推行。

  北京众泽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吕孝权注意到即将审议的草案中,人身保护令依附于民事诉讼的条款已经不见了。他评价称,这是关于反家暴法(草案)中一个最大的亮点。

  陈敏也持这样的看法,但不感到意外。

  她称,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基层法院也有了为一些受到家暴的受害者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独立立案,而不仅仅将之视为诉讼的一部分。

  陈敏告诉《新闻极客》,目前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明显。她在长沙岳麓区法院回访时发现,受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丈夫不仅再也没有殴打或威胁过妻子,而且在家主动做起了家务活儿。

  当时签发人身保护令的刘群法官回忆称,离婚之后的李芳,找到了一份工作,不仅让她能养活自己的能力,而且抚养着当时年仅2岁的孩子。

  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试点法院发出的2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其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有人评价,“高居世界各国此类民事保护令之首。”陈敏比照称,目前美国和台湾地区的人身保护令履行率则分别为70%、75%。

  她也指出,目前这些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数量还是较少,且相对集中。陈敏称,她曾于2010年去美国时发现,一个基层法官每年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就有4000份,而且这些保护令就是在8小时内送达到被申请人的手里。

执行背后的困难

  在高达90%以上的自动履行人身保护令的案例背后,是基层法院“签发时谨慎”选择带来的结果。

  陈敏透露,法官们会选择能够配合履行且会带来变化的被申请人,送达人身保护令。

  这与法官的担心有关。关注人身保护令多年的陈敏解释,他们担心“人身保护令若执行不力,会影响到法院的权威”。

  这与这些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证据理解又有很大的关系。这就是陈敏所坚持的发现家庭暴力的“优势证据”,如身上的伤痕,以及施暴者的短信证明等。

  对这些证据的要求标准,要低于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其实,这有利于处在危险境地的受害人。签发一张保护令就是预防更严重的暴力发生。”陈敏称。

  法官要从这些证据中能够快速判断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叙述其遭受家暴的可信度。陈敏解释,如法官认为申请人叙述的可信度超过51%,相信请求人有受其家人或家属家庭暴力之即时危险时,应当场书面或口头签发紧急保护令,并由警察当天送达申请人。

  这对时间的要求要高于目前反家暴法(草案)中的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或者驳回申请。

  吕孝权形容在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条款上,立法者“惜墨如金”。

  “在人身保护令的落实上,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这会把人身保护令架空,导致没有人去执行。”吕孝权指出,这远不如2008年3月制定的《指南》,其中提供了人身保护令有关执行的技术规范。

执行主体的空白

  人身保护令能否顺利执行,还牵涉到另一个部门——公安机关。而对警察在人身保护令的送达及执行方面的义务条款,在反家暴法(草案)中仍是一个空白。

  “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当仁不让是公安机关。”而且《警察法》也赋予了警察维护人身安全的职责和义务。陈敏也表达出同样的看法。

  不过,目前来看,“反家暴工作不在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之列。”陈敏援引一位来受训的温州警察称。

  陈敏还表示,送达与执行人身保护令并不会增加其工作量。人身保护令送达出去后,警察不需要24小时跟随,只是对施暴者违反人身保护令时,将其刑事拘留即可。

  当然,她也表示,不是所有的人身保护令都有“百发百中”的。她从一些途径了解到,违反保护令主要是那些了解法律钻现行法律漏洞的、以及几进宫的惯犯。目前试点的基层对他们尚无能为力。

  针对这些违反保护令的施暴者,反家暴网络创始成员、汕头大学文学院妇女中心创始人冯媛建议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在人身保护令上的做法,“对施暴者要进行认知与行为的矫治,应纳入到司法机构对家暴的处置,具体实施应该是有专业机构”,而非草案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共产主义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进行的法制教育与心理辅导。”

  与2014年11月公布的反家暴法(草案)征求意见稿6章41条相比,此次的草案在篇幅和条款上有所减少。

  这部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的送审稿,后经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多个部门研究修改之后回来的反家暴草案,并未获业界的认可。

  接受《新闻极客》访问的人士中,多数观点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仍沿袭着过往的解释,未能将行为暴力之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以及经济控制等暴力行为纳入其中。此外,这部法在立法思路上,也仍停留在将家庭暴力认为一个家庭纠纷的观念上。

  在吕孝权来看,关于反家暴法(草案)的总则内容,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不准确,也会影响到分则中人民法院依照何种证据来签发人身保护令。他建议,这些条款都需要做颠覆性的改动,否则最大的亮点,相对于其他条款设计而忽略不计。“除非有司法解释做进一步的补充。”吕补充。

  陈敏则认为,这部草案的前面章节“虚、空”,如果人身保护令在制止家庭暴力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方面,能够增加如“法院采纳家暴受害者的优势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和执行义务”这样的条款,这部反家暴法看上去会更有效些。

  这也成了她现在唯一寄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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