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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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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邢丙银
  • 来源:澎湃新闻
  • 发布时间:2015-08-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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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这意味着,若不出意外,实施18年的嫖宿幼女罪或从刑法中废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一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强奸罪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1997年《刑法》修定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至于其立法本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在当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指出,此举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

但该罪名实施后受到争议。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认为,该罪名的设立和适用,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与一般幼女,对受害幼女有污名化的嫌疑,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而且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此外,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在身体、心智上不成熟和社会经历的缺乏,根本不具备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

自2008年以来,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均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案。如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甄砚、朱征夫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王月娥等人。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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