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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机构和程序亟待专门化

家事审判机构和程序亟待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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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王春霞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06-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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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家事审判专门化再次成为讨论重点。专家学者认为,应加快顶层制度设计,实现家事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专门化。

家事审判理念规则须独立化

家事审判依附在传统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往往倾向于按照财产关系诉讼的审判规则审理家事案件

家事案件的独特性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所关注,“家事审判和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审判有很大差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家事审判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保护家庭、亲情伦理是审判法官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家事审判案件规则比较复杂,特别强调法官维护家庭伦理社会责任感。

肖建国进一步解释,在家事审判中,首先是怎样维护亲情和家庭伦理,“查明事实真相也非常重要,但是又有所不同”。在有些家事案件中,要求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但是要服从服务于保护身份关系的价值追求;有些家事案件中,事实真相的查明会损及身份关系的和谐时,则禁止法官查明,以保护身份利益。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得家事审判的价值目标较难实现。“法官更关注财产分割问题,而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身份关系事实,没有时间主动收集证据,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肖建国告诉本报记者,家事审判现在和一般民事案件一样简单化处理。

肖建国认为,只有把家事审判机构、规则和传统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区别开来,才能真正将家事审判规则推行下去。如果依附在传统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往往倾向于按照财产关系诉讼的审判规则审理家事案件,难以实现家事审判理念规则的独立化。

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司法实践

因为缺乏家事审判专门化的顶层设计,各地在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障碍

家事案件自身的特点已经引起不少地方法院的重视,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探索也在多地开展。

在江苏,2011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2012年5月2日,“升格”为全国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家事审判庭。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对家事审判改革关注多年。她介绍,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改革在江苏全省基层、中级两个层级法院全面推开,主要有四种模式:家事审判法庭、少年与家事法庭、少年庭、民庭中的家事审判合议庭等。

除了机构的专门化,江苏各地法院也在提炼和整合家事审判不同于普通民事审判的独特理念和规则。比如,南京法院建立“归并优先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争议,最大限度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常州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大胆采信未成年人子女的证言;徐州贾汪区法院总结提炼出“亲情弥合八步法”等。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庭庭长郭静则介绍,海沧法院家事法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家事调查员机制、心理干预疏导机制、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监管机制等。

但因为缺乏家事审判专门化的顶层设计,各地在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障碍。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作的《广西法院家事审判调研报告》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家事案件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外,仅有十余条,并且分散在各个章节中,没有专章规定。现行立法对家事案件程序上的规定不全面、不系统,不便于司法实践和运用。

“家事法庭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缺乏科学配置。” 陈爱武还发现,家事审判机构对于弱者的保护实际效果不明显,儿童保护也常常不到位。

“完全套用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郭静说。

家事案件要降低证明标准

对于身份关系案件尤其涉家庭暴力案件,需要降低证明标准,可以考虑确立盖然性证明标准或者优势证据标准,同时强化事实推定在家事案件中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法曾主张在民诉法中设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但是未被采纳。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专家学者希望能增设家事审判司法解释,考虑民诉法中没有专门规定,这一方案也未被通过。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肖建国认为,家事审判尤其是身份关系诉讼中,并不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法官应依职权查明,倾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保护家庭和身份关系的和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未来的家事审判立法和司法解释确立特别的家事诉讼举证分配规则,提供了可能。家事诉讼举证分配规则,遵循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同时又要有别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肖建国说。

在证明标准方面,肖建国认为,大量家事案件要降低证明标准。即便法官调查收集证据,有些事实仍然搞不太清楚。比如,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只要法官获得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发生可能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家庭暴力存在。

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般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明确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个证明标准,用于家事案件,明显过高。”肖建国说,对于身份关系案件尤其涉家庭暴力案件,需要降低证明标准,可以考虑确立盖然性证明标准或者优势证据标准,同时强化事实推定在家事案件中的作用,法院不宜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简单适用于家事案件之中。“家事审判的专门化,应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二是家事审判程序的专门化,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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