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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同居家暴刑案温州开审

全国首例同居家暴刑案温州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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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姚改改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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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走投无路了,谁都解决不了我的问题。”庭审中,被告曹某一再重复地说。

5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曹某以暴制暴致同居男友死亡案,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担任审判长,妇联派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陈敏出庭协助查明案件。

这是今年3月2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不堪忍受家暴杀死同居男友

曹某,江西人,今年34岁,初中学历,案发前在温州打工。曹某与被害人王某去年2月份确定男女关系,6月下旬开始同居在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宿舍。

据曹某供述,自己与被害人王某同居期间,王某常以心情不好、生活习惯不合等原因对其拳脚相向。最严重的一次伤害是王某因为琐事争吵后将曹某带至山上进行殴打,致其腿部受伤无法行走。

公诉方亦指出,邻居章某看到过王某殴打曹某。

据公诉方指控,去年8月8日,曹某因不堪忍受产生杀死王某的想法,并于次日购买一把菜刀藏于宿舍床上。8月12日案发前夕,曹某未经王某同意向母亲汇款3000元,王某得知后对曹某进行殴打,致使曹某无法忍受,于次日凌晨杀害王某。曹某在犯罪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走。

同居关系也属家暴范围

专家证人陈敏称,今年出台的《意见》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其中,明确将同居等关系人员纳入调整范围。

“家庭暴力虽说是家庭,实际上,同在一个屋子里生活的,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之间,都有可能产生暴力,同居关系下的暴力自然也属于家庭暴力一种。”

曹某称自己曾多次提出分手,但由于王某以杀死自己的全家人相威胁,最终选择了放弃。“他还说自己精通法术,常以封建迷信的语言恐吓我和我的家人,时不时地说要置我们于死地。”

在王某的一次威胁中,曹某报了警。警方出警,录下曹某口供。王某后来补录口供。

陈敏说,家庭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殴打行为、精神上的胁迫恐吓、性暴力及经济控制,经济控制不会单独成为一种暴力,但如果与殴打等行为联合起来,就会成为一种有效手段。

“精神上恐吓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如果你要和我分手,我就会让你如何如何’之类。至于用法术杀人算不算威胁,只要受暴者相信就算。”

家暴,不足为外人道?

面对公诉人,曹某说,王某有时因怕邻居听到丢他面子,还会把她骗到山上或海边殴打。

“我没有跟别人讲自己的遭遇,因为感觉讲了也没有用。法律能解决我们之间的事情吗?”庭上,曹某反问公诉人。

陈敏表示,家庭暴力会导致受暴妇女恐惧、焦虑、抑郁等,向公安机关等求助的情况极少。因为社会对家暴的理解和认识比较低,社会上对家暴还是当成一种家庭纠纷及家庭私事来对待,报警时公安机关也可能认为是家务事没法管。

温州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一直在呼吁妇女第一次受家暴就要说不,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妇女选择了不投诉。而且有时候即使投诉,可能证据也没能得到很好保护。妇联将持续推行反家暴宣传周,努力做宣传,动员全社会对家暴说‘不’。”

是否从轻判决未定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因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王某弟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要求判处曹某死刑,赔偿88万多元。

根据《意见》第20条,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公诉人也表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她同时也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在绝望和恐惧中选择了极端方式来逃离。被害人王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另外曹某还有自首的情节,曹某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由于曹某在法庭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公诉人一方面建议,合议庭在量刑上考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同时,也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作出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建议曹某能认罪,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案件当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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