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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暴刑事案件应引入专家证人——四川李彦家暴杀夫案重审引发的思考

涉家暴刑事案件应引入专家证人——四川李彦家暴杀夫案重审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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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 作者:王春霞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5-05-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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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李彦家暴杀夫案日前重审宣判,法院部分采纳李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谭某长期对李彦使用暴力,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李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判处李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综观本案终审判决书,二审重审法院并未明确指出本案是因为家庭暴力引发,对李彦遭受家庭暴力和其杀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阐述。我们应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实施杀人行为与受暴经历有何关系?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在反家庭暴力领域拥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

关键是明确遭受家庭暴力和杀害施暴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该案一审法院和最初的二审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害人谭某对李彦实施家庭暴力。李彦案重审过程中,检察官认为,“家暴”并不是刑事司法中的概念,刑事司法中应当考量的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当重点考量案发当天被害人谭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引发本案的发生,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两性之间暴力的本质是控制,就是打你是要让你听话,让你往东不能往西。”陈敏说,目前家庭暴力缺乏明确的概念,很多人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混为一谈。家庭暴力包含多种类型,国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干预的暴力应主要是控制型暴力。

陈敏告诉本报记者,家庭暴力自身有一个循环,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暴力紧张期、暴力爆发期、蜜月期。我们一般把经历了两个周期还停留在暴力关系中,并且幻想她的丈夫能够改变、不再打她的妇女界定为受暴妇女。

今年3月4日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要求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在陈敏看来,并非存在家庭暴力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上必然从轻减轻,关键是要明确遭受家庭暴力和杀害施暴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这才是“以暴制暴”,否则就是遭受家暴和杀害施暴者之间是“两张皮”,难以从轻量刑。

陈敏说,受暴人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下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长期忍受各种暴力伤害,不予反抗;第二种是忍受不了伤害,选择自杀;第三种是为自己,也为家庭成员免受家暴伤害或威胁,奋起反抗,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而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

“对长期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不能一律用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看待。”陈敏说,杀人犯罪一定要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结合起来。一个人遭受过暴力,受暴经历会对其心理和行为模式有重大影响。与一次性的陌生人之间的暴力相比,家庭暴力是无限期的,既往的受暴经历使受暴者确信惩罚性的报复难以承受,受暴者一旦决定反抗就会将施暴者置于死地,因为那个时候她就是想着保护自己,是其活命的唯一选择。“这种情况下不能说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

陈敏进一步解释,暴力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与受暴者是否反抗是有关系的。暴力的频率和致命性都加重,这时候受暴者感到绝望,很可能会自杀或者反抗。

专家证人有助于帮助合议庭查清家暴事实

家庭暴力涉及心理学、社会学、女性学等多个学科,法官、检察官、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深入理解家庭暴力。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刑事案件中早已引入专家证人。

在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批准的一项研究课题。“刑事案件中的专家证人如同民事案件人身保护令一样重要,有助于帮助合议庭查清家暴事实,分清责任。”

目前,陈敏已经为安徽省马鞍山中院、浙江省温州中院的两起涉家暴杀夫案出庭作证,身份就是专家证人,针对家庭暴力特点和规律、涉家暴犯罪的行为特征等提供专业意见。

陈敏解释,家暴施暴人和受暴人心理互动、行为模式是规律性、普遍性东西。在温州中院、马鞍山中院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不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罪与非罪,也不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更不涉及量刑,只是通过解释家庭暴力特点和规律来协助合议庭查明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完全是中立的。此外,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由合议庭决定,没有强制性约束力。

陈敏所在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一直坚持对法官开展家庭暴力方面案件审理的技能的培训。“一次培训一个法院只能分配到一个名额,但是案子分到谁并不确定,只有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才能有效协助法官弄清楚许多疑问,把性别视角纳入进去,把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审理清楚。”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专家证人,专家证人与庭审怎样衔接并没有程序性规定,专家证人能否看卷、能否旁听、是否提供书面意见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怎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对查明家庭暴力事实最有帮助,需要在实践中摸索以积累经验,为今后发布具有操作性的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做准备。”陈敏说。

哪些人可以成为专家证人?

陈敏认为,心理学和精神医学人士,研究家庭暴力的学者、支持和帮助受害者的社会工作者、从事反家暴工作的妇女组织人士等都可以经过培训成为专家证人。前提是必须有过几年直接接触家暴受暴人的经验。

任何诉讼的关键都是证据问题。“涉家暴刑事案件也一样,必须解决家庭暴力的证据问题,否则被迫以暴制暴的被告人很难得到法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敏说,家暴具有高度隐蔽性,证据很难收集,除了双方的孩子外,极少有直接目击证人,即使有,也主要是报警记录、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专家证人是解决证据问题的非常有效的方法,否则法官、检察官、律师往往只看到零零散散的证据,看不到证据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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