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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千回响 | 未成年人遭性侵,可获赔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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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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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千回响 | 未成年人遭性侵,可获赔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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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昔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一律不予受理

 

刚刚过去的六一儿童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白皮书》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365人、猥亵儿童犯罪5880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461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

 

2020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罪名

 

性侵害无疑会给受害者留下严重的创伤。相比于身体上的创伤,精神和心理的创伤影响可能更为深远。大量研究表明性侵害会给受害儿童带来焦虑、恐惧、麻木等情绪问题;睡眠困难、厌学等行为问题,或创伤后应激障碍,使儿童无法回归正常生活。这些影响甚至会延续到Ta们成年,让Ta们更容易经历抑郁,更容易再次成为受害者,甚至会经历长期焦虑、恐惧和自杀。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性侵害所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伤害常常被忽视或不获承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现已被废止)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更是直接封死了性侵害受害人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之门:“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于对这一问题的关切,2020年12月,北京市千千律所事务所研究团队收集了2013 年至 2020 年 11 月之间提出精神或心理康复需求的儿童(0-18岁)受性侵害案件判决书184 件,涉及受害儿童199人。在统计中发现,所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人民法院均没有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详细内容见报告全文《儿童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康复何以保障?》)其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指出了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侵权人因其侵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其赔偿范围是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本案不予处理,并保留相应的诉权。”[1]

转机   新刑诉法解释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打开了一扇窗户

 

转机终于出现。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修订版)正式施行。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的刑诉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增加了“一般”二字,相当于为司法实践支持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打开了一扇窗子。

首例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性侵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实践跟进紧随其后。根据《白皮书》披露,“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的,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还举例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以作为示范效应。检察院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这个案例成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依据新规定作出的首例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

  思考  是否会出现“滚雪球效应”,有待更多观察

 

首例案件固然令人鼓舞,但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道路仍然不尽是坦途。
 
其一,新刑诉法解释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打开了一个很小的口子,司法实践中对待此类案件,可以预见的基本裁判规则可能依然是“以不支持为原则,支持为例外”,只针对那些对人身权利伤害比较大的犯罪领域(给刑事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基于首例的“滚雪球效应”可能难以形成。要解决这个难题,一是有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修改,从法律上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应获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发布更多的指导性案例,从弘扬正能量的角度鼓励、支持和引导更多的地方法院作出支持的司法判决,真正激活这个法律条文。
 
其二,判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当前并无明确的统一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判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保证真正用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心理康复治疗?仍然是个未知之数。
 
根据过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的办案和观察,团队法律援助律师在穷尽一切手段帮助被害儿童拿到民事赔偿之后,在后续回访中往往发现,本该专款专用的赔偿款被家长挪作了其他用途,比如盖房子、补贴家用等,并没有用于被害儿童的后续心理/精神康复治疗上。如何确保这笔赔偿款真正做到专款专用,是个大难题,目前暂时没有特别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千千律师所团队的建议是:这笔赔偿款不直接给付给被害儿童家长,而是统一汇入法院或者管理规范、有合法资质的儿童帮扶公益慈善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被害儿童每接受一次心理疏导治疗,凭有效票据直接从该专门账户中划扣本次治疗的相关费用
 
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关注儿童被害人的精神保障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1]见:(2014)青少民初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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