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千千资讯

家暴、性侵、性骚扰,为什么女性胜诉这么难?

  • 分类:媒体报道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家暴、性侵、性骚扰,为什么女性胜诉这么难?

【概要描述】

  • 分类:媒体报道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9
  • 访问量:
详情

原创 怪兽老母 三联生活周刊 2023-04-18   发表于北京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家暴、性侵与性骚扰,都是女性面临的严重性别暴力问题。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还是社会认知层面上,我们相较过去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女性仍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

 

记者|吴丽玮

性骚扰,认定难

2022年9月,一场关于网络侵权的诉讼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判决。中央美院研究生小羊联名其他同学在网络上实名举报该院教授姚某性骚扰、扣留学生作品、向学生索要贵重礼物等,被姚某起诉其侵犯名誉权。最终法院认定,小羊在网络文章中描述的“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系小羊听说,无事实依据,构成对原告的诽谤。

 

但这一判决在小羊的代理律师吕孝权看来,却是一个特别积极的信号,“判决书里关于性骚扰的界定,是我见过的最进步、最有理念的一次”。在这个名誉权诉讼的判决书中,法院驳回了姚某的其他主张,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关于小羊在网上文章中对姚某性骚扰的指控,法院做出了“原告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描述存在高度的可能性”的认定。

 

图片

在性别暴力问题上,女性依然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视觉中国 供图)

 

吕孝权所在的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妇女中心”),曾经是国内最知名的维护妇女法律权益的公益机构。这里的律师经手过很多起性骚扰的法律案件,一开始只能以咨询的形式帮助当事人,直到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修订,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性骚扰”首次得到立法,在此之后,才有了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件。然而多年过去了,性骚扰的诉讼还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初,小羊来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找到吕孝权时,她已经尝试过很多举报的方式,不但都没有成功,还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她报过警,但警方出具了强制猥亵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反性别暴力公益组织“万家无暴”创始人万飞是退休警察,他告诉本刊,性骚扰并不是公安机关立案系统里的一个案由,性骚扰虽然进入了《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但通常情况下,它都被认定为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而公安机关立案的主要是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如果当事人以性骚扰为由来报案,那么公安机关会以强制猥亵罪这个刑事案件的案由来处理,显然,很多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远达不到这个立案标准。

 

在警方不予立案之后,小羊又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样因为证据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被拒绝。她也向校方进行过举报,等吕孝权去学校了解情况时,学校只能对举报中关于姚某扣留学生作品、向学生索要礼物这些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处理,对性骚扰的指控只愿配合警方的调查。

图片

《韩公主》剧照

 

小羊只好把遭遇发到微博上,并且披露了姚某的真实信息。“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吕孝权是律师,但并不反对当事人选择去网上实名举报,“在网络上实名指控讲出的事实,一定不能夸大。”吕孝权说,这是现在很多类似经历的当事人所采用的做法,但操作不当是会面临很大风险的。小羊很快被姚某以诽谤罪为由进行刑事起诉,经历一审、二审,被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驳回后,姚某又提起了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诉讼。

 

被姚某起诉后,原本就不堪忍受性骚扰的小羊背负上了更大的心理压力。小羊称自己第一次遭受班主任姚某性骚扰是在2016年,她在网上的文章中写道,“他就笑眯眯地对我说‘哎呦,你寒假吃胖了嘛,过来让我抱抱能不能抱得动’”,“但是他却是两个胳膊环抱着托着屁股把我抱起来,抱起来的时候很明显地能够感觉到他的手在羽绒服下面往屁股那里摩掌了两下”。“第二次是下乡写生的时候,他带我们和当地的官员一起吃饭,让我们陪酒敬酒,我被灌醉以后一直在哭。然后在回去的车上,我为了逃避他坐在了一个很偏的角落,没想到他一下子就靠着我坐了下来,但是我却没办法躲。他以关心我的名义来摸我的心跳,但是他的手却直接摸到了胸部,上下挪动,还要人面兽心地假装关心‘你这个心跳很快啊’。”

 

除了报警之外,小羊在被性骚扰后,通过微信告诉了母亲自己的遭遇。在就医被确诊为抑郁症后,她也在跟学校的心理咨询师线上问诊过程中,告诉对方自己遭受到了姚某的性骚扰。小羊还去学校纪委举报过。在纪委办公室时她恰好接到了姚某的电话,两人的谈话内容被学校录音记录下来。“虽然没承认性骚扰,但是他是来求和解的。”吕孝权说,除了在前几次性骚扰之后,小羊没有提高警惕去留存证据,比如再跟姚某接触时录音等,其他方面她做了很多努力。“性骚扰直接取证难。小羊的这些证据单拎出来,每一个都不行,只有靠组合在一起,形成时间和空间的证据链条。”

 

图片

《她和她的她》剧照

 

吕孝权说,原本他们认为起诉姚某性骚扰的胜算并不大,但小羊作为被告的名誉权纠纷,却意想不到地给了她明显的支持。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主动去中央美院调查取证获得了八份证据,这些内容与小羊自己提供的证据组合相呼应,就此法院道出了广义职场性骚扰取证的困难:

“大部分涉性骚行为均发生于隐秘状态下且多为一对一的关系,一般鲜有第三人在场。从证明材料形成的角度看,性骚扰行为以书证形式记载下来的可能性相当小,拥抱、捏掐、亲吻等接触性行为及抚摸、言语等非接触行为皆不易形成证明材料;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受害人提供证人证言存在实质性困难,即使存在证人,性骚扰全过程被目击的可能性较小,证人很难目睹性骚扰全程,提供全面有效的证人证言。同时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对于发生在存在隶属关系中的性骚扰行为,例如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中,女性受害人往往碍于社会群体的舆论压力、维持自身的事业及学业发展,一开始往往选择沉默和忍耐,不愿意把事情闹大,错过了获取证据的机会时机。

 

这是吕孝权第一次见到法院如此明确地对性骚扰受害人的困境做出描述。在这份判决书的鼓励下,他对代理小羊起诉姚某性骚扰的案件多了一些把握,但小羊几番考虑之后还是决定放弃了。“能理解。她当时是研三,面临找工作的问题,她说特别羡慕其他同学,可以安安心心地去找工作和生活。这几年因为被姚某起诉,她的精神压力一直特别大,她很庆幸最终法院只是判她支付了几千块钱。”吕孝权告诉本刊,他尊重小羊的决定,也是因为接下来的路并不好走,“这次的判决虽然是一个突破,但是如果把原被告双方换个位置,结果就很难预料了。”

 

作为性骚扰的起诉方,小羊将承担着全部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取证的难度只是其一。更为艰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还未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的定义,这让司法机关的认定充满着变数。目前,国内对性骚扰防治的法律条文散落在多部法律之中,如《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以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为主,如“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吕孝权说道:“我们没有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来落实实施细则,比如规定性骚扰的类型、构成要件、证据种类和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学校和用人单位等在防治性骚扰问题上有哪些法定义务等。这些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解答,于是在法庭上,诉求也常常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法律实施细则上的缺失,也让受害人难以在向警方报案时获得支持。万飞告诉本刊,公安机关在打击性侵和猥亵时是毫不犹豫的,但除此之外,实践中与性骚扰有关的具体行为非常多,“很多骚扰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跟对方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比如办公室里有人讲黄段子,有些人觉得没什么,有些人就会觉得这是性骚扰,但这对公安机关来说是没法界定的”。

 
“以暴制暴”杀夫案的审理变化
 

除了性骚扰问题的社会认知和法律争议,与家暴相关案件的审理最能体现全社会对“性别暴力”的认识演变。“为什么有很多受到家暴的妇女不愿离婚?公益律师或者志愿者去帮助她们,努力了很久,但最后受害人说,‘我不想离婚了’,我们一开始就很不理解。”曾在北大妇女中心工作过的律师张荆告诉本刊,1995年底北大妇女中心成立,除了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开展的公益培训项目也特别丰富,经常会邀请很多法律界的知名专家来参与。

 

在那里,法律工作者们接受了很多性别观念的洗礼,比如,被家暴的女性长期遭到人格贬损,社会交往能力被逐渐剥离,在断绝与家人、朋友的交往成为“孤岛”之后,女性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去独立面对任何一件事情,更没有能力去逃离婚姻,这是一种“习得性无助”。

 

图片

律师张荆曾在北大妇女中心工作过(蔡小川 摄)

 

201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彦杀夫案进行重审二审宣判,对李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起在当时备受瞩目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在一审、二审判决李彦死刑立即执行,并已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期间,转由北大妇女中心主任郭建梅、律师徐维华和四川律师万淼焱一起提供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

 

郭建梅向本刊回忆道,李彦在一审、二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她有分尸情节,处理尸体的手段很残忍,但李彦长期遭受丈夫谭某的严重家暴,这一点在判决中并没有被认定。李彦在与谭某结婚的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里,经常因为琐事被殴打,甚至被性虐待。她的邻居、亲戚、朋友和同事都对此有所了解,有些人甚至亲眼目睹。李彦也曾找过居委会、妇联和司法所,也报警求助过,但都没有获得实质性的帮助。

 

2010年11月3日晚,李彦在厨房洗碗时,看到谭某拿着火药枪对准她头顶上方窗户上的花生射击,很怕他酒后开枪会打到自己头部,于是进行劝阻,结果引来了谭某的怒火。谭某用火药枪的枪托狠狠砸在李彦的右脚趾上,打断了她右脚大拇指的指甲盖,李彦顺手拿起床边的火药枪枪管自卫,谭某说“你打嘛,你打嘛”,李彦用枪管打了他的后脑一下,谭某拿眼睛瞪她。

 

“她看到那个眼神,觉得对方要把她打死,于是又打了一下,血就从谭某头上冒出来了。”代理律师万淼焱告诉本刊,她在看守所里跟李彦连续会见了一星期,“我相信李彦说的是真的,因为她每一次的叙述都一致,而且记得很多细节。”万淼焱回忆道,“只有一个地方我很困惑,李彦最后用了几个小时独立把尸体肢解,她一个人怎么可能做到?”她向四川省警察学院的犯罪心理学专家请教,对方给了她一个解释,“《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能徒手扛起马车,人在极端情况下会爆发出正常状态不可能有的能量。”

 

图片

《我经过风暴》剧照

 

郭建梅说,李彦案在当时得到了大量法学界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关注,很多专家以“受虐妇女综合征”来解释李彦的行为,它指的是长期遭受家暴妇女的一种心理状态。“受虐妇女综合征”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敏从国外引进的概念,被家暴阴影笼罩的家庭处在四个阶段的循环状态中:第一个阶段生活相对平静,两人开始产生摩擦时进入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时冲突升级为殴打,殴打之后进入到第四阶段,施暴的一方开始痛哭流涕,认错、买礼物、写保证书。“长期承受暴力的受害人有敏锐的直觉力。每次到了第二阶段,当矛盾开始累积,马上就要进入第三阶段开始要挨打时,受害人可能因为极端的恐惧,爆发出强烈的反抗。”张荆说,在这种情况下,家暴受害人精神上已经处于极度紧张和慌乱的状态,是“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一种表现,“这跟普通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

 

拿着律师们新收集的证据,在看守所会见李彦的录音、邻居的证词、李彦被谭某砍断的手指和脱落的脚指甲,以及看守所狱警拍摄的李彦刚进看守所时身上的大片淤青等等,郭建梅找到当时最高法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也是主抓家庭暴力的小组组长帮忙,把证据和庭外专家们呼吁的“受虐妇女综合征”概念一并汇报给当时负责李彦案死刑复核的刑事庭庭长,又在李彦所在的安岳县看守所见到了最高法的两位法官,终于帮助李彦拿到了死刑不予核准的鉴定通知书。

 

李彦案随后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李彦被判死缓。虽然这是一个律师们仍认为量刑过重的判决,“各地司法实践中,当时已经出现不少对以暴制暴杀夫案轻刑化的判决,量刑最轻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但李彦自己不想上诉,她觉得自己能够活下来已经满足了”。万淼焱说:“在李彦之后,再也没有因家暴杀人的被判得这么重,最多被判十几年的有期徒刑。”李彦杀夫再审案的讨论促进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它也成为反家暴领域里的一个标志性的案件,被选为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的30个候选案例之一。包括李彦案在内的一批反家暴案件的社会讨论,也让人们对这种典型的性别暴力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公安机关,早已不再有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了。”万飞说。

 

图片

《黑暗荣耀》剧照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推动性别平等,打击性别暴力,最关键的是要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它需要来自各方力量的努力。

 

在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前,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法学教授刘明辉曾极力主张在劳动法中加入职场性骚扰的内容。“我们多次在立法的研讨会和论证会上提建议,我还专门去找人保部法规处的处长、全国总工会理工部的部长等进行游说,但这一条始终没有成功入法。有的领导说,这应该在侵权法里规定,而不是劳动法。但我们始终认为,预防优于制裁,如果能在劳动法里让雇主承担起防治的义务,很多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前征求意见时,她发动了多所学校的学生一起提意见,“我的学生都很兴奋,还通过QQ群去征集意见,我也去其他大学搞了几场讲座,学生们都很支持。最后征集了500多封信,一起邮寄给了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写道:“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图片

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法学教授刘明辉(蔡小川 摄)

 

最体现各界力量联合推动作用的是“嫖宿幼女罪”的废除。

 

2012年,一名辽宁营口被强奸女童的母亲向千千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一名13岁幼女和一名14岁少女被哄骗至22岁的林某的住处,被诱使观看黄色影碟,并吸食冰毒。此后,林某强迫两个女孩为李某等4人多次提供所谓的处女性服务,林某从中获利。孩子失踪后,被诱骗女孩的妈妈向派出所报警,但警方以没有犯罪迹象为由,不予立案,最后孩子的父母通过自己寻找,找到了林某的住处,两个女孩这才被警方解救出来。在公安机关结束侦查后,李某等4人的案件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代理这个案子之前,我没有注意到刑法里‘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仔细一研究,才发现问题太大了。”代理此案的律师吕孝权说道,“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的,所谓的立法初衷,是认为该项罪名量刑的起点比较高,是5年以上,而强奸罪的基础量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强奸罪如果有一些特殊情节,比如轮奸、强奸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这些是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而嫖宿幼女罪刑期上限是15年,无论情节多恶劣,最高只判15年”。

 

吕孝权说,营口案民事部分经过多方协调,两位被害女孩分别获得了30万元和20万元的赔偿,在刑事部分,两个家庭基于各种考虑,在拿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后,放弃了刑事部分的主张,“后来我们无法查询到关于此案的公开信息,只是听闻,李某等人被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7年”。

 

图片

《素媛》剧照

 

经过辽宁营口嫖宿幼女案,千千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召开了“嫖宿幼女罪专题研讨会”,请来了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妇联等职能部门,还请到了一大批法学和社会学、心理学专家。当时参加会议的张荆回忆道,原本以为废除这个对幼女污名化的“嫖宿幼女罪”应该是大家的共识,但现场讨论时针锋相对的意见多极了。

 

张荆回忆道,女性专家普遍认为,14岁以下的女孩是没有性能力的,更没有处分自己的性的能力,何来交易可言?“你交易支付的对象都不具备交易的能力,当然不该成为一项罪名。”但一些男性法学专家的意见就与之相左,“他们认为很多女孩随着营养和生活水平的提升,是比较早熟的,同时有些女孩因为家庭困难,有这方面的诉求,会主动选择卖淫。如果把主动选择卖淫按强奸罪来论的话,对一些以此为生存条件的人是不公平的,这是她们的生存方式”。

 

而在这个争议之上,法律界更担心的是这给了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强奸罪最高刑期是死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15年。强奸一个成年人有可能被判得很重,会不会引导强奸犯去强奸一个未成年人,给点钱,说自己是性交易行为,顶多就判15年。行为更严重了,但惩罚却更轻了?”张荆说。

 

最后,这场研讨会的意见汇总成为一份法律意见书,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最高检和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提交。“当时最主要的目标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因为这涉及刑法的修订。”吕孝权说道。

 

图片

《沉默的真相》剧照

 

在千千律师事务所发起的专家研讨之外,以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为代表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在努力推动刑法修订时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孙晓梅告诉本刊,从2010年起连续五年,她将这个建议带到全国两会上。“那些年在各地的调研中我就发现,以女童作为目标的奸淫案件特别多。”尤其是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相继发生了全国轰动的“嫖宿幼女案”,而来自全国妇联的一组数据也显示,“嫖宿幼女罪”立法后,1998~2000年三年间,全国各地投诉的“儿童性侵犯”案件猛增了10倍之多,“很可能是‘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导致对幼女保护力度大大降低了”。

 

连续五年的建议,在人大做出立法决议前,已经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回应。最高法民一庭的一位女法官告诉孙晓梅,在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中,法官们早就开始采用奸淫幼女罪来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嫖宿幼女罪早就不用了”。在刑法修订前,最高法还联合四部门出台过一项意见,无论是用金钱财物来诱惑的,或者已知幼女是被人胁迫卖淫的,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个强有力的措辞,在当时的学术界被称为‘形式上冻结了嫖宿幼女罪’。

 

2014年,刑法终于启动第九次修订。令孙晓梅意外的是,在草案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参与修订的法学专家们都没有提及“嫖宿幼女罪”的问题。“根本上还是他们对妇女儿童权益不够重视。”孙晓梅找到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马馼,由这两位女委员在草案修订时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最终,嫖宿幼女罪得以在《刑法修正案》(九)表决稿中删除,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嫖宿幼女被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熔炉》剧照

本文源自三联数字刊2023年第16期,文中部分人物使用化名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4833270/84833276   传真:010-84833270转811
网址:www.woman-legalaid.org.cn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邮编:100029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官方微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二分  京ICP备11048134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