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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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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性侵发生后……——律师告诉你该怎么办?

  • 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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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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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当性侵发生后……——律师告诉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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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1 房小雅 纪录片那一抹粉色

近期,荣获“金马奖”的电影《嘉年华》使“性侵害”话题被观众热议,热点冷却后,是否想过:

 

如果事情发生到自身了,

该怎么办呢?

 

纪录片《那一抹粉色》采访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

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成立的偏公益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从法律层面解答了一些大众的疑问。

 

*《嘉年华》聚焦在两个少女的身上,讲述了在一家旅店打工的小米,碰巧成为在旅店发生的一起案件的唯一知情者,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决定保持沉默,一番挣扎与挫折之后,她终于醒悟,说出事情的真相。*

 

问:网络上关于儿童被侵害,有称为“性侵儿童”,“性虐待儿童”或是“虐待儿童”哪种说法准确?

 

吕孝权律师答:如果单指儿童遭受性侵问题,首先对儿童实施性侵是一种犯罪,行为人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从用词上来说,我同意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龙迪教授的观点,应使用“儿童性侵犯”一词,而不是“性虐待儿童”“性侵害儿童”或“性伤害儿童”,目的是避免使用“虐待”或“侵害”等字眼让人们误以为“只有造成看得见的身体损伤(包括处女膜破损)的性行为才算性侵犯”。

 

研究表明,大多数受到性侵犯的儿童并没有身体损伤,甚至没有身体表征。“性侵犯”一词强调:不要忽视性侵犯造成的伤害本质上是侵犯儿童权利而造成无形的心理伤害,从而使那些遭受性侵犯的男孩和处女膜没有破损的女孩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和专业支援服务。

 

同时有一个概念需要明晰——儿童。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男童和女童)。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可见,在我国法律上,未成年人概念等同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概念,而儿童则特指不满十四岁的人(男童和女童)。

 

 

问:当发现孩子有被侵害?或虐待的嫌疑时,家长该怎么做,才能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吕孝权律师答:第一,应学会用委婉、柔和的方式与孩子交谈,让孩子在平静轻松的状态下说出自己所遭遇的事情,切忌粗心大意、不以为然,或者是责备的心态去对待孩子。

 

第二,应及时联络其他家长,看是否他们的孩子也有类似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学校领导,要求他们依法处理。

 

第三,家长要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比如不要轻易清洗孩子当时所穿的衣物(尤其是内衣裤),不要给孩子洗澡(尤其是下体),以健康检查的名义带着孩子及时就医诊断(尽量不要对孩子再提及性侵之事)。

 

第四,第一时间拨打110电话报警,一方面有利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同时也能及时固定相关案件证据(如案发现场勘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问:孩子陈述关于被侵害的过程,在法律上有没有法律效力?

 

吕孝权律师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同时,该法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且属于直接证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除非孩子年龄实在太小,完全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否则被害孩子的陈述(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在法律上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在此,我想强调的一点是,一方面,办公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证,同时也要注意向孩子取证的方式方法,尽量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比如遵循保密原则;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体特点的办案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取证;询问时,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考虑孩子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问:以往处理过的案例来看,家长的处理态度?

 

吕孝权律师答:此类案件中,有很多家长案发后立即选择通过法律依法维权,也有一些选择私了的方式结案,甚至出现过校方充当中间人促成双方私了的案件,最后由施害方赔偿被害人一方几万至几十万不等的钱财,双方私了,被害人一方也不再告发。毫无疑问,这种通过所谓给付民事赔偿的方式来了解刑事犯罪(公诉)的私了做法,是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极大纵容。

 

但是,我们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害人家庭,因为这其中的因素很复杂:一是传统的性别观念,我们对于被性侵犯者的有色眼睛就是严重的二次伤害,基于家丑不可外扬和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家属不愿意把事情捅大了,捅大了对自己的孩子和家庭而言就是二次伤害。而且,这种二次伤害可能不仅仅来自于左邻右舍、朋友同事,也可能来自于亲戚,还有办案机关和媒体等各个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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