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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反家暴公益律师:家暴案件认定率低于10%

  • 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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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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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仿妆博主宇芽遭遇前男友多次家暴是近日舆论热点话题,目前其前男友已被行政拘留20天,并处罚款,同时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宇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全国妇联的相关调查表明,中国有2.7亿个家庭,近三成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导致破裂,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在中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为何仍有广大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为何仍然任重道远?被家暴者面临着哪些困境?中国慈善家专访已经专业从事反对家庭暴力工作11年的公益律师,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

 

中国慈善家:宇芽的前男友判处行政拘留20天,罚款500元,网友都说家暴的代价太低了,您怎么看?

 

吕孝权:这个案子在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通过宇芽所提供的证据与线索以及公安机关介入以后所调查取得的证据反映,可能是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够给予的比较严重的法律处罚了。首先,公安机关给出的伤情鉴定结果是,宇芽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无法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追究施暴者的刑事犯罪。其次,案发时,宇芽和施暴者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家庭成员,所以无法启动虐待罪的刑事指控。唯一还能靠得上的,可能就只剩下寻衅滋事罪了,但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如果证据上构不成刑事犯罪,就可能构成治安案件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说,对一个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天。

 

但是,如果褪去我法律人的身份,从倡导家暴零容忍,从全社会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来说,我完全理解社会公众对这个案件的愤怒和质疑。我个人认为,我们与其沉浸在认为处罚过轻的情绪当中不可自拔,还不如继续致力推进对所有形式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工作,相信有了我们的共同努力,反家庭暴力工作一定有可能会向着更加好的方向发展的。

 

中国慈善家:为何家暴现象普遍存在?

 

吕孝权:首先是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文化观念,比如一个巴掌拍不响、床头打完架床尾和、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等口头禅、俗语,充分体现了我们整个社会对类似家庭暴力这样一个侵犯他人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持容忍甚至是纵容态度,这种观念不仅仅在施暴者或者旁观者身上产生,在(潜在)受害妇女那儿,她们可能也是这种观念,(她会觉得)因为我做错事了所以他才揍我,因为我爱唠叨所以他才揍我,那下次我就不唠叨了,受害者也会产生归责于自己的错误想法。

 

对于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来讲,TA们接受的也是这样一套教育理念。比如说,作为执法机关的警察,他如果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那他不会去干预,至少不会去大力干涉,受害人报警以后他能不能出警,出警以后他能不能立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止,能不能够及时固定证据,能不能够帮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诊治,能不能够及时委托进行伤情鉴定,能不能依法及时对施暴人进行相关的处罚,或者为受害人提供其他相关的转介服务,譬如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家暴庇护等。如果警方认为家暴是家庭私事,那么他自然不会去做上面这些工作。

 

甚至有的警察在出警之后,第一句话就是问受害人,他为什么打你?一旦问了这句话,这就是一个非常失败的家暴案件救助案例,因为违背了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则,因为家庭暴力是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可找的,它是侵害被害人人权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

 

家庭暴力屡禁不止,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深受男尊女卑性别歧视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度里,可能会体现得更加明显。

 

中国慈善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推动立法的过程大概是怎样的?

 

吕孝权:家庭暴力这个词,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引入了中国,之前在中国,结婚以后丈夫打老婆我们可能认为这算什么家庭暴力,这是家庭的私事,管不了,没有这种意识和观念。1995年中国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老百姓的观念意识,包括引入立法,以后我们对家暴这个问题逐渐开始重视起来。

 

直到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才正式实施,20多年来,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主要分散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

 

中国慈善家:《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以来,为何家暴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吕孝权:因为它里面有很多问题其实没有解决,也没有说清楚,司法实践中怎么去贯彻执行,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比如,它没有明确地讲清楚性暴力跟经济控制属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属不属于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

 

还有比如第16条告诫书制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里用的是“或者”,是一个二选一的命题。很多时候,基层警察执法时,都是用批评教育,不会把出具告诫书作为法定义务来看待,反家暴告诫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就是有问题的。

 

第四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法院是执行主体,但是法律没有配套的制度来解释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协助执行,实践当中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第一,公安机关工作忙碌,冷漠对待,不愿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第二,法院资源不足,人手缺乏,无法保障执行,长期如此会损害法院的公信力,相关法官可能就会抬高签发保护令的门槛,将法律风险转嫁给受害人承担。所以我特别担心执行主体的问题不解决,会带来一系列的隐患。

 

第18条关于家暴庇护所的问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它的定位已经决定了这是一个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的临时庇护场所,不能解决隐蔽性问题,接收门槛较高,违背了家暴被害人紧急避险的需求,最主要的是其职能定位无法帮助解决被害人诸如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医疗救助、工作就业等方面的迫切的现实需求。

 

此外还欠缺对施暴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措施的规定,对家暴加害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反家暴举措。从职能定位、资源掌控、权威性等因素考虑,执法和司法机关才是最适当的主体,反家暴法所列举的工、青、妇、村居委会等社会组织并不适合担负这项职责。

 

数年前“疯狂英语”李阳对他的美籍妻子Kim施暴的案例,据说李阳曾经在他老婆的陪同下到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做过一次心理疏导,第二次李阳就以工作忙、出差等借口不去了,此时你会发现我们竟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把他怎么样,这就是我刚才讲的立法的刚性问题,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强制矫治,应当主要由执法和司法机关来承担,这样才有权威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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