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38位出嫁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
广东省惠州市38位出嫁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
【概要描述】广东省惠州市H区桥东办事处W村38位出嫁女,由于户籍政策等原因出嫁后户口仍在W村,一直承包经营村里分配的田和地,并每年都按规定缴纳各种应缴的税款,承担了应尽的各种义务。2000年取消公余粮的交纳之后,出嫁女的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但是她们仍然承担了村民的各种义务,如修建小学校、修建水塔都出了钱,而且享有选举权,计划生育的实行也在村里,她们在W付出了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劳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
- 分类:农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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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1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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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惠州市H区桥东办事处W村38位出嫁女,由于户籍政策等原因出嫁后户口仍在W村,一直承包经营村里分配的田和地,并每年都按规定缴纳各种应缴的税款,承担了应尽的各种义务。2000年取消公余粮的交纳之后,出嫁女的土地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但是她们仍然承担了村民的各种义务,如修建小学校、修建水塔都出了钱,而且享有选举权,计划生育的实行也在村里,她们在W付出了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劳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但是从2005年起这些出嫁女开始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不能分到村里发放的生活费,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分配权。2006年8月24日,村委会召集了极少数党员、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出嫁女们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2006年8月28日村委会贴出公告告知出嫁女不可享受集体待遇;面对出嫁女们的书面质询,10月25日村委会又在盖章的书面回复中再次明确说明不给出嫁女分红。出嫁女们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权益,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参与分配,但被拒绝。特别让她们感到不公和气愤的是,近两年有很多户口已经迁出多年、但听说有土地征用补偿的人又纷纷将户口迁回W,他们也拿到了土地征用款分红!她们还多次到本村所在的桥东办事处、区政府、市妇联、市政府、省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她们将情况反映到全国妇联和我中心,引起了中心的关注。
2006年11月7日,中心两位律师以及《中国妇女报》的记者专程来到惠州,拟通过法律途径为这些出嫁女讨回公道。但是当地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表示这类案件广东全省法院都不予受理,必须通过行政途径,在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我们感到,广东省的这个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但可能与广东经济发达、情况复杂的具体情况有关,如果坚持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会非常艰难,时间会拖得很长,既然这是一个全省性的问题,何不以这个案子为契机,探索一个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此类案件新的途径,而且行政手段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11月9日,两位律师与W村所属桥东办事处的有关领导进行协商,办事处主任答应一定会敦促村委会依法、公平、落实地解决此事,但是在11月13日办事处给村委会的函中没有反映任何明确的态度,这种态度使得村委会更加肆无忌惮。11月27日,郭建梅主任专门打电话给H区委书记,敦促区委区政府重视此事并尽快予以解决。11月30日区政府召开区、办事处、村3级联席会议,明确表示38位出嫁女无论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下发村委会执行。但是村委会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2007年1月村里发放了第二次补偿款,只同意给38位出嫁女5000元补偿。出嫁女们集体拒领。2007年4月,第三次补偿款又将发放,但村委会仍明确表示不给这些出嫁女。而区委、区政府及办事处对此没有进一步的措施。
出嫁女们哭着把这个情况电告了中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心专门致函惠州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在信中,中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户口留在农村集体经济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38位出嫁女的户口在W村,承担了应尽的义务,理应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本队村民同等的经济权益,村里以所谓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为据剥夺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我们同时指出,区委、区政府以及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以及派出机构,理应履行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监督权;虽然实行村民自治,但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地进行,也必须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而且这种权利也不应该是无限制的,更不应该是滥用的,区政府、办事处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地引导和干预。我国正积极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温总理在此次人大会上也明确提出要关注民生,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出嫁女们的生存问题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应该关注的民生!
信发出半个月后,桥东办事处主任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市领导已收到我们的信,非常重视,专门批示一定要积极妥善解决此事。办事处主任表示他们一定会全力解决此事。2007年4月9日,第一批出嫁女拿到每人4.8万到5.3万不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7年5月20日,38位出嫁女全部拿到应得的补偿款。此案圆满解决。
二、此案的意义及思考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中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的抽样调查,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农村妇女是中国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较之农村的男性人群,农村妇女对土地的依附性更强,土地往往成为她们生存的唯一根本,侵害她们的土地权益,是让她们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使她们成为在物质和精神双重意义上的漂泊者。因此,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此案是这类问题一个典型的缩影。它本身所反映的以及在解决过程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1、立法和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的不足,相关法律中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定缺乏性别视角。一些部门性别意识缺失,没有认识到农村妇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从妇女权益问题就是社会问题、两性的平等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的高度看待失地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踏和被动。
2、观念和意识的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无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而且这种观念和意识在权益的分配上往往以一种所谓合法的形式即村规民约的方式体现,在受侵害妇女的救济过程中反映的是部门间的推诿和执法不力。由于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行,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的一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物权性质的确认,受土地权益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趋动,这种现象在日趋严重。
3、在司法审判中纠缠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认为出嫁女、离婚女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她们丧失了诉权。在一些地方政府或法院对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权益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往往会提到空挂户、农转非户口的问题,同时往往规定这部分人群不享受权益分配。空挂户是指举家迁移本村只留有户口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人。他们与出嫁女的情况并不同,出嫁女是承担了村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有的法院在审理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往往也考虑其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我们认为应视情况区别看待。很多农村妇女的非农户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按一定比例分配的,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情况分给家庭成员,但一般户口所在地仍在村里,粮油关系没转,也不安排工作,更没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说没有享受任何权利,只是一个身份而已。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考虑此问题,应该按照宪法法律的精神,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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