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不屈的母爱,能否拯救被摧残的花朵?——永州唐某之女张某某被强奸后强迫卖淫案(上)

不屈的母爱,能否拯救被摧残的花朵?——永州唐某之女张某某被强奸后强迫卖淫案(上)

【概要描述】

  • 分类:人身权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1-14 00:00
  • 访问量:
详情

导读


11岁的永州女孩张某某,遭人强奸后被控制在离家不远处的休闲中心,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被强迫卖淫一百多次,遍及永州大大小小的宾馆,期间因为反抗经常遭到威胁、殴打,还被四人殴打灌醉酒后,轮奸长达5个小时。后经好心人提供线索,张某某被母亲发现并报警解救出来。这段屈辱的经历、非人的折磨,已经将这个花季少女基本摧毁,留下了终生难以治愈的生殖器疱疹、创伤性应激反应等心理疾病,为此张某某曾几次试图自杀。

 

与此同时,张某某的母亲唐某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面对相关公职部门的不作为,四处奔走,从立案到最后一次庭审,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唐某多次上访,被关押,甚至劳教,但她一直没有屈服,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援,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唐某以充满血泪的坎坷经历诠释了一个普通公民维权的坚毅。不屈的母爱,能否拯救被摧残的花朵?

 

2013年7月15日,伴随强奸强迫卖淫案而生的“上访妈妈”唐某诉永州市劳教委案二审宣判,唐某胜诉。这个历经千辛万苦的“上访妈妈”,终于以法律形式讨回了公道。虽然有些迟到,但不得不说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是一个普通公民权力的胜利,也意味着中国的劳教制度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本问将分上下两期进行推送,本期介绍案情及办案经过。

 

一、案情回顾

 2006年10月1日晚上9点,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摆小摊的唐某和丈夫收摊回家,发现自己10岁的女儿张某某不在,夫妻俩找了一夜无果。第二天一早,正当夫妻两人急得团团转的时候,张某某却自己回家了。面对父母的询问,张某某低声说:“昨晚我在同学家做作业,晚了就睡在那里了。”

 

细心的母亲发现女儿神情呆呆的,手臂上还有伤,就带她去医院做了检查,当时并没检查出什么大毛病。正当唐某夫妇悬着的心刚要放下时,意外又发生了。10月3日下午,唐某回家发现张某某又不见了,桌上留下一张纸条:“妈妈,我不可以再读书了,有人叫我出去做事,我不出去不行的。妈妈,我会回来的,我一定会回来的……”

 

唐某和丈夫顿时吓出一身冷汗,女儿肯定遇上坏人了。他们发动亲戚朋友帮忙找遍了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及各条街巷,甚至把搜寻范围扩大到广东、广西等邻近省份,但仍未找到女儿下落。无奈之下,他们只得报警。

 

在女儿失踪两个多月后的12月20日晚上8点多钟,一位神秘男子打来电话提供线索,说张某某就在离家200米的一家休闲中心。于是,唐某夫妇在该休闲中心附近进行蹲点,十余天后,唐某终于看见一个酷似自己女儿的人目光呆滞地坐在休闲中心沙发的一角。为了弄明白是不是自己的女儿,唐某让一个亲戚乔装成顾客进店“消费”,确认那个女孩正是自己失踪了近3个月的女儿张某某。

 

2006年12月30日下午5点,唐某化装成捡破烂的,在休闲中心屋内找到张某某并准备将其带走,随即遭到休闲中心几个男女的暴力阻拦。危急时分,唐某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负责女儿失踪案的民警杨某,请求杨某到现场解救自己的女儿。几分钟后,杨某赶到了现场,抬头看了一眼休闲中心的牌子,屋都没进,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就先行离开了。

 

看着门口那群打手,唐某自知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解救女儿的,再次拨打110报案求助。5分钟后,闻讯赶来的四名民警将张某某从休闲中心救了出来。张某某见了母亲唐某面无表情,直到到了安全地方,张某某才扑到妈妈怀里放声痛苦,讲述了自己那一段噩梦般的经历。

 

原来张某某在溜冰场认识了一周姓男青年,周某溜冰的水平很高,张某某颇为崇拜,一来二去就熟了。2006年10月1日下午,张某某跟母亲打了个招呼后又去溜冰场玩,在溜冰场再次遇上周某。溜完冰后,周某提议,邀请张某某去附近的蓝色吧坐坐,“到了那里没有唱歌,而是开了一间房看碟子,看的全是‘武功片’。晚上11点了,我说要走,他却用力扭着我的手并说要把我全家都杀死,我开始害怕了。”张某某后来回忆说。随后,周某把张某某扑倒在床并打了她一巴掌。当夜,周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四次性关系。那天,离张某某11岁生日只有四天。

 

第二天,在被周某带去“上班”的路上,张某某遇到了舅妈,舅妈认出她并把她送回家中。面对父母的关心,张某某谎说在同学家做作业太晚了就睡在那里了。父母发现张某某申请呆滞,身上有伤痕,带她去检查也没发现什么。可到了10月3日,独自外出买东西的张某某再次碰到了周某。这一次,周某以“要将丑事告发到学校”为由要挟张某某离开父母出去工作。在留下了字条之后,当晚8点,张某某被周某带到了附近的某休闲中心。

 

“到了XXX(休闲中心名称)的第一天,老板娘秦某就让我跟着她的干妹妹红霞上班。来到酒店房间我就觉得不对劲,我想走但红霞威胁我。这个客人大概三十多岁,比我高一点点,有那么胖。我对他发脾气又求他带我回家,他不但不送我还对我动手动脚,强迫地碰了我的身体。事后,他还向老板陈某投诉[1]。陈刚因此打了我,还说他是公安局的,让我老实点。”在自述里,张某某如此写道。

 

张某某说,从那以后天天有人守着她。有一次,张某某趁红霞睡着时,偷偷拿了她的手机给爸爸打电话,结果电话还没接通就被发现了,红霞抢走了手机并叫来陈某。陈某用绳子将张某某绑住,并从腰上掏出一把刀顶在她的肚子上说:“我知道你父母住在哪里的,要是再敢打电话,我就杀了你全家。”接下来,张某某被足足关了两个多月禁闭,但每天晚上还是要出去接客。

 

“老板每天都要我去陪客,每次都是小车接送。我到了XXX没几天就打了第一次针,之后又打了2次,就在附近的一个小诊所。打针的原因是他们天天要我接客(不让来例假),有时一夜要我接4到5个,我很难受好痛好痛……。妈妈找到了我,我心里很高兴,但也很害怕,想认又不能认,害怕他们杀死妈妈。”

 

就这样,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这个刚满11岁的花季女孩在卖淫团伙的毒打、恐吓与胁迫之下,被迫卖淫一百多次,足迹遍布永州市的大小宾馆。“他们给我起了个名字叫‘小青’,每次接客收100元,老板娘拿30元,过夜的收200元。我挣的钱,秦某拿了几千元,周某和他的朋友拿了7000多元,我自己用了1000元。”

 

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刘某、兰某、蒋某、秦某某(秦某之弟)在兰某的出租屋内先是用酒灌醉了张某某,随后对她拳打脚踢实施暴力,最后四人将其轮奸折磨长达5个小时之久。

 

后司法鉴定结论现实:张某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另根据张某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显示,其外阴水泡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复复发、尚无有效治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则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等。更糟糕的是,每次疱疹复发,都会勾起张某某对那段惨痛经历的回忆,张某某的精神疾病也随之复发,这成了张某某一生都无法摆脱的魔咒。唐某的心都碎了,只能抱着女儿痛哭流涕、彻夜难眠。

 

二、维权之路

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替女儿讨回公道,唐某踏上了长达六年的上访之路。
 

1、艰难立案

 

在张某某被拐骗失踪后,唐某第一时间赶到A派出所报案,但值班民警杨某拒绝提供救助,理由是孩子失踪还没有超过24小时。无奈之下,唐某和家人只好自己去找孩子。

 

张某某失踪五天后,唐某将情况向公安分局贺局长反映,贺局长指示A派出所负责调查张某某下落,但办案民警还是显得不耐烦,三次拒绝听取失踪人家属汇报,两次拒收书面材料。为此,唐某不得不发动所有的亲戚朋友到长沙、广东、广西等地继续寻找,并到处张贴寻人启事,但依然杳无音讯。

 

2007年1月1日—3日,为了给女儿讨个公道,唐某每天都去分局找办案民警杨某。在她的一再坚持下,2007年1月4日,办案警官才勉强受理这个案子。2007年1月5日,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侦查张某某被强奸、强迫卖淫一案。

 

2、侦查遭遇重重阻力

 

立案后,刑侦大队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除了按兵不动,还拒绝为受害人制作补充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受害人后,张某某回到家又想起兰某等四人轮奸她的事情,唐某立即找到办案民警要求补充笔录,但遭到办案人员的互相推诿。

 

补充笔录没做成,唐某又屡次要求警方及时侦查,查封犯罪场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串供、脱逃。然而这些意见不仅未被采纳,反而因此遭到相关警务人员的训斥:“不应指挥警察工作,干扰办案思路。”

 

就这样,自2007年1月5日至1月24日的19天时间里,刑侦大队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错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

 

2007年1月25日,刑侦大队终于传唤犯罪嫌疑人秦某,并将她羁押在看守所。同日刑侦大队传讯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讯问笔录显示讯问内容出奇简单,只有一页纸,总共不足三百字,讯问的时间也非常短,只有三十分钟,且讯问的问题与犯罪事实和追诉的罪名也没有太大关系。陈某被放回家后,随即伙同秦某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解散了违法犯罪团伙,关闭了休闲中心,毁灭了相关证据后逃之夭夭,直到几个月以后才被重新抓获归案。

 

唐某恳请侦查女儿被强迫卖淫的A宾馆、B宾馆、C宾馆等高档宾馆,因为摄像资料和住房登记比较齐全,这是很重要的证据,但侦查员拒不接受。由此,可能导致了上百名强奸幼女张某某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追究,其中仅有两人被治安拘留。

 

无奈之下,唐某于2007年1月28日写信给湖南省公安厅反映案情,公安厅接信后非常重视,于2007年2月14日向永州市公安局做出批示,要求严查此案,永州市公安局为此成立了专案组调查本案。很快,涉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秦某、陈某、刘某、蒋某和兰某均被立案侦查。2007年4月4日,公安机关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和兰某,休闲中心老板陈某、秦某某等人闻讯立即解散了团伙,销毁了其他证据,关闭了店门,逃之夭夭。

 

2007年4月中旬,办案民警从看守所提走犯罪嫌疑人秦某,并在她身上搜出了两封信。经查实,B派出所干警魏某,在副所长何某的指示下为秦某通风报信,帮助秦某与陈某串供。而且魏某明知陈某为本案主犯,不仅不对其实施抓捕,还串通唐某为陈某通风报信,致使陈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遣散大量卖淫女后逃跑,逃避侦查数月,而秦某某则脱逃长达4年之久,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被曝光查实后,2008年9月29日,公安分局仅仅给了魏某党内警告处分,涉嫌指使的何某等人则完全逃过了处罚。

 

3、审查起诉一波三折

 

2007年5月10日,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秦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某、兰某和蒋某则被分开移送审查起诉。直到2007年6月5日,唐某通过其他渠道才得知案件将由区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区法院进行一审管辖。2007年6月6日,唐某写信给永州市检察院,要求将秦某、周某、兰某等人的案件一起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理由是这几人采用暴力灌醉酒等手段轮奸幼女,并强迫幼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恶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予采纳。经绝食抗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勉强同意由其向法院审查起诉。

 

2008年1月23日,唐某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公诉人屈某回避,理由是屈某与犯罪嫌疑人秦某有利害关系,但未获同意。2008年1月28日,唐某再次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公诉人屈某回避,再次被拒绝。无奈之下,唐某跪在检察院大门口冰冷的地板上18个小时。后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更换公诉人,并重新制作了起诉书。[2]

 

4、两次发回重审和五次庭审

 


★初次审判——秦某某在逃,六被告人获刑

2008年4月8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秦某、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周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兰某犯强奸罪;被告人蒋某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张某某要求法院判令全部六名被告死刑,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0359万元。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某、陈某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某、陈某、周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不满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秦某死刑,陈某无期徒刑;周某死刑;刘某、蒋某、兰某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而此时,秦某某仍一直在逃。六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 检察院抗诉——兰某、蒋某量刑畸轻

2008年6月27日,在唐某的请求下,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兰某、蒋某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对这二人的量刑畸轻。



★ 第一次发回重审——未指定辩护,程序违法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没有为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周某指定辩护人,限制了周某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按绝,发回重审。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重审——增加指定辩护,其余不变

2008年11月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重审本案,并于2009年2月11日做出重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除了为被告人周某指定辩护律师外,重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分毫不差。然而这次,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却不再抗诉。六名被告人再一次全部提出上诉。

 


★ 二审及第二次发回重审——以证据不足为由

2009年10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此期间,唐某多次找到主审法官,要求从重判决六名被告人。2009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证据不足为由,终审裁定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书,再次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5月11日,唐某在医院检查出宫内早孕。5月14日,唐某在从长沙归来的高速路口出现大出血,后经紧急抢救,被确诊再也无法怀孕。然而,仅在做完手术没多久的2010年6月9日,唐某即被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了37天。坊间传言,唐某真正被拘留的原因是“私下接受媒体采访”。

 


★ 合并审理——秦某某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第二次重审过程中,2010年7月7日,秦某某在广州被抓获归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秦某犯强奸罪。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前奏——庭审取消 刑一庭回避

2010年11月2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将两案合并,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法官及法警们,明知不公开审理,却只单方允许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拒绝受害人家属现场旁听。唐某因此申请该庭法官回避,未获同意。再次以死相逼后,当天庭审最终取消,几天后法院更换了合议庭。也是从本次庭审后,开始有大量的媒体关注本案。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量刑加重 赔偿增加

2010年12月23日, 法院另行组建合议庭开庭重审本案。中心律师和北京网络律师共同出庭为唐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唐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1845011元的诉求,并要求法院判处全部七名被告人死刑,当天庭审一直从清晨持续到晚上六七点钟才结束。

2011年3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刘某、蒋某、兰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张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由七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较之原审判决,蒋某和兰某都从有期徒刑升级为无期徒刑。判决下达后,七名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

 


★ 终审前奏——法官偏见 唐某上访

2011年9月,几经周折,唐某找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尽快开庭审理本案。但主审法官却根据道听途说的,指责唐某未管教好自己的女儿张某某,以致张某某在外面混,经常逃课不读书,还经常染发涂指甲油和口红。唐某为此气氛不平,很难相信这样的法官能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一方面,唐某要求检察院去女儿就读的学校调查,另一方面,2011年10月17日,唐某来到中共湖南省委大门口上访,手举材料,希望得到相关领导的关注重视。


★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审理本案。2012年3月8日,唐某再次请求相关政府领导帮她约见省高院相关领导,希望当面反映两个问题:其一,自己的女儿不是法官口中的那种坏孩子,希望能够尽快做出公正判决;其二,希望对女儿病情后期治疗的费用进行鉴定,需要法院出具委托书。唐某将申请书当面交给主审法官,但从重审终审裁决看,省高院并未接受唐某的鉴定申请,而是裁定后续治疗费用待确定后再起诉主张。唐某最终还是未见到省高院相关领导。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本案重审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中案——上访妈妈唐某被劳教

社会的关怀感动了唐某,她决心放下仇恨重新生活,她租了一个门面房,打算开个鲜花店。女儿张某某的病情复发,唐某不得不带着女儿去南京看病。从南京回来一周后,正在装修花店的唐某突然被区公安分局带走。2012年8月2日,区公安分局做出处罚决定:唐某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理由是唐某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后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呼吁下,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复议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某的劳动教养决定。该消息经媒体披露后,约有500多家网站转发唐某被释放的信息。2012年11月3日,唐某向永州市劳教委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13年1月5日,永州劳教委对原告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2013年1月22日,唐某对永州市劳教委提起行政赔偿起诉,要求:判决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给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判决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原告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013年1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13年4月12日,本案一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就“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是不是违法”“该不该对原告进行国家赔偿”“劳教是否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方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对唐某的劳教决定不违法。唐某多次扰乱社会秩序,湖南省劳教委之所以撤销这一劳教决定,一是出于对唐某女儿的人文关怀,二是由于被告行政行为“不当”。“不当”不是违法,不违法就不赔偿。而且不承认劳教决定给唐某带来精神损害,认为唐某的精神损害来自女儿的刑事案件。原告唐某则认为,自己是依法信访,自己的幼女被违法人员甚至是公务人员严重伤害,作为母亲,自己是在督促有关部门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采取维权行动。但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将原告进行劳动教养,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错误就是违法。经过当日的两轮庭审,下午4时许,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唐某的诉求。法庭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某的劳教决定并不违法,撤销劳教决定只是鉴于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是出于人文关怀。

 

唐某不服,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5月15日,省高院受理该上诉案。二审开庭期间,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兼劳教委主任在最后陈述时对唐某表示歉意,称己方对唐某女儿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周、人文关怀不够。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永州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某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某实施了劳教,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某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向唐某赔礼道歉,故对唐某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永州劳教委支付唐某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41.15元;对唐某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诉求,因其已实际履行,因此不予支持。

 

对终审判决书,被告方永州市劳教委明确表示服从判决。原告方唐某则表示,对于判决“还能接受”,但对没有获得书面赔礼道歉“有些遗憾”。在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某不愿谈太多,只简单回应:“觉得一切都过去了,目前就想做我自己想做的事。”

    

本案胜诉是唐某用自身的坚持换得的胜利,她代表了法治道路上用抗争与不屈证明公民存在的可贵个体,个体身上折射出中国制度变革所蕴藏的真正力量;胜诉也是千千万万围观的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胜利,他们在个案中倾注着理性与激情,再次证明了“法治进步乃是众人之事”这一跌扑不破的真理。为对千千律所代理律师为本案所付出的的艰辛表示感谢,唐某给千千律所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法律卫士 千里驰援”。

 

下期将推送本案社会影响与本案思考,敬请关注~~

 

[1]第一次被迫卖淫,客人便向老板投诉张某某不会做,这说明张某某不是自愿的。

 

[2] 2007年6月27日,唐某向永州市检察院控告公安分局杨某、张某、何某等人涉嫌渎职,要求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下达不立案通知书,后经复议维持原决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4833270/84833276   传真:010-84833270转811
网址:www.woman-legalaid.org.cn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邮编:100029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官方微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二分  京ICP备11048134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