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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女童们的噩梦——河南平顶山小学教师性侵多名留守女童案(上)

留守女童们的噩梦——河南平顶山小学教师性侵多名留守女童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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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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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1-1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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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平顶山市A县A镇A村A小学教师。


2005年8月,张某在任教A县A镇B小学时,在图书馆内,趁该校四年级女生13岁的聂某某整理图书之机对聂某实施了猥亵,后学校领导出面协调,由张某儿子赔偿受害人3万元“私了”。


不久,张某因此事被调离B小学,调入了A小学任教。由于A小学地处偏僻,平时只有包括张某在内的两个老师轮流任教,且经常一个人值班。到A小学任教后,张某仍然恶习不改。至2008年1月案发为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张某以检查、批改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强制猥亵、强奸该校一、二年级全部6名女生(最大的8周岁,最小的5周岁)。张某强奸每个幼女的次数少则3次,多达8次,猥亵受害幼女的次数则不计其数,连他自己都记不清楚了。他还威胁受害人:“如果你敢回家对父母说,我就掐死你,要你的小命!”


2008年7月2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只分别支持了每名被害幼女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约1000元人民币。后受害幼女李某等5人以A小学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A小学承担因其监管不严、用人不当等严重过错而致使张某多次实施性侵多名被害幼女的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7月23日,A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等人诉求。李某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后在法院调解下,李某等人每人拿到2万元的赔偿金后撤回了上诉。


今天将推送这一典型案例的“案情回顾”与“办案经过”两部分,下期将推送“社会影响”及“案件思考”两部分,敬请关注。

 

一、案情回顾

 

河南省A县A镇地处豫南山区,交通闭塞,经济落后,大部分农民仍过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农耕生活,年轻人大多选择外出打工,村里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

 

2007年12月27日晚上,村民孙某正在做家务,在A小学读一年级的小女儿来到他面前,皱起眉头,欲言又止。他问女儿是不是病了?女儿指着自己的下身说:“我尿尿时痛得受不了!”孙某拉开女儿的棉裤,发现女儿的外阴鲜红充血,好像是得了很重的炎症。“快告诉爸爸,是谁把你弄成这样了?还是你自己弄破的?”孩子一副害怕的样子,任凭孙某怎么问也不肯说了。

 

孙某只好打电话让妻子回家。孙妻回家后一看女儿的下身,立刻断定女儿“出事了”。可平时与妈妈无话不谈的女儿此时却一反常态,两眼含泪,一声不吭。在夫妻俩的再三询问下,孩子才道出了一个惊天的秘密:上星期三早上,数学老师张某爬在窗户上喊她,叫她去办公室,关上门就脱她的裤子,她拽着裤子不让脱,但力气太小,最后还是让张老师得逞了,事后张某警告她:“不许对人说,要不然我就打你了!”打那以后,孩子就痛开了。第二天早上和第三天中午,张某又以讲数学题和检查作业为名,两次将其骗到办公室实施强奸[1]。听完后,孙某夫妇又气又恨,立即将孩子带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孩子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孙妻气得几乎当场晕倒,她强忍着愤怒,让医生出具了孩子的诊断证明。离开医院后,孙某夫妇立即找到张某住处,当面诘问张某为何行此禽兽行为。张某一脸无辜地说:“一个小孩子的话你也相信?我是老师,怎么可能做这样的事?”孙某气得抓住张某想要跟他拼命,被妻子拉住了。

 

当天晚上,夫妻俩商量着决定让孙某暗访收集证据,等证据收集好了,再向公安局报案。他们从女儿的陈述中,了解到还有另外几个孩子也遭受了跟女儿一样的命运。他们想假如是真的,那就和其他受害人的家长联合起来,一起找张某算账,让张某无从抵赖。

 

孙某首先找到女儿的同班同学余某的父母,但余某父母根本不相信有这种事情。“不可能!这种事情怎么能乱说呢?传出去会坏了娃们的名誉的。”孙某又找到了另外一位二年级学生的家长,这位家长虽然态度好些,但也不愿意追究这件事。孙某没有灰心,第三天晚上又带着妻子来到女儿同班同学李某的家。他们没有直接找孩子父母,而是敲开了孩子爷爷的家门,因为孙某知道,李某的爷爷是退伍军人,早年还做过村干部,遇事比较有主见。果然,当孙某说明来意后,李某的爷爷感到事情重大,把孙某夫妇带到了儿子家,将睡梦中的孙女叫醒。李某于是说出了自己多次被张某奸淫和猥亵的事实。李父勃然大怒,抄起菜刀就要找张某拼命,被父亲和孙某劝阻住。李某家介入后,暗访取证和联络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事件真相也更加完整:从2007年秋天开始,张某利用其教师身份,经常以批改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其办公室内,先后将该校一二年级全部六名女学生(最大的八岁,最小的五岁)强奸和强制猥亵。张某强奸每个幼女的次数少则3次,多达8次,猥亵受害人的次数已不计其数。事后,张某还威胁受害幼女:“如果你敢回家对父母说,我就掐死你,要你的小命!”

 

2008年1月2日,受害人孙某伤情严重(处女膜裂伤并发炎症)到难以行走的地步,在梦中哭喊:“老师,俺不要,俺害怕!”其母报警,这些受害幼女的噩梦才宣告终止。其后的几天,又有李某等五名幼女向警方报案,指控张某对她们实施了强奸和猥亵行为。

 

家长们也找了A小学校长,校长不仅未检讨自己的过失,反而希望家长们息事宁人:“你们还小,将来你们长大了,还要生娃娃的。”

 

2008年1月6日,六名家长联名控告张某。同日,张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9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3月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儿童罪向A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2008年3月21日,受害人李某的父亲找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千千律所的前身),希望中心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在这之前,曾有假律师和假记者声称能替他们出头,结果却骗走了他们几千块钱。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中心两位代理律师先后两次赶赴案发地做调查取证、代理出庭和行政协调等工作。就法院管辖问题[2],中心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儿童权益保护,张某涉嫌多罪,受害人数众多且年幼,民愤极大,且张某犯罪时间长,次数多,后果极其严重,依法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依法应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2008年5月16日,代理律师以机构名义分别致函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A县政法委、A县人民检察院和A县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代理律师变更管辖的意见得到了重视。2008年6月20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平顶山中级法院定于2008年7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在是否让小孩出庭当庭指证的问题上[3],家长们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说孩子已经够惨了,就别让她们去“过堂”了,以免吓住孩子;有的说女孩子将来要出嫁的,事情闹大了,会损害孩子们的名誉。李某的父亲表示:“由于种种原因,本案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张某强奸孩子留下的精液,孩子们的证言也不是很稳定,如果张某当庭翻供,就会给定案造成困难。我的意见是5个孩子[4]全部出庭作证,一定要把张某这个混蛋送进大牢!”其他家长几经权衡,最终都同意了李某父亲的意见。

 

2008年7月4日,5个受害幼女在家长的陪同下一同出现在法庭上。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果然翻供,辩称自己从来就没有强奸过任何一个女学生,以前的供述都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他还恬不知耻地说这是5个孩子联合起来诬陷他,强烈要求法院恢复自己的名誉。

 

针对张某的卑劣行径,5名可怜的孩子不得不再次当庭陈述发生在她们身上的那些可怕的事情。一个孩子还没开口就已经哇哇大哭:“我看到张老师在瞪我。”在法官的哄劝下,孩子们讲完了她们的经历,所有人都陈述,期间受到过张老师的威胁:要是告诉别人就要被打。随同代理律师前往的心理辅导师就等在庭外,孩子们一出法庭,当即对这些孩子进行了及时的心理辅导,以帮助她们平复情绪。面对孩子们当庭的泣血控诉,被告人张某终于低头认罪。事后,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此幼小的孩子同时出庭指证疑犯,这在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008年7月2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欺骗、威胁手段,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且被告人张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5]。

 

对于孙某等5名被害幼女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因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只支持了孙某等被害幼女部分交通费、医疗费和误工费,平均每人约1000元。

 

后经法院协调,被告人张某家属表示愿意赔偿5个孩子每人4000元共计2万元。

 

(二)状告A小学的民事赔偿诉讼

 

李某等受害幼女的后期心理治疗远比身体治疗漫长而艰难,由于诉讼中只获得了一点点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一点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家长们心里始终难以平衡,他们苦恼着,孩子们未来巨额的心理治疗费用该如何解决。

 

此时,家长们得到一个消息:罪犯张某曾有类似的犯罪前科。原来早在2005年张某在B小学任教时,有一次在图书馆内,张某趁该校四年级女生13岁的聂某某整理图书之机对聂某某实施了强制猥亵。事情发生后,被害人聂某某家人找到B小学校长王某,向其反映了事情经过,并提出要控告张某。王某当即将情况向中心校校长黄某进行了汇报。同时,被害人聂某某的家属也到黄某办公室向其反映情况。黄某要求王某调查落实后再进行处理。王某在调查落实张某的犯罪事实后,不是积极履行其校长职责,对张某做出相应处理,而是参与了张某家人和被害人聂某某家人之间的私了调解工作。最终由张某的儿子赔偿受害人聂某某3万元“私了”。就这样,张某未因此收到任何处罚。而黄某在明知张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于2006年研究决定后将张某调到A小学继续担任教师。

 

家长们认为,正是王某、黄某等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张某在性侵聂某某之后,得以继续利用其教师身份之便,对A小学的六名幼女进行多次奸淫和猥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6名家长联名控告,要求追究王某、黄某等人包庇罪及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2008年10月29日,A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和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同时,A县纪律监察委员会做出了对王某和黄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A县监察局做出了撤销王某和黄某行政职务的决定,A县教育体育局免去了李某A小学校长的职务。

 

本案中,A小学存在明显的监管不严、用人不当过错,在中心代理律师的帮助下,2008年12月5日,受害幼女李某等4人以A小学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小学承担李某等4名原告交通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253000元。

 

2009年4月22日,本案在A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张某在A小学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A小学存在明显的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1、张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给本案原告李某等受害幼女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也给她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伤害的程度会愈加严重,将会影响到她们的家庭、婚姻、工作、交友等各个方面。

 

2、张某得以在学校实施犯罪,被告A小学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张某任教的学校在明知其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仍将其调入A小学继续任教,且该校只有两位老师,给其再次犯罪提供了极大便利,致使该校六名女生无一幸免,全部被张某强奸、强制猥亵,校方存在明显的监管不善,存在严重的用人不当、监管不严的过错。

 

其二,张某利用教师身份,以检查、批改作业为由实施犯罪,而且其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学校的教师办公室内,又都在学校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应属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校方存在明显的疏于管理、监管不严过错。

 

其三,教育部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德师风教育,积极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采取必要手段培养教师的健康心理,校方在明知张某有犯罪前科的前提下对其疏于教育监管,任凭张某淫念泛滥,校方的不闻不问等于对犯罪的纵容,过错无可逃避。

 

3、原告在上学期间遭受侵害,被告A小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生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学生遭受性骚扰等危险,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这些是我国基本法对学校职责、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小学本应是原告接受基础教育、认知社会的初级环节,但是由于被告学校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致使犯罪人有机可趁,造成了未成年人无法挽回的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被告学校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4、关于被告A小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于1989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作为该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被告A小学应对张某利用教师工作便利、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对原告实施性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承担用人不当、疏于管理和监管不严等过错责任,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A县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中所述的“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不适用于本案,理由如下:

 

(1)本案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是单独起诉负有监管义务的学校,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在此并不适用;

 

(2)本案的被告是学校,而不是原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告;

 

(3)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单独提起的,原告的诉求还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费用。

 

本案不属于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所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A县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审理本案。

 

被告方A小学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依据,认为法院不应该受理本案。

 

2009年7月23日,A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等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等三人(其中一名受害幼女因负担不起上诉费而选择退出)不服,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积极出面协调,最后由A镇党委和政府向3名被害幼女每人拨付2万元,用作对被害幼女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后李某等三人撤回了上诉。

 

(未完待续:本案“社会影响”及“案件思考”部分请关注下期推送)

注:本文题图来自网络

 

[1]刘改华:《六留守女童永斗色狼 透露教师惊天兽行》,《农家女》2010年第5期。

[2]起初,本案由A县检察院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传出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的消息,受害人家属非常着急,当地村民几百人联名写信给A县法院要求重判张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3]编者注:通常情况下,涉嫌儿童性侵的案件,原则上是不应该让这些受害儿童再次出庭作证的,以避免他们幼小的心灵遭受更多的二次伤害,使其终生都无法从阴影中走出来。

[4]另一个受害幼女的家属没有参与诉讼。

 

[5]宣判后不久,罪犯张某还来不及押赴监狱服刑,即猝死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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