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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被孤立的性骚扰受害者

被孤立的性骚扰受害者

【概要描述】重庆市巴南区A中心小学幼儿园教师文某自1999年调入该中心小学以来,该校校长胡某利用校长身份,以谈话、商量工作等名义,在校长办公室或在其他场所单独约谈文某,对文某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骚扰,长达五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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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4-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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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庆市巴南区A中心小学幼儿园教师文某自1999年调入该中心小学以来,该校校长胡某利用校长身份,以谈话、商量工作等名义,在校长办公室或在其他场所单独约谈文某,对文某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骚扰,长达五年时间。同时,胡某通过发手机短信,以黄色、下流、淫秽的言辞,对文某进行挑逗、引诱、示爱,不间断地进行骚扰。不堪忍受的文某,在家人支持下,不再沉默,决定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当地教委派出调查组进驻A小学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认定:胡某确实发了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短信息,建议调离原单位,其他的等司法判决。

后文某以人格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文某向法庭出示了19条胡某发给自己的短信,其中不乏“我需要你”“不能使你动情是俺今生最大的悲哀”“好吧,好想吻吻你”等漏骨字眼。一审立案刚两个月,文某的丈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儿子被判归丈夫抚养。2006年2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某全部诉讼请求。2006年2月20日,文某依法提起上诉,除要求撤消原判外,她还希望二审法院能判决胡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06年9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文某上诉,维持原判。文某表示还要继续申诉。胡某后被教育主管部门调离A小学。

随着官司的进行,文某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孤独:走在校园里没有人理睬,遭受同事的非议;一向支持她的丈夫也日渐对她产生了隔阂,最后离婚弃她而去,为此她常常一个人独自痛哭,并因此患上了神经衰弱症。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文某说,她有些心灰意冷,她感觉四面楚歌,她像个“异类”一样生活在巴南,到处是指责的目光和谩骂的口水。

本案为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将反对性骚扰写入法律后,全国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性骚扰案件,终以受害者文某的败诉告终,社会各界均把本案作为反对性骚扰的标本案件树立,本案留给世人的思考实在太多。

    一、案情回顾

文某,女,1979年出生,1998年毕业于幼师专业,1999年调入重庆市巴南区A中心小学任幼儿园教师。

自1999年进入该小学以来,该校校长胡某利用校长身份,以谈话、商量工作等名义,在校长办公室或在其他场所单独约谈文某,对文某进行言语上和行为上的骚扰,长达五年时间。同时,胡某通过发手机短信,以黄色、下流、淫秽的言辞,对文某进行挑逗、引诱、示爱,不间断地进行骚扰。文某一开始抱着能逃就逃能推就推的心理与胡某周旋,“在他手下做事,要保护自己”。文某说。文某也想过要调离这个学校,或者辞掉这份工作,并曾不断向有关人士求助,与身边同样遭受过胡某性骚扰的其他女教师商讨怎样对付这个色狼,还多次向胡某的妻子提出过要求其制止胡某非法行为的要求,但一切都无济于事。

文某不断拒绝,极力回避,胡某还是继续纠缠。文某生活的地方是个小地方,只要文某说出性骚扰这个秘密,她就会被周围的人泼污水,成为众矢之的,永远抬不起头来,更别提继续在这个地方工作和生活。文某在痛苦中挣扎着,因此患上了焦虑、失眠、恐惧等精神方面的疾病。

2005年6月28日,胡某给文某发来短信,被文某丈夫发现,引起了丈夫的不满,文某立即向丈夫解释。从信息内容可以看出文某对胡某毫无好感,没有什么不清白的地方,那只是胡某单方面发送淫秽信息对文某进行骚扰,丈夫相信并理解文某的难处,但也害怕胡某的报复。丈夫委婉地给胡某打了个电话,让他以后别再发类似的信息给文某。胡某抵赖,否认发过这样的信息,并且直接把电话打到文某的婆家,对文某婆家人进行厉声质问。这个电话使得文某婆家对文某产生了异样的看法,两夫妻的关系也变得紧张。

在2005年6月30日的教师大会上,胡某以不点名的方法影射文某。当天,学校教师在填写个体评价表时,大家都发表了对校长胡某的看法,提到了胡某的种种不良言行。从与大家的交谈中,文某发现了胡某对许多女教师都有类似的性骚扰行为。文某觉得这个校长是个非常丑陋、肮脏的人,如果不揭露他的丑恶行径,恐怕还会有更多的人受他危害。

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在与家人商量后,文某终于下定决心,不再沉默,决定向有关部门投诉讨回公道。

2005年7月5日,文某联系了曾在A小学任教、现已调到另一小学任教的许某,谈及了自己被胡某三番四次性骚扰的事情,并表达了自己想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想法。许某非常赞同文某的想法,陪同文某一起到巴南区教委反映情况。文某当场将保留在手机中的胡某发给自己的19条骚扰短信作为证据提交给教委领导。许某也向教委证实,胡某对自己也进行过性骚扰,希望教委能处理自己的投诉。

后文某在父母陪同下,又先后13次到教委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教委回应。被催急了,有一次,教委主任竟对文某说“这是说不清楚的事情,这样的信息是正常的,属于开玩笑,不是性骚扰。”再到后来,教委领导干脆推说有事不见,文某父母只好直接来学校,找到正在主席台上作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报告的胡某,要求他讲清楚对文某性骚扰的事情。胡某不敢面对,赶紧躲了出去。接着文某父母找到镇教办反映情况,镇教办主任说他没有接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但胡某发这样的信息确实不对。

2005年7月23日,文某忍无可忍,直接将举报材料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巴南区人大主任、区纪检委负责人、区长及区委书记等上级领导,希望能对事情展开调查。

2005年7月27日,在四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文某联系上重庆《时代信报》的记者,向记者披露了事件真相。见诸报端后,胡某慌了神,立即雇用了一辆面包车,将该镇范围内所有报纸收购过来焚烧掉。《时代信报》连续三期大幅版面刊登了文某被胡某性骚扰的新闻,引起了其他媒体的广泛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新闻媒体都对文某性骚扰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令人震惊的是,在中央电视台拍摄采访本案期间,胡某的一些亲信竟然对中央电视台的拍摄人员进行围攻,将机器搬走,把拍摄好的带子扯出来撕碎,行为极其嚣张。当地还有个别专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在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栏目中,当着其他七八位嘉宾的面对文某说:你这个案件只有19条短信,不足为凭,你肯定输。你还是自己撤诉为好,使你自己的名声得以保全,全身而退,这样也是给了上面领导一个面子,这也算你赢了。如果打下去,你输了,你的面子不好看,而且,面临被对方反诉的问题。如果像赵忠祥案件那样,庭下和解,皆大欢喜。再说了,重庆各大法院,都有我的学生,他们都知道这个案件赢不了。

由于各地媒体都在报道、转载,本案影响在不断扩大,2005年7月29日,巴南区教委终于来电要求文某前去教委,并询问有什么新的情况。同时,教委告知,调查中只有一个被胡某性骚扰过的老师愿意作证,其他老师都予以了否认。2005年8月中旬,区教委做出了关于本案的调查结果:文某手机保留的信息属实,胡某确实发了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短信息;胡某在工作期间违反规定进了营业性舞厅;建议调离原单位;其他的等司法判决。区教委将调查结果发给了镇教委,但未以任何形式送达文某本人,对文某举报的性骚扰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结论。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区教委负责人甚至把胡某发了与其身份不相符的短信的内容隐去,强调说“摸摸屁股,发发短信,是性骚扰,不好说。”对教委的认识和处理态度,文某极为不满,遂于2005年8月8日以人格权被侵犯为由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在起诉的同时,文某向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系千千律所的前身)寻求法律帮助。中心认为本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全国第一例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性骚扰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遂指派一名律师与重庆的志愿律师合作,共同承办本案。

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2005年9月10日前为举证期限。2005年8月23日,胡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文某回发给自己的短信作为答辩证据。次日,法院即依胡某申请调取了文某回复给胡某的近80余条短信。2005年9月5日,文某与代理律师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胡某发给文某的全部短信作为证据,法庭接受了申请,但拖而不调。此后,文某又连续催促了十几次,法院一直未启动调取证据程序。对于法院在取证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的做法,文某非常不满。

得知此消息后,中心觉得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2005年9月28日,中心以机构名义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巴南区人大、巴南区人民法院及巴南区政法委寄发了关于本案的公函,督促巴南区人民法院纠正其取证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在法定期限内调取相关证据,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对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依法进行监督,确保本案审理依法、公平、公正。次日,巴南区人民法院民厅厅长告知文某,联通公司不同意将信息提取给她,因为江苏刚发生了一例因信息部门把信息提供给客户被对方起诉败诉的案件。文某反问为何胡某要求调取的信息就能够提取,法院无言以对。

调查取证阶段,两位代理律师积极分工协作。在重庆,当地律师与文某积极收集、固定证据:第一步,锁定胡某发给文某的19条短信,即确定发给文某这些短信的手机机主是否胡某本人,手机号码是否以胡某的身份证购买。通过调查证实,我们锁定了该手机机主正是胡某,发给文某的短信确系胡某所发。第二步,争取调取胡某发给文某其他的短信内容。基于信息交互和发送是通过联通公司进行的,根据现有规定以及保存信息的技术,信息平台能够保存相关信息3—6个月。在此期间,胡某发给文某的短信在信息平台上应当还保留着。为此,律师多次前去联通公司取证,但均被联通公司以律师没有取证资格为由拒绝。在自行取证无果的情况下,第三步, 我们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向联动公司调取胡某发给文某的所有短信内容。此外,我们还积极为文某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支持,帮助她疏导心理及婚姻上的困惑。

在北京,为推动本案进展,中心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中心邀请到20余位知名法学家(有些曾参与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起草工作)、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媒体从业人员及妇女组织代表召开了本案的专题研讨会,共同会诊性骚扰案件。参会专家以严肃、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从法律、心理、婚姻、工作、社会性别以及妇女人权保障等角度,深入探讨了性骚扰的定义、特点、实质、危害和用人单位所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并结合我国性骚扰案件审理的相关判例,形成了本案的专家法律意见。参会专家一致认为,从本案来看,现有的证据已足以认定胡某对文某性骚扰行为的存在,希望法院将其作为公正裁决本案的参考。其次,中心问询联通总公司及公安部法律法规部门,就是否有江苏的案例、两部门是否签发过短信管理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同时对信息发送上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认真咨询,获得了相关确切的信息及重要的指导性意见。这为我们出具巴南区人民法院及被告人胡某在程序和实体均涉嫌违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证据可能无效的意见提供了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有利于开庭前的准备。再次,中心积极协调、联系媒体共同关注、推动本案进展,将案件置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之下,尽力摆脱地方环境对本案审理的影响,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不良环境中的性骚扰案件的审理创造舆论平台,同时也督促人民法院吸取取证问题上的双重标准教训,依法、公平、公正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保护性骚扰受害者文某的合法权益。

屋漏偏逢连夜雨,原先坚决支持文某依法讨说法的丈夫在不断的外界压力下反悔退缩了。丈夫认为这个官司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打赢,即使赢了,也顶多是给胡某一个教训,对文某来说调离学校是最好的办法,毕竟不是件光彩的事情。为此,丈夫极力劝说文某撤诉,称如果撤诉,他们还可以过回原来的生活。在未得到文某撤诉的承诺后,文某的丈夫于2005年10月(文某性骚扰官司立案刚满两个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个消息对文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从多方投诉到最后打官司一向都表现得异常坚强的文某不禁失声痛苦,一向恩爱的夫妻感情还是走到了尽头,儿子也判给了丈夫抚养。

2005年11月10日,中心收到巴南区人民法院寄发的开庭通知书传真件,案件将于2005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案由同时被变更为文某诉胡某其他人身权纠纷。

2005年11月18日,本案一审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文某提出:自从原告1999年调入A小学工作以来,被告胡某对其实施了长达五年的性骚扰行为。文某的主要事实根据是:(1)向教委投诉、反映问题的材料;(2)教委调查报告中,有一位女教师作证证明被告胡某曾对其进行性骚扰;(3)文某手机中保存的被告胡某发送的19条短信;(4)原告文某因被告胡某性骚扰造成的神经衰弱,在医院看病的病历和发票;(5)开庭期间,原告文某的丈夫向法院提出要与她离婚的起诉材料,因被性骚扰文某家庭面临破碎危险。原告文某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向法庭提供了4组证据:(1)通过法院支持,从联通公司调取的文某回复胡某的80多条短信;(2)A小学职工考勤记载,拟证明原告不是一个优秀教师;(3)A小学对被告的5份考评意见,拟证明被告是一位称职敬业的校长;(4)巴南区教委、南平镇政府、南平镇教育办、A中心小学的证明材料,拟证明上述单位在2005年7月前均未收到原告对被告有关性骚扰的任何反映和投诉。同时,被告胡某辩称,其与文某之间有信息来往,文某发给他的信息表明文某是很乐意接受他的信息的,自己的言行不构成性骚扰。

针对被告胡某提出的4组证据,代理律师逐一进行了驳斥:

(1)被告胡某取证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电信管理的专项法规,具有专属性、针对性、排他性的特点,这足以说明法律对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是及其严格的。对信息管理、信息保护、信息安全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不是哪一个自认为有权的人可以随便通过私人渠道进行查询。更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违法手段提取,即便是人民法院获取电信信息,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部门取得。如其取证渠道不合法,该证据一样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经过查证,巴南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对文某所说的江苏信息公司因泄漏用户信息败诉的案件,相关信息部门和公安部门都未曾听说。如果有此案件,法院应当庭出示该判例,以作为不能取证的根据。而且,退一步讲,即使前面的理由成立,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本规定完全应同等适用于被告胡某的取证问题上,但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却采取了双重标准,厚此薄彼,有明显偏袒被告胡某之嫌。

除了程序违法,被告胡某提供的是清单式短信,从技术上讲,清单式证据是可以制作、编辑和篡改的,不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且原告文某确认,这些清单式短信内容,与她原来发送的内容完全不同,内容不实。因此,被告胡某提供的短信,不管是其自行采集,还是法院强令联通公司提供的,从程序到实体,均不适宜做本案的定案根据使用。

(2)被告胡某向法庭提供的拟证明文某是个不称职的教师以及自己是个优秀校长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原告文某因病请假影响上班是事实,但用它来证明文某是不是合格教师,无任何必然联系。相反,它佐证了文某在举报材料中所反映的,起因长期遭受胡某性骚扰以致神经衰弱需经常就医看病的事实。而胡某提供的所谓本人工作积极的材料,根本不能自证清白,个人工作积极不等同于个人生活作风就正派,二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的证明关系。

(3)被告胡某对原告文某的性骚扰行为,虽然其他证明人出于压力选择保持沉默,但教委调查中还有有一位老师站出来坦承被告胡某也曾对她进行性骚扰的事实。虽然直接证人不多,但这位教师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胡某对文某以外的其他女教师也涉嫌实施过性骚扰行为;而且,从教委的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被告胡某下娱乐场所、给文某发骚扰手机短信行为的意见可以看出,胡某是有与其校长身份不合的相关行为的。虽然教委对这种行为的评价轻描淡写,但无法掩盖胡某对女教师进行长期性骚扰的行为。

(4)原告文某对被告胡某的性骚扰行为,从未表示过接受,而且其内心一直充满了对被告胡某的反感和厌恶情绪,只是由于惧怕胡某的校长权威,一直不敢公开表达。一方面,胡某在当地教育系统中也算是有权有势的头面人物,正是这种特权,足以威胁、迫使文某这个幼小教师对胡某的性骚扰行为敢怒不敢言,否则它意味着将招致胡某的打击报复。现在的状况正验证了这一点,文某正因本案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胡某直接给文某婆家打电话,搅起了文某原本幸福的婚姻生活;在社会舆论和强大压力面前,文某的丈夫选择了与文某离婚逃离,文某最为看重的家庭终以破裂收场。另一方面,从被告胡某发给文某“不能使你动情,是俺一辈子的悲哀”的短信中可以证实,文某对胡某不存在丝毫的男女之间的感情。胡某白纸黒字的短信内容本身亦证明了文某的清白;而且,从文字中可以看出,胡某纯属一厢情愿,纠缠不休。文某虽然没有到镇政府举报胡某性骚扰的问题,但她已经到区教委进行了举报,并且无数遍催问教委的调查处理意见,充分说明了文某对胡某性骚扰行为的不欢迎和厌恶。

三、法院裁决

2006年2月7日,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的当天,文某就决定上诉:“我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2006年2月20日, 文某依法提起上诉,除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外,还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胡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6年9月26日,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文某上诉,维持原判。

四、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文某败诉的消息,迅速传开了,不仅中心为之震惊,为此案提供技术支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十多名专家以及绝大部分关注本案的社会公众也都感到愕然。

文某表示还要继续申诉,后胡某被教育主管部门调离A小学。

文某为维持家庭的完整并为保留那份来之不易的喜爱的幼教工作,对胡某的性骚扰行为足足忍耐了五年之久,但最后仍然事与愿违。她感觉自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孤独:走在校园里没人理睬,遭受同事的非议;一向支持她的丈夫也日渐对她产生了隔阂,最后离婚弃她而去,家庭破碎。为此,她常常一个人独自痛哭,并因此患上了神经衰弱症。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文某说,她有些心灰意冷,她感觉四面楚歌,她像个“异类”一样生活在巴南,到处是指责的目光和谩骂的口水。

文某在接受《时代信报》记者采访时说:“我真的真的感激他们(编者注:社会公众),不管官司输赢如何,我会做一个立法范本,以后如果有人也有我这样的遭遇,她们看报纸或者上网看到我的故事和经历,也许对她们有帮助。我的愿望就是仍然希望大家能理解我,帮助我,支持我。开个玩笑说,如果以后我丢了工作,找到你们单位应聘,别给我脸色看,让我公平竞争就行。”文某的话应该代表了绝大多数性骚扰受害者的心声。

本案在当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现在,甚至还可能延续到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只要大家谈论校园性骚扰话题,本案基本上都会被谈及。它就像一根火柴,点燃了公众探讨性骚扰问题的引线,吸引了众多电视媒体(包括央视)、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持续关注、跟踪和报道,它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将反对性骚扰写入法律后,全国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性骚扰案件,社会各界均把本案作为反对性骚扰的标本案件树立,对于反对性骚扰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遗憾的是,本案留给公众述评的更多是悲愤、无奈和深思。

直至今日,当我们翻看公众评论时,仍不难发现,大家基本是一边倒地对文某勇敢坚强地为自己讨回公道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或许,对于文某来说,这就是她不愿放弃、坚持申诉的动力所在,因为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她的背后站着千千万万的支持者。

通过搜集公众对本案的评论,我们在此仅摘取其中几段与大家共勉:

(1)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本案时现场电话采访的观众之一王小姐:19条短信铁证如山,短信都写成那样了肯定是性骚扰,文某一定可以胜诉。

    (2)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本案时现场电话采访的观众之一陈先生:虽然文某在取证上好象遇到了一些麻烦,但是之前文某的短信已经被调查组采纳并依据这些短信做出了处理决定,而且文某还搜集到了同事和来谈条件的人的录音,对方还笑着说是开玩笑不记得之类的话,明显是在狡辩。

(3)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本案时现场电话采访的观众之一孙小姐:很多性骚扰案的原告都会败诉后反被对方告是诬告,其实说是男女平等但大部分女性还是处于社会弱者的地位,为了工作委曲求全真的不是个别现象,遇到这种事的人挺多的,但是由于种种顾虑站出来的人却很少,所以文某的行为真的很勇敢,一定支持她走下去,也希望她能够胜诉。

(4)网民信羊由缰:性骚扰是社会的一个毒瘤,有人厚颜无耻却乐此不疲,有人欲抗又止半推半就……我们因此对像文某这样的弱者敢于与校长对薄公堂而深表敬意!

(5)网民迷迭香儿:没想到文某会输,她怎么会输的呢?!不是有有力的证据吗?她的男人离开她我倒不觉得有什么稀奇,只是一般的平庸男人而已,不要也罢!但她怎么会输的呢?不是有《反性骚扰法》吗?让我怎么向正在成长的孩子解释呢?那个坏校长怎么反倒赢了呢?!给我个合适的理由行吗?

    (6)网民woshihaohai123:文某输在了司法的不公正上!法院到联通公司只调取了她给那个禽兽发的短信,而那明显是她为了顺利调离的敷衍!法院却不允许文某调取那个禽兽发给她的短信!法院的解释是这些证据已经足够判文某输的了!还是借鉴台湾的作法吧——前几天台湾刚刚颁布了反性骚扰法,成立了反性骚扰调查委员会,还规定有女性10人以上(大概是这个数[编者注:3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建立性骚扰投诉渠道。如果有强大的法律保障,相信那些衣冠禽兽必将缩影遁形!

五、本案思考

200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设置了三条专门来规范性骚扰问题:“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清晰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不”。此举似有理由让人们相信,惩罚“性骚扰”,保护妇女权益有了“护身符”。但文某性骚扰官司的两审败诉却给了人们当头一棒,或许众人对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护身符”的作用期待过高,这多少有些讽刺意味。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

其一,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存在空白点。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设置了上述三个条款来规范性骚扰行为,但却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什么是性骚扰、骚扰到何种程度应承担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涉及性骚扰认定的一系列关键性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仍未予以明确。文某恰恰就成为了立法空白的牺牲品,本案中法院判决书中认定:“骚扰者在主观上是忽视女性尊严的存在,违背对方的意愿,侵犯了对方的生活安宁,引起对方的不快和反感,侵犯了对方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况愉悦的权利。”,法院认为,胡某与文某的发送短信息是双向的、互动的,文某的短信内容表明其对此并未反感和拒绝,因而认定胡某不构成性骚扰。

其二,立法的空白加上司法的双重标准,直接将败诉的风险转嫁给了本案受害者承担。

首先,在案由的问题上,文某去法院起诉时,发现不能以性骚扰为案由立案,几经周折,最终以侵犯其他人身权立案,这给文某造成了极大困扰。

其次,一审法院在取证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涉嫌对原告文某进行司法歧视。用受害者文某本人的话来说:“太荒唐了!同样是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结果法官调的80条信息全是我发给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为体现司法公正,对原被告双方的申请理应一视同仁,但遗憾的是,法院调取的全是胡某所申请调取的证据,并且是在胡某申请的第二天即取得了。而对待文某的依法申请,则任凭文某跑断腿,磨破嘴,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法院以其偏袒性的不作为造成了文某败诉的既成事实。

再次,在取证程序上,一审法院涉嫌违法,越权取证。

对此问题,联通公司上下各级均有共同认识。文某性骚扰案,督促我们继续持续推进更详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性骚扰立法的尽早出台,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底线能否被冲破,司法的公平、公正应当通过何种机制加以监督和推进,以及相关公职人员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能否被问责等问题。

据了解,文某现在的心态已平和了许多,生活也渐渐恢复平静。还有人给她介绍男友,她主动告知自己是性骚扰案件的女主角的“特殊身份”,对方接受了。我们祝福这个曾无比伤痛但万分坚强的女孩在往后的日子里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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