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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

“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

【概要描述】罗云提出辞职,集团总裁宋某多次挽留,均被罗云拒绝。当晚7点半左右,宋某以“打扫卫生”为名将罗云带到其公寓房间。进去后,宋某并未要求罗云打扫卫生,而是劝罗云不要辞职。罗云不肯,宋某很恼火,开始威胁、恐吓她。慑于总裁淫威,罗云很害怕,不敢反抗。之后宋某开始动手解罗云的制服衣扣,并不断用言语威胁她。脱光衣服后,宋某拿出随身带的相机给罗云拍了四张照片,后两张拍的是下体。拍完照片后,宋某又强行与尚在月经期的罗云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罗云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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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4-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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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罗云(化名),女,1988年出生,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

宋某,男,1964年出生,山木集团前总裁。从2005年起,因其连续6次出现在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观众席,其被冠以“吊带胡须男”之称而为公众所熟知。

山木集团有一部多达280条的《山木基本法》用来规范员工的一言一行,在女员工正式工作以后,她们与公司有关的一切都被严格限制在山木基本法里,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对她们从头到脚的仪表形象细致入微的规定:进入集团后失去原来姓名,全部改为新名字;梳开刘海露出前额,不允许烫发,穿高于3厘米的高跟鞋,总部穿黑丝袜、分部穿肉色丝袜。另一部分则是对她们言论、行为甚至思想的管制,她们被要求工作时间必须保证手机关机,员工之间不允许互相打探对方真实姓名和收入状况,女员工在两年内不允许恋爱,禁止将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泄露给外人。这就是山木集团确立的企业文化,员工必须接受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奴役,内心要确立绝对服从总裁的理念。

2010年5月3日,罗云提出辞职,集团总裁宋某多次挽留,均被罗云拒绝。当晚7点半左右,宋某以“打扫卫生”为名将罗云带到其公寓房间。进去后,宋某并未要求罗云打扫卫生,而是劝罗云不要辞职。罗云不肯,宋某很恼火,开始威胁、恐吓她。慑于总裁淫威,罗云很害怕,不敢反抗。之后宋某开始动手解罗云的制服衣扣,并不断用言语威胁她。脱光衣服后,宋某拿出随身带的相机给罗云拍了四张照片,后两张拍的是下体。拍完照片后,宋某又强行与尚在月经期的罗云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罗云报案。

本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宋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罗云4205.87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宋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案情回顾

罗云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于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4月底,罗云提出辞职,未得到批准后继续留在山木集团工作。

2010年5月2日下午,罗云通过面试与某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2010年5月3日下午,罗云向宋某提出辞职,宋某极力挽留,遭到罗云拒绝。当日晚7点半左右,宋某将罗云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罗云未果后,即提出罗云身上充满了负能量,影响别人,要罗云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宋某驾车载着罗云来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某公寓房间。进门后,宋某叫罗云脱裤袜洗脚、打扫卫生。期间,宋某继续挽留罗云,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罗云拒绝后,宋某用自己的手机假装打电话给一个叫“小三”的人在半小时内赶到老地方,后恐吓罗云如坚持要辞职就叫人来把她“掳走”或“发生别的什么事”。罗云赶到害怕,假称不会辞职了。宋某将罗云领进卧室,动手脱罗云的衣服遭到反抗,宋某继续威胁叫人来,罗云被迫脱掉衣服并按照宋某的指令摆了姿势让宋拍裸照,宋某还恐吓罗云说这些照片放到网上后果会怎么样。宋某在罗云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然拿来一条蓝色浴巾铺在床上,让罗云躺在该浴巾上,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罗云下体来回震动,随后强行与罗云发生了性关系。

在男友的劝导下,罗云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宋某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罗云的阴道拭子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罗云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宋某的STR分型[1]一致,同意认定几率大于99.99%。

在将涉案照片悉数删除处理后(后经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宋某相机里的数据已经没有办法恢复),案发后的第二天,宋某叫下属拆除了其办公室两台电脑的硬盘。当日中午,宋某离开深圳,从广州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参加高职院校校长培训班。

2010年5月12日,宋某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晓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查扣了宋某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5月13日,宋某被刑事拘留。当晚,宋某因“强奸门”事件辞去了山木教育集团总裁的职务。2013年5月21日,宋某被批准逮捕。此案一经媒体曝光,随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多数媒体和网民均对受害者罗云表达了同情和支持。

2010年5月21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题为《山木王朝——性侵害疑云中的山木集团调查[2]》的深度报道,详细披露了山木集团奴役、压制、歧视员工的“帝王后妃式的企业文化”。报道也让公众了解到受害者其实远不只罗云一人,而是多人,既有性骚扰也有性侵害,只是许多遭受侵害的女员工事后慑于宋某的权势和淫威,没有人敢像罗云那样站出来讨要公道。

二、办案经过

2010年9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罗云在千千律所代理律师帮助下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除要求追究宋某强奸罪刑事责任之外,另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赔偿损失。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14日,本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背被害人罗云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罗云4205.87元。

被告人宋某表示不服,在看守所里自书了长达7页的上诉状。在上诉书中,宋某自认自己“道德层面不检点”,并说自己“性能力较弱”,同时坚称罗云并未反抗,强奸事实不成立,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云的诉讼请求。2011年1月4日,宋某委托其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11年1月6日,山木集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展示了宋某在看守所中所写的上诉书,并由其辩护律师解释了所谓的本案证据疑点。其辩护律师辩称,虽叫不出真实姓名、没存过手机号,宋某与罗云仍有私交;而宋某则在手写上诉书中提及,删除相机中5月4日前所有照片,是因为此后在北京党校学习,党校风景太美、常人不易进入,因此要把相机清空,拍下党校美景回来与人分享,并非删去拍摄罗云裸照的证据。同时,山木集团还安排了三名老员工出席新闻发布会陈情述说,意图颠倒黑白,将罗云捏造成一个私生活混乱的不良女性,以达到转移公众视线,为宋某强奸行为开脱罪责的目的。与此同时,宋某还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单方申请,要求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测谎机构对其本人及罗云同时进行测谎测试,对案发当晚的双方陈述进行专业测谎。

为对山木集团新闻发布会上歪曲的事实作出回应,同时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剖析本案,2011年1月14日,千千律所邀请11位国内知名的刑法、妇女法、刑事诉讼法专家以及社会学专家在北京召开了本案的专家研讨会,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宋某上诉理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论证,对于一审判决基本表示认可,但认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偏轻。

2011年6月28日,本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宋某提交的要求单方测谎的申请,法院未予采纳。庭审中,宋某坚决否认强奸罗云的事实,认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其辩护律师也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妄图替宋某开罪:1、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判决在推理过程中所依据的论点、论证是错误的,缺乏对事发当时罗云的心态和表现的分析,分析中提出的论点、论证与事实不符;2、用事实和技术鉴定来查明罗云陈述和宋某供述的真伪,申请测谎是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具体表现,而且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有判例可循;3、被告人向二审法庭出示的《关于“掳走”的释义》及《证明》,证明“掳走”是皖北地区常用的一个贬义词或中性词,“掳走”为在山东临邑方言中不适用,地方方言使用“弄走”一词,以此来证实作为山东临邑人的宋某根本不会说“掳走”一词,故被害人罗云在陈述中提到的“宋某叫人把她掳走”的不真实性。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出庭意见为:1、本案一审法官从感情基础(包括事前、事后)判断当时的案发情况,这样的推断是有理由的;以测谎形成的证据,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2、关于宋某与被害人罗云之间的是否存在感情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包括宋某所说的感情都是宋某的一厢情愿,整个过程中没有得到被害人罗云任何的主动的回应,二人之间根本谈不上是情侣关系。3、案发后,被害人罗云回到住处,是宋某先送她回公司打卡,然后再回自己的住处,回到宿舍大约晚上十点半,同事们都看到罗云的情绪不太高兴,而且这些证人均与罗云住在一起,她们描述的情况是最真实、直接的。包括后面罗云给男朋友不断打电话,还有XX(罗云的室友)描述打电话、哭泣等情况看,罗云对自己整个被侮辱、强奸的过程描述的非常清楚,包括暴力威胁,包括让罗云摆什么样的姿势供宋某拍照,还有让罗云举手说我愿意继续留在山木公司工作,这个过程的描述是真实自然的。4、罗云男友的证言及其同事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案发后,罗云及时将情况告诉了同室的女友和自己的男朋友,并且第二天早上六点就报案了,现有证人证言能够印证被害人罗云陈述的真实性。5、被害人罗云脱离宋某后情绪显得完全不一样,非常痛苦,宋某“双方自愿”的解释没有证据支持,是罗云自己选择报警的,没有立即报案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强奸案对于受害妇女心灵的巨大影响,最终她有了权衡,并勇敢的站了出来。6、辩护人还犯了一个错误的逻辑,罗云如果为了想和男朋友分手而说自己被强奸了,可以找其他更好的理由,根据常理不太可能拿完全损害自己清白的事实作为借口。7、被害人说宋某有言语上的威胁和行为上的威胁是可信的,宋某强行删掉当晚相机里的卡片数据只保留了案发后第二天的数据可以从侧面印证其做贼心虚。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云的代理人,千千律所律师补充了两条意见:1、宋某所说很多内容不符合逻辑,他说跟罗云有感情基础,但一审时他却说自己不知道罗云的真名,辩护人认为不知道真名太正常了,如果同事之间不知道真名倒没什么不正常,但宋某说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不知道爱人的真实姓名这根本说不过去;罗云与宋某没有密切交往,所谓的买脚气水,还有在健身房说他们俩关系密切,以及在办公场所偶然相遇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关于帮罗云交罚款的事情,山木集团很多事情都要付款,难道罗云一次未交罚款就跟宋某有关系?反之,如果双方有感情的话,罗云为何提出辞职,宋某对罗云辞职的原因一直避而不谈。2、宋某供述罗云是为了钱,但一审、二审中,罗云自始没有对宋某提过任何要求,如果罗云是为了钱,为什么不先把钱拿到手再跟宋某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罗云是为了钱,明知宋某身价不菲,为何只要区区的5000元?而且罗云自始至终都没有向任何人索要过这5000元钱,证据当中的这笔钱还有2270元钱都是罗云自己的工资,而且是在2010年5月8日案发后第五天才给的,明显宋某是在撒谎。3、辩护人说罗云为何到处说自己被人强奸了,这更是荒谬,被人强奸了还不能主张权利?同时也反证罗云所述的真实性,有谁会自毁清誉?更何况她也知道说假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将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被害人罗云是否自愿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其二,宋某有否使用语言和拍摄裸照等行为威胁罗云使其不敢反抗?其三,没有马上报案及事后收到钱的事实,对认定刘某不自愿与宋发生性关系有否影响?

合议庭结合相关证据,经评议,最终认可了罗云关于上述三个问题陈述的真实可靠性。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1)宋某将罗云带至案发现场,是因为罗云决意辞职并明确拒绝宋某的挽留,这一事实可以排除罗云想通过宋某获取工作上好处的可能。(2)罗云案发后主动告诉其男友被宋某性侵犯,并选择案发次日凌晨报警,可以排除罗云想从宋身上获取金钱好处的动机。(3)罗云案发时正值月经期内,除非有其认为比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强迫,否则不可能自愿、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罗云陈述宋某打电话叫人来和拍其裸照进行威胁,虽没有得到宋某电话通话记录和宋某照相机内容的印证,但可作出合理解释:打电话和拍裸照都是宋某用来恐吓罗云的手段,只要使罗云内心产生恐惧就可以了,不必要求打电话确实发生和从照相机里查到裸照才能认定罗云陈述是真实的。只要罗云的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1)罗云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打电话向其男朋友哭诉,对是否报案内心很矛盾,这完全符合其作为一名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未婚女子的心态,公开个人隐私,对其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都将有重大影响,表现犹豫是正常的。(2)山木公司汇到罗云账上的5772元是其报案后的事情,其中部分是工资,多出部分可能是宋某自认为给出的补偿,不能以此认定罗云当时是为了钱自愿和宋某发生性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二审法院认为罗云的陈述真实可信,其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形成了证据链条,证实了宋某借打扫卫生为名将罗云带到案发现场,并利用罗云对现场的陌生、偏僻环境,采用假意打电话叫人来对罗云不利的方式恐吓罗云,使其不敢反抗,后又逼罗云脱衣服被其拍摄裸照,并以将裸照放到网上进一步威胁罗云,最终达到奸淫罗云的目的。

据此,2011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宋某强奸罪名成立,驳回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二审宣判后,宋某的情绪十分激动,竟称判自己有罪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更令人发指的是,“山木集团受到某种侵犯的女孩绝不止她(指罗云)一个,这一点当地报社的记者都可以作证。”报社曾经接到过一位名叫黄金小月的女子投诉,称2003年她曾在深圳山木集团公司工作,当时也是打算辞职,临走前宋某也将她叫到了一个公寓进行性侵犯,还有录音为证。这是黄金小月的录音,黄金小月说她的事发生了几年了,她没敢报警,现在黄金艾伦的事情发生了她又想起了自己的遭遇,她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她当年被性侵犯的事进行侦查。另外还有一位姓李的女子也曾在2008年3月报过案,说宋某对她实施了性侵犯,但当时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没能认定”[3]

而在本案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宋某强奸另一被害人李某,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因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宋某也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也未认定。

    三、社会影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场性侵害案件,发生在老板与女员工之间,其本质是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通过权力控制、心理控制和精神强制的方法和手段,最终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犯罪行为。当罗云提出辞职时,宋某认为这是一种背叛,对罗云实施性暴力是展示自己权力控制的有效手段。这种权力控制比一般性侵案件中的肢体暴力手段更容易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和无力感,因为它奴役和摧毁的是被害人的精神。

宋某案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山东电视台“说事拉理”栏目以及《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检察日报》等多家报刊媒体都相继对本案的每一次最新进展进行了及时的跟踪报道。也正是在各路媒体的共同关注下,山木集团奴化员工的企业文化被一一揭示在公众面前。

山木集团有一部公司内部的最高准则——《山木基本法》,《山木基本法》光是罚则便多大280条。如,规定员工上班时间手机要关机,负责稽查的人会不定时“抽打”电话,没关机就罚款;员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如有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工资条用电子邮件传送,自动设置“打开一次即删除”的功能,员工无法保留。“公司看起来像一个家族。每个年轻人进去,都要取一个新的名字,复姓‘黄金’,之前的一切身份和关系都被遮蔽了。甚至,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黄金’名字也要重新取。”“在总部,鞋跟规定达5厘米。从发型、首饰到指甲修饰,‘基本法’详尽作出了规定。此外,总部的女孩们一律要穿黑色丝袜”[4]。“周一上午,从早上9点33分到下午的三四点,是整个深圳区域冗长的员工大会,深圳下辖的分校在线观看。集体唱《山木之歌》、员工背诵《山木服务宣言》和《羊羔跪乳》”。“每次大会都会有半小时总裁讲话环节,宋某会如哲人般讲‘做人的道理’及其近期活动。他的旅行、他和一些‘高层领导’的会见,都被做成视频和PPT,给员工们展示。” 通过规章制度建构的企业文化仪式,“消除负能量”的叙事符号,违反规章制度就罚款的惩罚机制,权力与服从的关系模式逐渐建构起来。“深圳山木的员工几乎全部住宿舍。”“在山木,非管理层的女孩大多才二十出头,刚刚毕业,二十四五岁算大龄。九成左右女孩没有男友,甚至从未恋爱过。‘山木基本法’禁止她们在入职两年内恋爱,严禁男女同事的恋情。”“掌管着宿舍钥匙的宋某,女孩们锻炼态度如何、多晚睡觉、打电话多不多、与男友关系如何,他一定会知道”[5]。久而久之,员工习惯了这种行为模式,不想丢工作的员工不敢反抗,想反抗的员工提出辞呈等待批准,而不符合上司意愿的辞职者,会被以新的名义规训或惩罚。久而久之,肉体和精神均遭受巨大奴役的公司员工也就日渐丧失了基本的人格,服从宋某个人权威成为唯一的选择,也就为宋某实施性侵打开了方便之门。

社会公众对以罗云为受害代表的职场性侵害事件,大多表达了对这种职场潜规则的默认和无奈,也表达了对罗云等人敢于站出来揭露犯罪“义举”的钦佩,同时也有一些公众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质疑:为什么案发当时,罗云不能像烈女一样以明确的拒绝逃脱噩运?从某种意义上说,宋某强奸罪名成立,获刑四年,对打破职场这种卑劣的潜规则具有重大的标杆意义:既惩罚了犯罪者,也有效保护了敢于挺身而出的受害人,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案对于推动企业建立职场性骚扰、性侵害的防范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以下为网友对本案的评论摘选:

★ 宋某事件并不是以前没有发生,只是发生后,受害女员工也怯于山木集团这个大环境、这个企业生态,而采取了逃避与息事宁人的做法。

★ 宋某之所以频繁采用恐吓手段对付可能反抗的女员工,也离不开山木集团“有组织的行为”,为他提供“黑社会式的保障”。

★ 山木集团女员工较企业集团来说,是相对弱势的,而且观念薄弱、维权意识差,这才让宋某毫无顾忌。

★ 可以充分相信,受害女员工并不是因为金钱而选择了回避,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无奈,是一种处于底层普通员工的群体性无奈。她们当然渴望伸张正义、驱除邪恶,但她们中的大多数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默默地忍让。这种群体性的选择行为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罗云”站出来,我们更希望有更好的社会环境与更多的条件鼓励“罗云们”站出来。

★ 罗云为什么要单独跟宋出去?她为什么不拒绝,为什么不反抗?宋某那么有钱,买春就可,干吗要强奸?

★ 到底是优秀的现代企业管理还是强加个人崇拜的“邪恶”模式?山木集团是否因“山木事件”而被打上畸形的烙印?一方面,领袖文化不能盲从,企业文化也需要依法建设。

★ 要是山木集团能够从法制层面来建设企业文化,而不是完全依赖于宋某的个人意愿,山木集团的悲剧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 长期以来,一些无良老板抓着了女下属爱面子忍气吞声的弱点,对漂亮的女员工或威逼利诱,肆意侮辱却屡屡得逞并逃脱法律的制裁。一项调查显示有65%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场合、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来自上司、同事的性骚扰占20%;而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妥协退让才是导致性骚扰频频光顾的首要原因。宋某获罪表明,只要女性敢于用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职场的潜规则是可以打破的。

★ 在各式各样的被迫的情况下,我一次又一次地回忆这件事情,真的很痛苦。虽然现在我身心疲惫,但我仍要站出来。我们公司跟我有同样遭遇的人不止我一个,我要让全国的女孩子都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我也要让全社会看到,公正还是在的。我要的就是一个清白。我可以为我说的话负责,我也不会退缩!(罗云参加案件专家研讨会上的自述)

    四、本案思考

宋某案件折射出职场性侵害案件的本质特征是权力与控制,而对山木集团奴役式的企业文化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何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能让全体员工认同的企业规章制度?如何让违法企业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如何建立职场性骚扰、性侵害防范机制?如何倡导职场性侵害立法的完善?等等。

从法律层面来说,本案的思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场性侵害案件的类型

结合现实案例,可以将职场性侵害案件大致归为三种类型:企业中的职场性侵害、公职部门内的职场性侵害以及校园/医患型性侵害,并且它们之间具有一些共性的东西。

(二)职场性侵害案件共性分析

1、行为手段的非传统、非暴力性

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强奸犯罪,易为公检法部门和社会公众所理解和辨别,而职场性侵害案件与普通的性侵害案件不同,行为人均不是采取直接的肢体暴力手段,而是通过职场中的权力控制、企业文化机制熏陶或者是精神控制、心理控制(长期的心理奴役和驯化)等非传统、非暴力的手段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这些非暴力手段包括:

(1)“胁迫”手段: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拍摄裸照相威胁,利用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以宋某案为例,宋某胁迫女员工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直接使用暴力,往往是以总裁的身份权威、以职位薪酬为砝码,对当事人进行精神威胁,在罗云案中,当罗云不从后,打电话扬言可以找人将她掳走,并称自己曾废了两个男的,然后又对被害人拍裸照进行威胁,带有典型的胁迫特点,最终使得受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实施强奸。

(2)“其他手段”:以精神催眠的方式、利用妇女醉酒、以药物麻醉等方法使得受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达到强奸妇女的目的。

以广州黄某骗财骗色20多位女大学生案为例,黄某对女大学生实施强奸,亦未直接使用暴力,而是通过心理强制方法,以精神催眠的方式,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强奸的目的(心理强制性强奸)。黄某的犯罪行为思路可概括为:先利用类传销式课程对被害人进行特殊培训,让被害人崇拜他,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控制和彻底洗脑,同时也请她们喝酒,然后用特殊的方式给她们灌酒,最终达到奸淫的目的。

而近些年来媒体所曝光的贵州毕节乡土管所所长强奸女教师以及四川蓬安女干部被县残联理事长强奸等职场性侵案件,犯罪行为人也都未直接采用肢体暴力手段,而是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以工作应酬为由将受害妇女拉到酒桌上,对被害妇女灌酒致其不省人事、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后实施强奸行为。千千律所代理的马来西亚籍华裔妇女杨某跟随上司出差期间被药物麻醉后惨遭强奸及南京王某被客户强奸案,均属于典型的下药迷奸类型,亦属非暴力的职场性侵案件。

2、行为模式的权力控制、精神控制性——利用上下级从属关系或利用职务便利乘人之危,进而实施性侵害。

    (1)企业内职场性侵害

很多时候加害人的目的在于强迫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建立一种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关系,并且使这种关系稳定化,以便加害人从这种关系中获得利益。为了达到长期控制效果,这种强奸往往伴随着恐吓、性交过程的录音录像、裸照这类让女方害怕和屈从的东西。这种强奸现象更多地存在于一些相对封闭、女性孤立无援的环境中,如寄宿制学校、封闭管理的企业、家族等,宋某案表现得尤其突出——利用“帝王+后妃”式的企业文化、企业制度和总裁权威驯服员工,在使女员工遭受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奴役丧失基本人格后,继而实施性侵害。其基本手段有:多达罚则280条的《山木基本法》、一套严格的军事化的员工行为规范、“帝王+后妃”式的管理模式以及物质刺激和控制[6],在树立起宋某绝对的总裁权威,对员工进行彻底洗脑后,员工即成为了被剥削和奴役的羔羊。

(2)公职部门的职场性侵害则更多带有权力控制的特点,加害人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关系,以出差、谈工作或应酬为名,利用醉酒、下药等非暴力手段诱奸、迷奸受害者。

(3)校园/医患型性侵害,则更多体现为加害人利用其特殊职权之便,乘人之危对被害者实施性侵害。

(三)实践中,公检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性侵害案件更多注重直接肢体暴力手段的运用,取证难、立案难、认定难、赔偿难。

    第一,观念认识上的“被道德化”和“去法律化”。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相当多的执法人员重视暴力手段,而忽视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者之间的上下级从属和权力控制关系而采用胁迫或者其他非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

以千千律所办理的广州黄某性侵多名女学员案为例,有办案警官明确表示,权力控制和精神控制能成为强奸的手段是一种非常荒谬可笑的观点。再比如客户对雇员的熟人做案,侦查人员很容易先入为主,认为双方自愿的可能性更大,存在明显的观念上的误区,事实上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只是业务关系,根本不存在恋爱关系。

还有一个观念——职场潜规则。由于职场性别歧视的普遍存在,不少职场女性为了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在男性领导的威逼利诱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类事情被称之为性勒索或者性交易,尚未归入严格意义上的强奸,或许这应该是立法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第二,取证难,立案难。

此类案件,由于涉及个人私密性非常强,许多受害女性均不知道有时候也不愿意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导致案发时间与报案时间之间存在较长的间隔,给直接证据的收集带来更大的难大。

而观念上的“被道德化”和“去法律化”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公权力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积极不作为,首当其冲就是许多案件面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困境。以黄某案为例,当时至少已有五六个受害女大学生向警方报案,千千律所代理律师也曾多次赶赴广州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广东省妇联、法律界、心理咨询界以及很多高校刑法和刑诉法专家学者也积极呼吁,但至今本案都无法在公安机关获得立案,得到的答复是——直接证据不足。我们认为,虽然直接证据不足,但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这种通过心理强制方法,以精神催眠的方式,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奸淫妇女目的的行为,完全是可以纳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序的,更何况有愈来愈多的受害女生站出来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黄某,同时黄某曾有犯罪前科,其曾于2007年因强奸未遂被判刑,涉案时部分行为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此综合分析,黄某涉嫌强奸应无疑虑,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启动立案程序,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将案件纳入刑事追诉程序中来。遗憾的是,这些细节未能得到相关公职部门的足够重视。无独有偶,千千律所办理的南航空姐被强奸案及家政女工被雇主强奸案,尽管经过代理律师的多方协调,但公安机关仍都以直接证据不足,案件够不上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最终使得刑案部分的追诉全部陷入死局,无疾而终。

第三,赔偿难,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更难。

    根据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只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则直接堵死了性侵案件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大门:“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宋某案为例,本案轰动全国,案件给被害人罗云带来了身心方面的巨大创伤,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人民法院最终只支持了罗云4205.87元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一分未得。

(四)凸显职场防治性骚扰、性侵害机制的普遍缺失

千千律所曾在2009年下半年做过一个全国性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为43.3%,而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每25人中就有1人,占比4.0%。而且,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增多和管理的不善,这种性侵害案件也越来越多,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平等的工作权利。大量案件表明,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后,有的患上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疾病,同时也被迫辞职,对身心、工作和生活均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而我国当前尚未建立起防治职场性骚扰、性侵害的有效机制。

(五)涉及到与本案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考

1、最温柔的强奸仍然是强奸

值得肯定的是,本案中,法院并未将“是否反抗”作为强奸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结合了当时的封闭陌生环境、双方无感情基础、罗云事后的悲伤反应和报案过程,判定性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强奸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以“是否(肢体动作)反抗”为必要条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要求的。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每个女孩都不愿意自己的裸照呈现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本案是一种隐私的胁迫。宋某所谓的交易费则完全是一个封口费,实际上在山木集团的企业文化里,多数人特别是女员工都在他的心理控制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后给了钱,更多的也是一种封口费的意义。

2、案件事实是否完全清楚

据媒体报道,多名山木集团的员工表示遭到宋某的强奸,宋某也因涉嫌强奸在2008年和2010年两次被不同省份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宋某涉嫌强奸的问题上比较复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着重查明是否存在多人受害的情况。但从审判阶段法院只确认一名女性被强奸的情况看,侦查工作不细致、证据收集不全面导致定罪率打了折扣。到底是一人受害还是多人受害,不仅关乎宋某本人的生死,而且关系到众多女性的名誉和正义的实现。因此,如果本案的判决没有建立在事实完全清楚的基础上,也就存在量刑不当、量刑偏低的可能性。

3、生理期强奸未被考虑为加重刑罚情节

宋某明知罗云处于经期仍利用职务和权力优势实施强奸,且一直不认罪,还采取种种手段继续伤害被害人,被判四年的获刑过轻。依据现有的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妇女在特殊生理期间遭遇性侵害还不视为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可以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因此本案可以在普通强奸罪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

4、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没有得到赔偿

“我前后见过罗云五六次,每次她都泪流满面、浑身颤抖。在法庭上,她的手、身体都在发抖,她的眼睛紧紧盯住宋某,她的眼中好像要着火一样。”罗云的代理律师郭建梅认为,目前职场性侵害越来越多,物质损害往往不多,更多的是对女性的精神损害。而一直以来,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是财物被毁坏,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而从国际立法视野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明确地将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纳入了赔偿范围。不仅如此,英国、美国、日本、新西兰、加拿大等国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还陆续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对无法从犯罪人处取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这些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做法,是人类司法文明和进步的成果,立法机关应当重视研究并汲取其中的精华,以一种务实的态度对待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改变目前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落后于其他国家,在国内落后于民事法律制度的状况,以适应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建设法制社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7]。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议先以修改司法解释的形式填补法律的空白,待条件成熟时,再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考虑到在当前尚不能普遍实行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典型案例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对一些少有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尤其突出的犯罪,被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性犯罪、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犯罪行为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综合以下因素确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分子的获利情况;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同时建议根据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特点,对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设定下限,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5、企业对员工奴役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宋某在企业实行所谓的“山木基本法”,充斥着对员工的奴役和控制,尤其反映了对女性员工的歧视。在这种帝王后宫式的企业文化环境中,女性实际上只能在精神上跪着挣钱——为谋生必须付出尊严甚至性。正是宋某对员工的奴役和控制,使得员工没有尊严,就像生产线上的赚钱工具,女性因恐惧而被迫臣服。所以不难理解,强奸发生时,罗云为什么不敢反抗,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宋某有性功能障碍,还要实施强奸。

反思法治、文明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企业对员工进行奴役(不仅是性奴役),是对员工基本人权的侵犯,企业文化到了必须正视、改造和问责的时候了[8]


[1]STR(short tandem repeat,短片段重复序列),又称微卫星DNA(micro satellite DNA),广泛存在于人类及哺乳动物基因组中,具有高度多态性,它们一般由2_6个碱基构成一个核心序列,核心序列串联重复排列,由核心序列重复数目的变化产生长度多态性。STR基因位点长度一般在100~300 bp之间.因个体间DNA片断长度或DNA序列差异而成高度多态性,在基因传递过程中遵循孟德尔共显性方式遗传。因其基因片段短、扩增效率高、判型准确等特点。对于一个特定的个体,染色体上某个特定位置的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是固定的,而对于不同的个体在同一位置处的重复次数可能不同,这就构成了人群中这些重复序列的多态性。由于人类基因组中这种重复序列非常多,通过对这种多态性的检测,就可以明确区分个体与个体的不同,确定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当前已广泛应用于法医学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等领域。

[2]http://news.southcn.com/c/2010_05/21/content_12121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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