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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一无所有。”

“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一无所有。”

【概要描述】

  • 分类: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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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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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红(化名),女,某公司职员。陈亮(化名),男,北京市属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孙红与陈亮结婚十年,其丈夫一直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她的妻子身份,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

陈某还经常无故贬低、辱骂、威胁孙某,用语不堪入耳,并对孙某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其一人掌控。同时,陈某限制孙某与其他人来往,结婚十年始终未与孙某发生真正的性关系,但又不时强迫孙某为其提供在孙某看来有辱人格的与性有关的服务。

2008年12月,因再次遭到丈夫殴打,孙红以丈夫未尽性义务,侵犯其同居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丈夫陈某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5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孙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其败诉。孙红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案情回顾

孙红与陈亮二人在原籍读书期间相识相恋,陈亮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工作,孙红毕业后也来到北京发展,两人于199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自结婚至案发,双方却从未真正发生过性关系,这段畸形的婚姻存续了十年之久。

据孙红介绍,她与陈亮的婚姻生活始终伴随着男方对她的欺辱和伤害,主要表现有: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和孙红的妻子身份,在父母家人面前始终声称自己单身;经常无故对孙红进行贬低、辱骂、威胁,用语不堪入耳;实行严格的经济控制,家中大小收支均由其一人掌控;限制孙红与其他人来往;无任何正当理由始终拒绝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双方婚内无性生活长达十年之久。

据孙红自诉,1999年至2002年这是她人生中最痛苦的三年。在这期间,她没有工作,没有朋友,近乎被丈夫陈亮变相囚禁在家中,在承担全部家务的同时随时承受陈亮毫无来由的暴虐。自2002年起,孙红不顾丈夫反对,走出家门,靠借来的钱进修了本科课程,并凭自己的能力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在工作期间,孙红仍旧承担全部家务,并向陈亮上交自己的全部工资,陈亮对她的辱骂仍然是家常便饭,基本上每晚不到十点不回家。“要不是你无家可归,我早就跟你离了,找你是一时糊涂。”这句话几乎成了陈亮的口头禅,双方的权力关系和相处模式并无任何改变。

2004年时,因丈夫对自己动手,孙红搬了出去,同时提出离婚,但陈亮不同意。孙红询问丈夫为何不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陈亮只是说,“我对你的感情没到那个程度。”但承诺搬进购买的新房后带她回老家见他的父母,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于是,孙红又从外搬回了家。      

2005年10月,由于遭到陈亮的殴打,孙红报警,警察到场后并未留下任何报警记录。孙红随即搬出居所,并提出离婚。陈亮在交涉期间曾写下保证书,承诺离婚时付给孙红4万元,但后来又表示不愿离婚,愿意悔改。三个月后,孙红再次搬回家中,但陈亮对孙红的态度依旧,无丝毫改变。

2007年10月,夫妻二人入住通过男方单位所购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男方并未履行此前居住条件改善后即履行夫妻之实的承诺,还曾在父母来访期间将妻子孙红赶出家门。

2008年5月,陈亮的父母要来新房看儿子。“可陈亮却让我到外面住酒店,等他父母走了再回来。”孙红说,她所住的酒店对面就是自己的家,她每晚都能看见家里的灯光和丈夫与其父母团聚的身影[1],她彻底绝望了[2]

2008年10月,孙红再次遭陈亮殴打后报警。警察介入后,要求男方书面保证不再重犯,并付给孙红医药费。孙红被殴打致轻微伤,但并未进行司法鉴定。

此前,孙红一直坚持维护和挽救自己的婚姻,她希望自己的感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年龄的日益增长能让丈夫陈亮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态度。在孤独地与陈亮协商和抗争的同时,孙红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她曾先后向妇联、公安机关、男方父母和男方单位求助,希望借助他们的力量实现自己的美好愿望。但下一次陈亮暴力的再次发生最终证明孙红的这一切努力都是徒劳无功的。至此,孙红对婚姻彻底绝望,她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则表示若离婚她就要“净身出户”。

 

 

二、办案经过

2008年12月,孙红经人介绍,来到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前身)寻求法律帮助。

“这10年来,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什么都没有。十年婚姻,我还是处女。他毁了我做一个真正的女人、一个幸福母亲的权利。”这是孙红那双早已因常年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煎熬而变得无辜、无助、无奈眼神背后所透视的内心哭诉。曾有记者尝试联系陈亮,对于孙红所称的十年无性婚姻,陈亮表示:“这是我们夫妻的事,没必要和外人说。”记者追问“十年的婚姻,你和孙红的感情怎么样?”陈亮对此拒绝回答,记者再问到关于孙红提到丈夫不让她见公公婆婆的事时,陈亮则干脆直接挂断了电话。

中心接受孙红委托后,指派援助律师负责承办本案。代理律师积极开展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搜集并整理了对孙红有利的相关证据材料。2008年12月18日,孙红以离婚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自己与陈亮的婚姻关系;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并照顾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认定被告陈亮家庭暴力行为成立,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陈亮依约履行承诺,支付人民币4万元;陈亮依法对孙红进行经济帮助。

随后,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孙红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陈亮的行为构成对孙红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并赔偿孙红人民币5万元。经审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意了孙红增加诉讼请求的要求。

为保证离婚后财产能顺利进行分割,防止被告陈亮将房产变卖,侵害原告孙红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久,代理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

在调查取证的同时,鉴于此案的特殊意义,中心办案律师充分利用中心的资源优势,积极联系媒体,推动案件向前发展。案件开庭在即,为支持原告孙红的正当诉求,也为促使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及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的关注和重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改革,2009年4月15日,中心联合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从家庭暴力的实际危害看相关法律倡导及维权策略”的研讨会,会议邀请到反家庭暴力及婚姻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律师、相关NGO以及《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和《新京报》等数家新闻媒体参会共同研讨。参会的专家学者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陈亮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进行了激烈而深入的探讨,并最终形成了本案的专家意见。中心代理律师随即将这份专家意见递交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将这份专家意见作为裁决本案的参考。

本次个案研讨会主要围绕两个议题进行:一是此案情节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二是长期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侵害同居权、生育权。经广泛深入研讨,参会专家们认为:本案中,被告陈亮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家庭暴力。

1、从理论方面看,本案被告陈亮对原告孙红的身心和经济方面的控制均构成家庭暴力。

按照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定义,凡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具体而言,孙红所遭受的贬低辱骂、殴打、经济控制、限制交往、无故长期拒绝发生性关系在理论上均属于家庭暴力范围。

2、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当事人受伤照片、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应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陈亮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3、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被告陈亮对原告孙红的身体暴力亦构成家庭暴力。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也同样被列明。

4、一方长期无故拒绝与另一方进行性生活,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折磨,其性质应属虐待,并当然地构成家庭暴力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陈亮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对孙红而言这是一种极大的精神折磨,应可认定为对孙红的精神虐待,构成家庭暴力。

三、法院裁决

2009年4月22日和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09年5月11日下达一审判决:准许孙红与陈亮离婚;共同财产家电、家具等归陈亮所有,陈亮给付孙红折价款人民币三万元;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归陈亮所有,陈亮给付孙红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十万元[3];陈亮因购房所借债务及银行贷款均由陈亮偿还[4];驳回孙红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5月25日,孙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重审审理。

四、社会影响

孙红诉陈亮家暴离婚,一段长达十年的无性婚姻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北京晨报》在本案起诉后、开庭前专门采访过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并就同居权问题进行了特别报道。《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也对本案给予了相当关注。此外,许多妇女NGO、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也分别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各自对原告孙红的支持以及对中国现行婚姻立法(包括家庭暴力立法)的看法,以下仅摘取部分列明如下:

★ “他动不动就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我,看着他狰狞的样子,我很难想象这些话居然出自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嘴里。我的心仿佛被凌迟,痛得要命。”“我们几乎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只听陈述就很苦,而这种苦又不能被确定地回击,很难想像孙红怎么坚持下来的。

★ “我当时非常地震惊,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感受,我们整个中心的同事都被震住了。这个案子让我们意识到,在血淋淋的身体暴力之外,还有一种家庭‘冷暴力’以‘伤人不见血’的方式疯狂地摧残着受害女性的心灵。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修复。我很难想象,十年的冷落辱骂,十年的无性生活,孙红是怎样熬过来的。”

   ★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现在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冷暴力”。中国离婚网站站长、著名律师柯直则说:“实际上几乎百分之百的家庭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暴力’现象。”

★ 同居权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04年3月,重庆市就审理过一起丈夫因不尽同居义务而由法院判决其向妻子进行赔偿的案例。但是,法院判决赔偿所依据的理由却是丈夫和妻子达成的‘空床费’协议,而不是基于丈夫对妻子同居权的侵害。我就是想通过代理这个案子,让同居权获得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让同居权受到侵害的妇女能够堂堂正正地站出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5]

★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同居权属于相对的请求权,夫妻双方应有性自主权,而这是一种绝对的人格权,是支配权。同居权和性自主权从权利位阶上讲,后者是要高于前者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一方有生育的权利,另一方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 男女平等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工作、学习,还包括性权利。

专家学者、律师、媒体、公众大多倾向于对孙红的同情与理解,无奈的是,当时法律并未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而在司法实践中,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损害赔偿的案例十分少见。因此,法院将如何对这部分情节进行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将拒绝同居行为认定为性暴力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性暴力通常是指作为的性行为,而拒绝同居行为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孙红的败诉似乎成了必然,但本案留给公众探讨的空间却非常大。

 

五、本案思考

本案一审败诉,重审也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但它却以一个活生生的现实案例,将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赤裸裸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一)随着社会变迁的加速,法律变迁与司法实践已日渐脱节。

本案中,孙红被陈亮殴打、侮辱、限制交往、拒绝同房及经济制裁等完全符合联合国对家庭暴力四种类型的界定,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可以说本案是四种家庭暴力类型的集合体,系典型性家庭暴力案件。

这四种类型的暴力,其共性在于以对受害人的控制为目的,侵犯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损害其人格尊严,并造成其身、心多方面的伤害后果。而且,由于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对受害者孙红身、心各方面的伤害是难以磨灭的。这其中,无故拒绝发生性关系,也是与性有关的暴力的一种,尽管表面上看它不是直接的强制行为,但它同样以控制被害人孙红为目的,侵害了孙红合法的配偶权和生育权,系对被害人孙红人格的贬低和侮辱,理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在当时法律框架下,一审败诉只是一个缩影,孙红的维权前景不容乐观,具体原因至少可归结为如下几点:

其一,男尊女卑的传统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殴妻被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所普遍允许和接纳,在身体暴力都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下,要突破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进行支持则更是难上加难。

其二,在中国当时法律框架中,我们并未明确将精神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列入家庭暴力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当时立法主要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暴力(身体暴力),而对于与性有关的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则未予明确。

其三,立法措词的含糊性与缺失性映射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将精神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判决相应的损害赔偿的案例十分少见,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对此持否定态度。

其四,当时的司法实践(关于这一点,放在《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施行的今天,也依然适用),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认定了家庭暴力,其所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也相当之低,根本不足以弥补受害人身心等各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二)对家庭冷暴力的制裁迫切需要立法的完善

    与身体暴力不同,“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种,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解决,而是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抗拒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其实质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后的受害者,两败俱伤,往往还会不经意地让家庭冷暴力漫延至家中的小孩,对下一代的伤害更是隐性的、潜移默化的,伤害之大是无法预计的。

    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在某种程度上比肉体的伤害更可怕得多。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观众都会同情梅湘南的遭遇,痛恨安嘉和的暴戾。其实,在现实婚姻生活中,一些家庭暴力正是由“冷暴力”肇始,日积月累酿成悲剧,本案即为其中的典型。据统计,八成离婚案件存在着家庭冷暴力。

“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举证起来就非常困难,而法院在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方面就变得更加不确定。因此,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制裁迫切需要立法加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并采取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经常性谩骂和恐吓等。但实务操作层面,“经常性”如何理解?现行法律并未进一步明确,这就为法官处理个案时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也就是说,对于精神暴力(包括冷暴力)的认定,除了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官的性别意识、反家暴常识和实操处理技能。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担心,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会导致一种泛暴力现象,会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但也有学者认为,只要立法对“冷暴力”有一个合理的界定,人们完全可以不必理会这种担心。

(三)本案的败诉不能抹却真实而残酷的警示作用

本案一审败诉,重审也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有效救济,但本案警醒我们,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冷暴力和与性有关的暴力的忽视,有可能致使那些遭受严重暴力伤害的家暴受害人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而这与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社会公正的立法宗旨明显背道而驰。它也提醒我们,继续推动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不仅必要,而且迫切,而这也正是我们当前正在努力的。

六、专业点评[6]

在男尊女卑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的当下,在《反家庭暴力法》尚未施行的当时,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更多被人们在反家庭暴力理论研究和立法推进层面谈及,很少有人通过个案实践进行推进,而本案正是这少有的实践个案之一。以《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为蓝本,两位代理律师另辟蹊径,以侵犯同居权、生育权为由头,帮助被害人孙红提起离婚诉讼,并通过媒体的跟进报道,将这一法律疑难抛向社会,引起公众对此问题的共鸣。

尽管案件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公益诉讼的价值并不仅仅只是以成败论英雄,更在乎通过个案的代理以及办案过程中综合手段和策略的运用,将某一社会疑难问题导向前台,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探讨和推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不失为一个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件。

从法律专业探讨的角度来说,还原到本案,至少有如下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其一,配偶权和同居权。配偶权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来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作为基本身份权,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并由此派生出相关的权利,同居权即为派生的权利之一。同居权通常指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包括满足相互间合理的性欲要求的权利。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决定的,具有丰富的内涵。同居义务的内容,首先是性生活的义务。夫妻的性生活,是配偶共同生活的基础,任何一方均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为违反法定同居义务。而在当前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配偶权和同居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夫妻间的同居权利义务,因为无明确法律可依,这依然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也是未来我们继续推进的重点。

其二,家庭冷暴力问题。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种,《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暴力纳入规制范畴,这是立法的亮点。何为精神暴力?立法明确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如何执法、司法,肯定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明确细化。作为精神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冷暴力的认定就更加困难。其实,不仅仅是我国,世界范围内关于精神暴力(尤其是冷暴力)的认定都是难题,如何界定?行为到何种程度构成精神暴力?临界点在哪儿?如何取证?等等,都是难题。但点评人认为,我们不能因为不好执法而对这一明显侵犯人权的行为置诸不理,立法明确反对精神暴力(包括冷暴力)这是一种态度,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的追求和坚持,也是履行国际责任的体现,至于执法、司法,那属于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成功经验的不断积累解决这一问题。

其三,性暴力问题。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而通常意义上,我们所理解的性暴力是指作为意义上的性暴力,即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婚内强奸),或者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行为。即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行《反家庭暴力法》依然将性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范畴之外,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对于类似本案这样结婚十年都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消极意义上的性暴力是否应视为性暴力,当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如果承认这种消极意义上的性暴力属于反家暴法当中的性暴力,等同于变相承认了婚内强奸的合法性。点评人认为,尽管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这确实又是一种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消极意义上的性暴力对被害人人格和尊严的摧残、对被害人身心方面的伤害程度甚至远远超过了作为意义上的性暴力,也完全符合家庭暴力控制的本质特征,如果立法对此问题不做纳入,甚至视而不见,一桩桩泣血的现实案例又在反复诉说着这些被害人的辛酸与无奈。面对这样的两难命题,我们又该作何抉择,这也将是未来我们必须直面和克服的难题。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普通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形下,很多时候,我们正是通过这一个个个案的经验积累,最终推动了更加完备的法律的出台。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应时刻谨守这一至理名言,为创作更多优秀的实践案例作品而不懈奋斗!


[1]截止孙红起诉时,陈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儿子已经结了婚,有个叫孙红的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

[2]武新:《十年无性婚姻 妻子索赔》,《北京晨报》,2009_03_05.

[3]笔者注:法院对于该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的得出,未进行任何市场评估,只是根据陈亮的单方陈述而认定,截止一审判决下达时,据称该房屋当时的市场价至少为160万元。

[4]笔者注:所谓的债务皆是汇款凭证,在汇款用途处明确载明其用途为生活费,且被告陈亮所举汇款凭证的日期是在其支付完首付款后的一年或一年以上,这些凭证完全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5]陈虹伟:《冷暴力:现代婚姻的杀手》,《法制与新闻》,2009_06_11.

[6]点评人:吕孝权律师,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公益律师,常年致力于妇女权益公益法律援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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