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家庭暴力下未能瞑目的亡魂

家庭暴力下未能瞑目的亡魂

【概要描述】新婚后仅仅308天,新娘董某即被丈夫王某殴打致肺挫裂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临终前,董某躺在病床上,全身插满了吸管,她已经无力向警方口述案情,去世时年仅26岁。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1万余元。董某父母不服,就附带民事部分依法提起上诉,同时申请检察院就刑事判决部分提起抗诉。2010年9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董某父母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 分类:婚姻家庭权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4-23 00:00
  • 访问量:
详情

  导读

      董某,女,北京人,1982年出生,职高文化。王某,男,北京人,1981年出生,职高文化,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劳动教养两年。董某与王某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12月双方在北京登记结婚。

    新婚后仅仅308天,新娘董某即被丈夫王某殴打致肺挫裂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临终前,董某躺在病床上,全身插满了吸管,她已经无力向警方口述案情,去世时年仅26岁。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1万余元。董某父母不服,就附带民事部分依法提起上诉,同时申请检察院就刑事判决部分提起抗诉。2010年9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董某父母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一、案情回顾

董某和王某,两个八零后北京青年,2008年3月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95公斤的王某高大威猛,从小被人领养,在朋友眼中慷慨仗义。董某天真地以为自己找到了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伴侣。但恋爱不久,董某即发现王某性格多疑,大男子主义倾向严重,时常无端怀疑自己与别人有染,并以此为由多次动手殴打自己。期间,董某提出分手,王某下跪求饶、送花,并请出全家亲戚劝说,甚至以割腕自杀相威胁,称非董某不娶。善良软弱的董某选择了忍耐,并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了王某的暴力行为,她坚信王某会慢慢改变的。这期间,董某从未将自己的事情告诉亲人和朋友。2008年12月15日,董某与王某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董某到王某开办的商贸公司上班。

董某父母一度以为女儿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满,长女儿一岁的王某作为贸易公司经理,开着宝马车亦称得上体面。

王某的亲友也觉得王某是很爱妻子的。在旁人眼中,这对小夫妻一直很恩爱,王某也从未当着别人的面对董某动过手。

然而好景不长,看起来幸福美满的婚姻,情况却在婚后三个月发生了急剧变化。2009年3月28日,董某第一次离家出走,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回娘家住了一段时日。董某刚一进门,就抱着母亲张某失声痛哭。董某告诉母亲,王某经常打她,打完又会求她给他改正的机会。然后又威胁她不许报警,不许告诉别人,也不许离婚,否则就会让她的家人同事都不好过。

一直蒙在鼓里的董母犹闻晴天霹雳,突然想起来之前几次董某回娘家时脸上、身上几乎都带着好得差不多的淤伤,但每次问起,董某都说是自己工作时不小心弄的。

2009年4月5日,董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遭王某拒绝。董家从此不断遭遇电话骚扰和恐吓威胁。据董母回忆,“一听是王某的电话,女儿就浑身发抖,蹲在墙边,躲在门后,特别惊恐。再一看,地上湿了一堆,尿了。”“那两天夜里,我听见女儿总在睡梦中喊:‘千万别打我了,我什么都听你的!’”董家报了几次警,但民警告知,“两人还是夫妻,不好管。”

2009年4月6日,董母带着董某到德福北京心理咨询中心做心理咨询,董某被诊断患有重度抑郁症。接诊医生告诉母女二人,对于这种因家庭暴力来做心理咨询的,以往他们都会劝和,唯独这一次,他们劝越早离越好。

当晚,董母打电话给王某,让王某和其父母来董家商谈离婚事宜。

“这天,我仿佛看到了另外一个姑爷,他对岳父又吼又叫,扬言绝不会离婚。只要逮到我女儿就会拉她去远远的地方,不让我们找到她。”董母回忆说。说完,王某用力一甩门走了,门当场被甩坏。自始至终,董某都是低着头,不敢看王某,浑身都在抖。

2009年4月8日,在母亲陪同下,董某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举彻底激怒了王某。次日凌晨,王某又打来骚扰电话,董某再次报案。

2009年4月11日,董某和母亲一同外出回家。刚到家门口,董母先下了车,正往家里走时,听见董某在身后“啊!”的一声尖叫。董母一转身,看见几个人拖着董某上了一辆小轿车后飞驰而去。董母认出那是王某的宝马车。

当天晚上,董母接到董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董某的口气明显变了,说王某是个好老公,从来没有打过她。此后近一个月,董某手机始终关机,和家人完全失去了联系。

直到2009年5月9日,董母才再次接到了董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董某说自己已经回到了家,之前被关在河北廊坊一间一百多平方米的屋里,有六七个人轮流看着她。王某逼着她去法院撤销了离婚诉状,还踹了她一脚,“妈,我怀孕了,打我的时候他是知道的呀。”这期间,王某逼着董某做了人工流产。

2009年5月12日,董某辗转回到娘家。次日,董某再次打电话给王某,提出协议离婚。

2009年5月14日凌晨,王某来到董家楼下喊叫,非要董某“回家”。董家当即报警。“警察问完了情况,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董母急了,“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警察之后去楼下找王某的车,但没有找到。

2009年5月15日,董某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前身)进行家庭暴力离婚咨询。中心接待律师告诉她们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遇事一定要及时报警,中心愿意为董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为避免王某继续骚扰自己和家人,2009年5月18日一早,董某在表哥的帮助下,躲到了丰台区某出租房内藏身。次日凌晨,董母在董某的枕头下面发现了董某生前最后一封家书:

亲爱的爸爸、妈妈:

请原谅我的又一次不辞而别,我的婚姻给这个原本平静的家庭带来了不少烦恼。因为家庭暴力,我现在重度抑郁和焦虑,我觉得事情解决不了,我怕面对他,不想和他一起生活了,所以只有选择离开,才能解决。只有我离开了,他也就不会再找您们没完没了地谈了。对不起,原谅女儿的自私,我会时刻想着您们的,请您们放心,我知道这次出走,一定又伤透了您们的心,您们就当没有我这个女儿吧!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不孝女 董某2009.5.17夜

此后一个月,董母经常去丰台看望女儿,董某也会每天给母亲打电话报平安。2009年6月17日,王某找到董某的表哥,通过威胁、殴打董某表哥,将董某骗回出租屋后抓走,带至河北廊坊苟各庄非法拘禁了十五天。期间,王某等人对董某实施了集中、反复的殴打。

2009年8月11日凌晨,董某逃回奶奶家。董母去看望女儿,“她浑身是伤,脸肿得我都找不到她的眼睛。”第二天,董某到博爱医院看门诊,诊断结果为:“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右耳耳甲血性囊肿;双眼部挫伤淤血;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腰椎1_4双侧横突骨折;贫血、四肢多发性挫伤。”

看完门诊回到奶奶家,董母动员女儿报警。董某迟疑了一会才拿起电话。警察来了,看了董某的伤势很是吃惊:“这是你丈夫打的啊,要是轻伤我们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如果是重伤,那要判刑的,三到十年不等。”董某听完就犹豫了,叫母亲出去一下。警察看见董某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1。最后,警察还是未为董某做本次报案的笔录。

董母回忆:“警察走后,董某对我说她被打的事情王某本来就不让告诉家人,不然他不会让董家有好日子过,董某说还是先不报案了吧。”

2009年8月14日,董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博爱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后,董某病情恶化,被转入重症病房。董某神智清醒时,屡次劝阻母亲不要再报警。“女儿一再说,怕报案的话我们家日子不好过,事实上我们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了。”

2009年8月22日,董某出现休克症状,董母立即打电话报警。警察一开始不相信,董母说可以到博爱医院来看看。警察随即查到了2009年8月12日董某的报警记录,同意立刻出警对王某实施抓捕。这是董家能记得清的第八次报警,也是最后一次。当晚,王某被抓获,次日转为刑事拘留。审讯期间,王某对殴打妻子董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我和董某结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对董某拳打脚踢……董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打得起不来,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2009年七月初到现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在京通苑的屋里打了她七八回,也都是因为感情的事。其中打的最重的一回是2009年8月5日左右。那天傍晚,因为她骗了我,我急了,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此后,警察来到医院准备给董某补录口供,但董某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无法开口说话了。

2009年10月19日,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董某尸体检验鉴定书:董某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肺挫裂伤,……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2010年4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虐待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2009年8月,董母在医院陪伴女儿时,聘请了一名律师,同时致电中心律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立案侦查了,中心律师建议其来中心面询。2010年5月,董母再次来到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在审查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中心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典型的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决定为董某父母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负责承办本案。

鉴于检察机关退补后将罪名由故意伤害罪改为虐待罪,并以虐待罪公诉至人民法院。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在定性上值得商榷,决定召开本案的专家研讨会,形成书面的专家意见,提交给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与此同时,代理律师提出建议,希望检察院能先行撤诉,在补充侦查后再重新起诉。本建议未被检察院采纳。代理律师又致电法院,希望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或者延期审理。法院对此未置可否,只表示庭前不方便单方接触,有意见可在法庭上表达。

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夕,中心代理律师致电法院要求阅卷,被告知本案已经审理完毕。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董某父母人民币811470.12元。         2010年7月7日,中心在北京召开了本案的专家论证会,邀请到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及中国人民大学5位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专家教授与会,北京市妇联相关官员以及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法制晚报、中国妇女报、新京报、检察日报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列席了会议。

与会专家在认真阅读本案一审判决书、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医院诊断记录、法医鉴定报告、被害人董某母亲陈述、被害人家书及被告人王某发出的手机短信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了本案的专家法律意见:

1、从本案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专家法律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有误,本案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

2、从诉讼程序上看,专家法律意见认为,本案诉讼程序涉嫌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从社会性别视角看,专家法律意见认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

2010年7月14日,董某父母将中心律师代写的上诉状、抗诉状,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未接收授权委托书,让当事人直接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1日,中心律师与董某父母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主审法官主持的谈话,并当面提交了本案的专家意见书。代理律师重点提出:虽然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单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案子,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发现刑事判决有问题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希望法院能慎重考虑。

2010年9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书:驳回董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由此转入刑事申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阶段。

2010年12月17日,代理律师与董母一起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递交了申诉状。检察院口头答复,检察院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先等法院那边的结果。

2011年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接受本案申诉状,通知董母将申诉状直接转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由该院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11年3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知董母与代理律师进行了庭前谈话。在核实案件过程中,法官询问董母有无新的证据提交法庭。后来法官又陆续找董母谈过两三次话,谈话内容大体一致,但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启动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刑事部分的申诉就一直这样悬而未决。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执行,在中心律师、法院执行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了王某所有挂在别人名下的一部价值36万余元的轿车的拍卖款,同时积极为董某父母申请到10万元的司法救助款。

对于董某父母坚持刑事部分的申诉,法院一直未明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历时一年多之后,董某父母最终放弃了对刑事判决的申诉,剩余3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款项也很快执行完毕。为表感激之情,董某父母给中心送来了一面锦旗。本案至此无奈宣告终结。

三、社会影响

本案是一起极为典型同时也极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因各方干预不力最终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本案已成为中国涉及家庭暴力的经典案例,但也成为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历程中的一个伤痛,董某以其年轻的生命为代价谱写了一曲悲壮的反家暴之歌。本案集中了中国法律规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所有的责任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民政,警察,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现状:消极,乏力。正是这样的系统怠慢与姑息让一个年仅26岁的花一般的生命陨落。据闻,本案也是第一个惊动中央领导并做出批示的家庭暴力案件。

本案在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问题上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和价值,在全国甚至国外都产生了持续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一度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法律人、公民组织、社会公众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面关注和深刻反思,它也成了后来召开的各种层面的反家庭暴力培训研讨会重点讨论的典型案件。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重庆卫视“拍案说法”栏目、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山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等中央和多家省级卫视,众多的网络媒体以及《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妇女报》、《新京报》等主流报刊杂志相继对本案进行了连续的深度跟踪报道,有关本案的网络转载和网络热评更是铺天盖地。

社会公众一边倒地对董某的凄惨遭遇表示同情,对施暴者王某的凶残和系统性的怠慢与姑息表达不忿。按照对妇女暴力的国际定义,对暴力的纵容也是暴力的一种,抵抗这种看不见的暴力,是比惩治施暴者个人更艰难的议题。本案不仅揭示了我国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漏洞,也反映了一些受害者在暴力侵害面前的无力、无奈甚至绝望。从这一点来说,董某案所留下的拷问,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领域,而可推及到整个针对妇女的暴力领域。

在此仅摘取部分网友对本案的评论,让我们共勉:

★ 一条生命只“值”六年六个月的徒刑,这就是法院为家庭暴力核算的代价。

★ 凶手一个人反复单挑受害者一个家庭,敢情法律放水能放到这种程度? 

★ 一些部门对防治家庭暴力责任的认识和承担是如此虚无,正是这种虚无,在生前令受害者深陷恐惧和无力,无法从暴力中逃脱;死后连迟到的正义都成奢侈。

★ 在董某案中,最令人痛心的不是施暴者的凶残,而是系统性的怠慢和姑息,一个又一个执法者、司法者躲藏在这种系统背后,逃避着问责。

★ 既然故意伤害和虐待行为在客观形态上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是长时间的、持续的和多发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假设某个男人天天打自己老婆,即使打成重伤也只能按虐待罪追究;但是如果这个男人以前从来不打老婆,有一天突然打了并且打成重伤,就要按故意伤害处理了?虐待罪最高判7年,而故意伤害最高可判死刑。这样岂不是天天打比偶尔打一下受到的处罚要轻得多了?(编者按:这位网友对法律的适用可能有所误解,请参见本案例争议焦点中的定性分析部分。)

★ 或许董某及其家庭无法追究任何一个部门的责任,因为他们的作为看起来并无违规之处。对董某及其家人的报警,相关派出所都有反应,但给出的答复却是“车走了,人估计也跑了,没有办法了。”“这叫我们上哪儿找去呢,你姑爷连个固定的住所都没有。”还有警察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王某曾将董某劫持到外地一个多月,其母报警未果,因为“董某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最终,董某一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报警也没用。而董某在住院前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时,也在警察面前放弃了正式报案。直到她在医院病危,王某才被刑事拘留,这也是王某众多施暴后的第一次因家庭暴力面对警察。

四、本案思考

本案留给公众的思考实在太多:

(一)本案争议焦点:定性方面,到底是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以虐待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的理由是[1]: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某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董某是在被王某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医护人员的证言及王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王某长期殴打的行为所导致,鉴定结论亦证实被害人系殴打导致感染后脏器衰竭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之死非系王某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虐待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宜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不仅构成虐待罪,而且同时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应该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证据认定方面

根据被害人董某母亲的陈述,导致董某被殴打致死的直接原因,是董某2009年4月8日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董某坚持离婚,王某被激怒,对董某实施报复。董母手中有王某发出的多条手机短信,以及董某生前留下的家书,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王某殴打董某致死的主观动机是出于对董某提出离婚的报复。

在2009年8月11日董某逃回家后,董母听董某说,董某被王某抓到河北期间,有多人看守,不能出门,王某对其反复殴打,边打边狠狠地骂:“我让你离婚,我打死你!”。董母的证言可以间接证明,王某同时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本案还可能漏掉多名同案犯。

证人张某系董某表哥,他帮董某租房,正是为了逃避王某的纠缠殴打,并且被告人王某是通过威胁张某才将董某骗回租房并带人抓走的,张某见证了整个过程,张某的证言既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对被害人提出离婚的报复,又可以证明抓走董某的不止王某一个人。

王某的讯问笔录中也提到了离婚的事,并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将被害人带至河北苟各庄15天,并在这期间反复殴打被害人。这15天里发生了什么事?不排除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嫌疑,需要补充侦查。

以上证据及证人证言,一旦查证属实,可以证明离婚是暴力升级的直接诱因,也意味着从被害人提出离婚这一刻起,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也从虐待升级到了故意伤害。因此,本案不排除漏罪漏人的可能。

2、法律适用方面

(1)从犯罪事实上来看,伤害的程度已经明显超出了虐待罪的严重程度,由虐待的故意转化为伤害的故意。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右耳耳甲血性囊肿,双眼部挫伤淤血,四肢多发挫伤淤血,多发肋骨骨折,腰椎1_4双侧横突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多脏器功能衰竭、贫血;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侵袭真菌感染。”法医鉴定结论:董某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判决书中医生杜某的证言明确表示,“其中威胁她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伤害行为已经不是长期渐进的打骂,殴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肾脏、肺部等身体关键部位,造成的伤害也都是致命伤。

在虐待的过程中,如果有针对性地对身体关键部位进行致命伤害的话,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已经由摧残、折磨被害人的故意转化为欲致使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故意。这样的殴打虐待行为也相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者杀人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讯问笔录,被告人至少4次供述“打得最严重的一次是2009年8月5日左右那次,”并且具体描述了殴打的手段和过程、殴打所针对的身体部分以及殴打的强度(见前文所述),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逐渐折磨、摧残被害人身心的虐待范围,存在伤害的故意,行为由虐待升级为故意伤害。

(2)从刑法法理上来看,家庭成员之间致人重伤死亡不应一律定虐待罪,而应具体分析犯罪构成,当暴力升级后,存在明显的伤害、杀人故意,应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在本案定性上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凡属家庭成员之间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应定虐待罪。法律并没有在虐待罪中明确说明,虐待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立法的不明确也加重了法律适用的误区。然而,这并不是立法本意。倘若是立法本意,则欲谋害一个人而逃避重刑,很简单,设法娶她为妻,先是虐待一阵子,然后杀死,最长不过七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法律纵容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和杀害,使得婚姻家庭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避难所,公民将丧失基本的安全感。

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方法在于分析犯罪构成。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王某成立虐待罪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当董某不堪忍受王某的虐待,提出并坚持离婚后,王某被激怒了,不惜一切手段,到处寻找董某,并采取欺骗、殴打、威胁等手段,通过张某将董某骗回出租房,带一帮人将董某抓走,在河北某地集中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董某身上的伤证明了伤害手段的恶劣、狠毒。很显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的长期虐待,而是集中暴力殴打,其主观方面是对妻子提出离婚的报复。

由于虐待和故意伤害的行为独立存在、犯罪故意也有明显的分水岭,被告人还涉嫌非法拘禁罪,其行为实际构成多个犯罪,我们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二)本案诉讼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害人父母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有被害人母亲一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其父没有委托代理人,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其父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另外,尽管董母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但一审法院将董母列为证人,不让她参加庭审,仍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董母知道本案的大量事实,且其手中还有证据打算当庭提交给法庭,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知何故未让她出庭,便实际影响了本案证据的采纳和定性的判断。

(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需要司法人员具备社会性别视角。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司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光荣使命。然而从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看不到司法机关应有的社会性别视角,仅仅因为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这样一个严重损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被定为虐待罪,机械适用法律乃至曲解立法本意,其恶果只能是放纵犯罪、助长家庭暴力的升级、危害广大妇女的生命健康权。

(四)本案悲剧的酿成,是系统性怠慢与姑息造成的结果,防治家庭暴力的多机构联动机制亟待加强。

首先,被害人8次报警,都未得到有效干预和救济,建立健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模式迫在眉睫。

本案悲剧发生前,被害人父母印象当中记得的报警至少就有8次,但却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干预和保护。警察每次都会出警,但又每次都当家务事调解处理,以致暴力不断升级直至董某被打死。“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如果是轻伤,我把你姑爷叫过来说和说和……”这是董某一家听得最多的警察的话语。甚至在王某将董某从丰台出租屋抓到河北廊坊一个多月,董母报警,警察仍然认为董某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被劫持。而且,直到董某在医院病重垂危,警察才第一次对施暴者王某采取了干预行动。是不是每一次都要等到受害人快要被打死打残,警察才会利用公权力去干预家暴?警察在涉家暴案件中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们认为,警察在家庭暴力的防治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用“不可替代”来形容:其一,他们是家庭暴力的第一个接受和处理者。其二,他们是政府形象的最佳代言人,跟百姓联系最为紧密。其三,他们是干预最早、最熟悉情况、也最为受害者信赖的公职人员,因此他们是妇联、民政、法院、医疗、社区等多机构合作参与防治家庭暴力的协调者。

从本案来看,我们未能发现接案的警察承担起了这样的神圣职责,直至被害人董某生命陨落。因此,实践中针对警察进行持续的性别意识、反家暴意识和实操技能强化培训不仅必要,而且迫切。这种培训不仅仅只针对基层的接警民警,也应该从基层派出所的领导(所长、副所长)进行,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将防治家庭暴力的理念和职责深刻贯彻到每一个基层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中去。董某用生命作为代价,验证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远比事后惩罚更为重要。我们期待能尽快建立起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机制。

其次,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和审判机关的法院应承担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神圣职责。

本案中,检察院以虐待罪(而非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公诉,法院以虐待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判刑,其定性是否准确,上文已进行过探讨,不再赘述。在此我们更想探讨的是追诉犯罪的检察院和判罪量刑的法院,直接关系到家暴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的维护,能否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能否得到及时的伸张。或许,我们需要再多一点的性别意识观念和处理家暴案件的实操技能。

再次,我们应考虑构建更为有效的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体系。

因不堪忍受家暴,董某数次离家出走,又数次被王某抓回暴打。此时,如果能有一个正常运转的家暴庇护所或者一份针对施暴人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许这种悲剧会是另一个结局[2]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选取9家法院开展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家暴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初,试点法院的数量已由最初的9家扩增至近百家,其中湖南、江苏和广东三省属于全省主动试点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制度。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2013年初,全国各地法院共签发近二百多份家暴人身保护令(最快的当天即依申请签发),其中仅有四例被违反,履行率高达98%,有的省份签发的家暴人身保护令实现了零违反率,居我国各种民事裁定履行率之首。从已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干预效果看,不管案件是以原告主动撤诉,还是通过法院裁判结案的,家庭暴力行为基本上都没有再发生。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三家试点法院(海淀、崇文和东城区人民法院)到2012年指定的两家试点法院(顺义法院和朝阳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依当事人申请分别于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初签发了两份家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著名的疯狂英语李阳家暴离婚案即为其中一例)。再到如今国家层面的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施行,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确立,全国各法院都应积极执行本法规定。我们想,如果董某的案件发生在今天,结局或许会改写,遗憾的是,世上的事没有如果。

最后,我们应建立起家庭暴力防治的医疗干预模式[3]

董某最后一次被打成重伤,医生询问了伤势来由,董某也明确告知是被丈夫殴打所致。但医生并未采取进一步的作为。中央七部委共同发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确立了家暴的医疗干预原则:“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

我国当前已有少数医院开始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试点的尝试,比如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医生会建议受害者转入单独诊室,让有家暴干预经验的医生接诊。接诊医生会仔细倾听受害者的陈述和需求,对受害人进行详细检查和家暴病历记录,同时给予耐心指导,并评估患者及其家人安全,进行多机构(所属街道、妇联、公安、法律援助机构等)接转。但是,在当前这仍属于一种没有强制力的志愿行为,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和支持。

对施暴人心理和行为的强制矫治,在中国当前完全是空白。以本案为例,王某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并且有多次实施暴力的前科,如果公职部门能施加必要的干预,强制王某接受心理和行为矫治,否则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许对董某来说又是另外一个结局。

太多的或许,让我们无奈,但生命已经逝去,我们能做的是更积极的面对未来。

综观本案,董某之死是与家庭暴力防治系统性的怠慢和姑息密切相关的,我们期待防治家庭暴力多机构联动机制的建立,我们更期待国家层面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尽早出台。

或许,到了那一天,董某的悲剧将不会再重演。

五、本案后续

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叫江英(化名)的年轻女孩在亲朋陪同下,来到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就家暴离婚问题咨询值班律师。咨询过程中,值班律师猛然发现这个女孩要离婚的对象竟然就是王光宇。

江英称,王光宇已于2014年春出狱,自己与他偶遇后相恋并闪婚。江英并不知道王光宇的底细,对王光宇殴打前妻董某致死的事情完全不知情,王光宇的家人也未对自己提及任何只言片语。恋爱期间,江英即经常遭到王光宇的暴力殴打,并被王光宇拿房子讹了八万元。江英本不同意跟王光宇结婚,王光宇写下书面承诺婚后不动手,并以杀江英全家威胁逼迫江英结婚。慑于王光宇的威胁,江英最后屈服了。谁知,结婚后,王光宇不动手的承诺根本没兑现,反而对江英的暴力不断升级,三两天一打,经常是拳打脚踢,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4年5月1日,江英被王光宇打折了四根肋骨后被迫住院治疗。王光宇要求江英他说话时必须盯着他的眼睛看,否则马上就上大嘴巴。在江英被打折四根肋骨的半个月前,2014年4月15日,王光宇找到江英的前男友胡某,将胡某双手打断,并将过程录像给江英看。

江英诉称,更恶劣的是,自己十天没来例假,怀疑有孕了,王光宇知道后开始打自己腹部,声称必须见血流产,最终还是没怀上孩子。同时,王光宇经常逼迫江英割腕或跳河自杀,毫不隐瞒自己的动机,就是想逼疯、逼死自己,然后独吞自己的房产。

听完江英陈述,值班律师倒吸了一口凉气,希望能给江英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遗憾的是,或许是慑于王光宇的淫威,担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江英并不太愿意接受律师的帮助,也不愿意任何媒体跟踪报道自己的案件。在此情形下,值班律师只能建议她随时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遇事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如果起诉离婚,也可同时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前最好是选择外出躲避一段时间。此后,江英选择离开北京到外地避难,我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据说王光宇也在到处寻找江英。

2015年6月,我们曾尝试继续跟进本案,江英的亲朋反馈他也不知道江英现在哪儿。尽管有一点失落,但同时我们也感到一丝欣慰,至少说明到那时为止江英依然是安全的,并没有被王光宇找到。

董某的悲剧已经无可避免,我们绝不希望这种悲剧在江英的身上再次重演。但愿借着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的东风,类似董某这样的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能够被扼杀在萌芽之中,相比于处置,对家庭暴力(尤其是恶性刑事案件)的有效预防才是治本之策,这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政府责任的真正落实到位。

 

1吴晓杰:《妻子遭家庭暴力致死,丈夫行为如何定性》,《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_12/01/content_59117.htm,2010_12_01.

[1]《为什么定虐待而不是故意伤害》,本案承办检察官闫某2010年12月1日发表于《检察日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家暴庇护所制度,第四章设置专章共十个条文来规范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尽管这些制度设计依然有继续改进的空间,但一定程度上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应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3]《反家庭暴力法》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负有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的强制报告义务,否则因此造成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4833270/84833276   传真:010-84833270转811
网址:www.woman-legalaid.org.cn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邮编:100029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官方微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二分  京ICP备11048134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