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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生育权案结案报告

屈某某生育权案结案报告

【概要描述】申诉人屈某某,女,汉族,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被申诉人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屈某某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人发现自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被申诉人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某某对此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定

  • 分类: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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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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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诉人屈某某,女,汉族,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被申诉人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屈某某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人发现自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被申诉人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某某对此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定。同年12月8日,申诉人仅拿到11月工资366.6元。而12月底,申诉人屈某某仅拿到592.7元。申诉人几次找到被申诉人,希望能够恢复自己原岗位,并要求被申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己工资,但被被申诉人拒绝。2007年1月29日,屈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6年11月到12月应得工资5000元;2、被申诉人依法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赔偿1250元;3、被申诉人恢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

二、收案理由
本案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职业场所侵犯妇女生育权的案件,受害人屈某某因怀孕被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职业场所的性别歧视屡见不鲜,多数受害人或苦于缺少证据,或碍于面子,或担心诉讼的困难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少见到最终与用人单位对簿法庭的案件。本案申诉人积极收集了相关证据,并表示坚决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心考虑到此类案件在当前的劳动市场中属于较为典型的性别歧视案件,决定给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三、办案经过
接案后,中心代理律师考虑是应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先与单位沟通协商,认为应该以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实质性帮助为原则。考虑到屈某某已有身孕在身,整个法律程序走下来将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屈某某本人和胎儿。承办律师首先积极联系作为被申请人的奥美广告公司,说明该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并试图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奥美公司始终不予正面答复。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评估,中心承办律师亲自陪同屈某某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之后奥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地在顺义区,后此案又转至顺义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心律师赴顺义劳动仲裁委员会参加了庭审。庭审过程中,奥美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愿意与申请人调解,可又始终不肯作出任何让步。中心承办律师在分析整个案情后,确定了对案件的代理思路,并鉴于被告的态度,决定不再与奥美公司进行调解。最终经过努力,本案取得了胜诉。
四、法院判决
本案经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开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裁书。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北京奥美航空广告有限告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屈某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已扣除病假、事假工资)共计6033.88元;二、驳回屈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五、对本案的认识
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无论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还是在资源的掌控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法律规定的情形已越来越少,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很多用人单位开始采取规避法律,继而变换形式地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本案申请人正是此种新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到申请人怀孕后,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孕期保护,而采取了对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举措,其目的无非是想逼迫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请求。透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仍在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侵害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
    就本案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思考:
1、 本案中屈某某的遭遇,折射出了目前生育成本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冲突。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发展缓慢,而且覆盖范围有限,除了要支付直接的生育费用外,企业还要承担因怀孕造成的女职工工作效率的降低以及因其产假而增加的人工费用,导致企业使用女性成本比男性大。而企业以追求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企业侵害女性生育权以及相关权益所要付出的代价较小,使得不少企业敢于在此问题上冒险。从另一个层次上看,正是由于生育成本与用人单位利益的这种冲突,也直接导致了部分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刻意拒绝招用女性劳动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切实执行,同时需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2、 如何防治用人单位以调岗、降薪的手段,变相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值得探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对于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用人单位也相对较为熟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直接对处于“四期”的女性劳动者采取明显违法劳动法的做法,从整体上看已呈下降趋势。然而,对于变相逼迫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如本案中对屈某某采用的调岗、降薪的做法,明为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落实保护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调岗减少工作量;而此种做法实际上则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而侵犯了她们在职场中发展权。
3、 女性劳动者缺乏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或是口头表示禁止女职工怀孕或是不承担生育费用,很多女职工不知道单位应该交纳生育保险或是应该报销生育费用,即使知道,但是为了得到或保住工作,往往默认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本案中屈某某只是众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劳动者之一,还有很多的女性劳动者面临相同的问题时出于种种考虑,最终选择了沉默。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企业违法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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