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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频遭侵犯之混乱的美容行业——温某等四人诉柔婷公司劳动争议胜诉案(上)

劳动者权益频遭侵犯之混乱的美容行业——温某等四人诉柔婷公司劳动争议胜诉案(上)

【概要描述】

  • 分类: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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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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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温某、杨某、冯某、田某四人,同为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四人均在海淀区百盛店工作,岗位为美疗师和前台。柔婷公司内部规定,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晚上七点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从不给员工支付加班费。温某和杨某因向柔婷主张社会保险费和加班费被迫离职,冯某因怀孕被辞退,田某因请假被辞退。2009年5月,四人同时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金。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未在法定期内仲裁裁决,2009年7月,四人直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3月20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温某等四人的大部分诉求。柔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柔婷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温某等四人获得终审胜诉

 

本案仅为员工状告柔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冰山一角,也是千千律所所代理的员工诉柔婷公司的其中一批。其他批次的案件历经反复博弈之后大多通过调解结案,当事人只分别拿到了五千到八千不等的补偿金。而本案是其中最成功的一个,通过仲裁及一审、二审,温某等四人打赢了官司,获得了补发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共计四万多元,给管理混乱的美容行业敲响了警钟。

 

值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特将本案推出,供大家参考。期待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为更多的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本案将分上下两期推送,今天推送案情回顾、收案理由及办案经过,下期我们将介绍本案的社会影响以及千千对本案的思考,敬请关注。

 

一、案情回顾

 

温某

 

 

女,1975年5月生,于2001年8月入职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婷公司),在海淀百盛店工作,岗位为美疗师。从2004年起温某一直担任该店店长职务。工作时间为从每天的早九点持续到晚七点,而实际的工作时间均在十小时以上,每周只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周一到周五中的某一天),即使法定节假日也不休息。自2001年入职以后,柔婷公司一直未与温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温某缴纳社会保险,也从未向温某支付一分钱的加班工资。2008年10月,温某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加班费,但被拒绝,之后温某被迫离开公司。2009年5月,温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金。

 

与温某一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还有温某的三名同事:杨某、冯某和田某。

杨某

2005年6月1日入职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在海淀百盛店工作,岗位为前台。与温某一样,朝九晚七,每周只休息一天,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加班工资。2008年6月12日,杨某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加班费,但被拒绝,之后杨某被迫辞职,实际工作到2008年7月7日正式离职。2009年5月,杨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冯某

2004年8月20日入职柔婷公司,在海淀百盛店工作,岗位为美疗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公司强迫冯某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2009年2月28日,冯某将自己怀孕的事实告知公司,公司要求冯某主动提出辞职。冯某拒绝后,柔婷公司当天就强迫其离开公司。冯某在柔婷工作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均在10小时以上,且每周只休一天,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冯某怀孕后被公司辞退,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补偿金。2009年5月,冯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田某

2003年10月17日入职柔婷公司,在海淀百盛店工作,岗位为美疗师。公司没有跟田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7月29日,田某因事向公司请假一个月,公司认为请假时间过长,就不让其上班了,另外找人接替田某。2008年7月31日,田某被迫离开公司。2009年5月,田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收案理由

 

美容化妆品行业因其行业特点,仍然是女性群体比较集中的就业领域。该行业入门门槛低,尤其在北京等一线城市,更是外来女工的聚集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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