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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变相的孕期歧视——李某孕期被解聘劳动争议纠纷案

警惕变相的孕期歧视——李某孕期被解聘劳动争议纠纷案

【概要描述】

  • 分类: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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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6-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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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12月,李某入职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13年5月,工作地点在西安,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2010年9月,李某得知自己怀孕后立即告知了公司主管。公司随即多次找李某谈话,劝其主动离职。李某不同意,仍坚持上班。2010年12月17日,公司停掉了李某所有的员工信息。2011年1月13日,李某收到了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聘理由是李某请病假的天数与病假条不符,公司以此认定李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而决定解聘李某。历经数回合的博弈,2011年6月2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2万元补偿金,同时公司报销李某离职前的孕前检查费用。

 

01. 案情回顾

 

2009年12月31日,李某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就任公司销售部医药代表职务,工作地点为西安,合同期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劳动报酬为每月税前工资4100元加业绩提成和奖金福利等。

 

2010年9月,李某得知自己怀孕后,立即告诉了公司主管。公司知悉此事后,多次找李某谈话,劝李某主动提出辞职,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

 

李某怀孕后不久,医师诊断其有先兆流产现象,建议李某休病假。李某在安排好工作后,填写了员工请假申请单,将病历及请假条交给了自己的直接主管经理。在履行完正常的请假程序并经批准后,李某开始休病假。

 

2011年1月13日,公司以李某“累计2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以上”为由,制作并向李某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想要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02. 办案经过

 

2011年1月21日,李某来到千千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基于本案属于职场女性因怀孕被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场性别歧视案件,千千律所决定为李某提供无偿法律帮助。2011年3月,代理律师致函葛兰素史克公司,从事实、性别和法律视角,指出了葛兰素史克公司单方解除与怀孕妇女李某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希望公司能依法及时处理此事。不久,葛兰素史克公司指派公司法律顾问联系代理律师协调处理。

 

2011年4月,双方就调解解决问题进行沟通。代理律师给葛兰素史克公司发邮件详细说明了李某被解聘的经过,要求公司总部与西安分公司进行核实,同时提供了本案的部分证据用以说明。葛兰素史克公司最终同意调解。

 

2011年5月,双方交换了调解条件:李某要求葛兰素史克公司将其离职时间确定为6月30日,在这期间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同意她按照正常程序休产假和生育报销。葛兰素史克公司的态度则是公司一次性支付2万元补偿金给李某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公司同意报销李某离职前的孕前检查费用。

 

在与李某沟通后,基于现有证据的不够充分,我们分析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李某本人也认为诉讼所需的时间太长,投入的精力太多,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决定同意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代理律师在充分尊重李某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与葛兰素史克公司法律顾问沟通,双方就调解协议内容交换了各自的意见。2011年6月2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由葛兰素史克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2万元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负责报销李某离职前的孕前检查费用。

 

03. 社会影响

 

近年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井喷态势,针对怀孕妇女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频频发生,“隐婚”成为这些职场女性应对的无奈选择,八零后表现得尤为突出,他们一度被社会誉为“新新群体”。

 

当事女员工(特别是大龄女员工)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现状,很可能被招聘方拒之门外,而隐瞒真相将来又面临着背负“欺瞒单位”的“罪名”;意外怀孕后,选择堕胎伤害身体,选择生育又势必影响工作,甚至有可能背负“算计”用人单位的骂名[1]。不论女员工选择哪种行为模式,都很难避免因怀孕而遭公司解聘的命运。有的女员工甚至已经习惯,将孕期职场生涯的中断明确列入自己的人生规划。女员工因怀孕被辞退劳动纠纷案,一度引起社会对女性求职状态的大讨论,“隐婚”、“丁克”、“单身不婚族”成为社会热议的名词。

 

以下为网络精选的社会各界对职场怀孕妇女就业权利的评述:

 

婚姻状况和工作无关,职工没有告知用人单位婚姻状况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知情权,但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情况,而婚姻状况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 ——某知名劳动法律专家

现实社会,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对一些已婚但没有小孩的女职工存有偏见,认为录用之后一旦怀孕就会给工作带来影响。如果应聘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虽然不会直接以“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但会以其他理由如能力达不到职位要求等原因拒绝。 ——某专职劳动法律师

‘隐婚’是劳动者增强自身竞争力和自我防御的一种手段。——某专职劳动法律师

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某妇女法律问题研究专家

虽然很多公司没有把这一条列为明示的规则,但是大多数的行业对于结过婚的职员多少是比较介意的,因为要涉及产假以及照顾家里、孩子、家人等事假的理由会比较多。——某大型企业人力资源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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