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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三年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亿余元

全国法院三年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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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6-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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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凶手被判刑,但民事赔偿一分钱也拿不出来,使生活本就困难的被害人家雪上加霜。为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法院及时送来了一笔救助款,而这正是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致力于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最近,记者在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这项改革已经取得显著进展。

  提出改革动议 拟定政策性文件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实践始于地方。

  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同年年底,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用于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

  各地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尝试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成立专题调研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建设涉及的重点问题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法院意见。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报告》,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制度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改革之初确立了“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总体思路,即先行出台政策性文件,指导各地尽快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切实发挥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积极作用,同时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依循上述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协调下,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政策性意见。

  其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初步意见,通过会议座谈、上门沟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就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性质定位、救助范围、资金来源、部门分工、实施程序等重大问题,多次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法院交换意见,逐步形成共识。

  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指导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各地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指导意见。

  其中,为突出救助重点,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救助范围再逐步扩大。

  深化认识推动落实 督促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对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跟进,下发通知,对法院系统贯彻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并在召开的各类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班上,就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督促、指导各地法院落实好该项工作,200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出席会议,听取与会法院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针对法院系统在推动和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会议精神向全国法院系统做了通报,引起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立法。两年多来,全区法院共争取到财政专项救助资金1000余万元,办结救助案件134件,发放救助资金160余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抓启动,促完善,推动全面开展”的工作思路,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抓落实上下工夫、用力气、见成效,全省18个中院中有16个实际开展了救助工作。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市财政局据此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资金专户,每年划拨200万元,专门用于市一级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执行救助、信访救助等资金完全分离。

  救助过程中,各地法院还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多元化的救助模式。

  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年仅15岁,因本案被害后导致高位截瘫。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父母为给被害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困难。

  审理此案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不仅积极为被害人申请救助,还走访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争取对被害人的扶助,联系权威医院对被害人进行诊疗,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疏导等,扩大了救助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余元,数以万计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查找不足明确方向 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指导意见印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情况,逐年要求各高院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1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邀请山东、河南、宁夏、江苏无锡等地法院介绍了推动救助工作全面开展,推动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就继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将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指导范围,对下级法院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着力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支持,采用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将来的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和参考;

  ——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执行,确保司法公正。

  与会代表也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毕竟建立时间相对较短,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建议——

  适时启动国家立法,完善法律制度。这将有助于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也有利于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保证救助资金来源稳定和充足,应当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在政府拨款为主的同时,采用开放式、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模式,扩大基金总量,使更多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拓宽救助途径。为更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应将开展救助工作与落实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建立联动机制。如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及时通过社会救助途径帮助解决。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随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的深化,理论研究的深入,实践经验的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上升为一项国家制度,更加规范、更加有力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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