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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老师禁止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老师禁止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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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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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沈阳网
  • 发布时间:2015-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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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其中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禁止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禁止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要求提供便利,违反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幼儿园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

《条例》(草案)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组织入园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实行小学化教育,不得布置家庭作业或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辅材料,不得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不得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登记,处1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得收费,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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