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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25日,“问题与对策:性别暴力研讨会”综述(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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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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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25日,“问题与对策:性别暴力研讨会”综述(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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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反家庭暴力跨界交流研讨篇

 

小编注:为迎接第19个“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的到来,也为对性别暴力相关问题做一梳理和分享,探讨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北京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4日_25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问题与对策:性别暴力研讨会”,关注此类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妇女组织、公益机构、媒体人士和执业律师共8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在上期中,小编已经将第一天儿童性侵犯防治主题篇的会议综述登载了出来,本期将推出反家庭暴力跨界交流研讨议题的会议综述,主要从法律、心理、社工、教育、媒体、域外经验、国际承诺等方面探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会议首先播放了由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新近制作的反家庭暴力教学视频《荆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现场处置规范》,该处置规范从警情概述(家暴界定)、重点环节(到达现场、现场控制、调查取证、现场处结)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详细呈现了荆州市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家庭暴力的程序规范,为辖区内基层民警现场有效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可供执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湖南警官学院副教授、反家庭暴力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先生从警察干预视角,探讨了《反家庭暴力法》当前在基层的贯彻执行情况。欧阳老师在充分肯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总结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总体上的知晓度低、学习不够,相关地方点上做的不错,面上做得不够,干预时被动的多,主动的不够;关于告诫制度,存在如法律衔接问题、基层怕用、误用、扩大适用范围等;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缺乏后续措施、接报主体尴尬、如何与其他措施进行有效衔接;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存在如何解决协助执行和处罚措施等相关问题。最后,欧阳老师建议,需要上层动起来,需要提高整体水平,需要经费保障落实,需要复制推广已有的经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赵霞法官结合三中院关于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从数据统计与分析、界定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的证明责任、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做了“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的主题发言。据赵法官介绍:从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大部分案件涉及的家庭暴力的行为都反映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据采信率低,法院对家庭暴力情形的认定率低(全部213件,只认定了22件,认定率10.3%),因家庭暴力主张的损害赔偿获赔率低(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案件审理难点则主要集中在相关证据很难充实、家庭暴力界定困难、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时,《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调整与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门性立法,理应适用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并按照该法的规定作为认定家暴的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应低于家事案件中,如离婚事由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一定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侵害申请人身体、精神的行为,而无需考虑严重程度、次数、持续时间、对夫妻感情的影响等其他因素,通常即可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明责任,根据调查统计,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时,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证据标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极为谨慎,对受害人的举证要求较高;关于家暴证明的解决方案,除了加强法律宣传,增强认识之外,要明确处置方案与固定证据要求,法院要积极依法调取证据,充分运用事实推定等证据制度(优势盖然性标准),家暴事实证明标准应阶梯化,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应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受害方,损害赔偿兼顾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子女一般不宜由施暴人直接抚养,特殊情形中止施暴人探望权的行使。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从律师视角探讨了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几点建议:如,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理念(树立起“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规范好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要害关节,确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机构联动干预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的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比如应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作适度放宽的广义理解);完善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实行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完善对加害人的强制矫治制度;慎用调解手段处理涉家暴案件,对存在高度风险的涉家庭暴力案件,不适合调解,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将家暴以暴制暴的轻刑化和去罪化明确写入法律责任之中;修改法律,加快孵化更多的家暴专家证人。

 

 

随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等人相继分享了各自办理的家庭暴力典型案件,并探讨了通过个案撬动司法改变的相关策略和技巧。

 

互动阶段,参会人员相继就同性伴侣之间的暴力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社会组织在推动对家暴施暴人进行团体辅导时如何与公检法形成有效联动、语言暴力如何认定、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警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作用、家暴告诫书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签发家暴告诫书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甚至是公安部出台家暴告诫书实施细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的策略和技巧、持续培训的重要性、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何形成合力推进多机构联动协作、从地方经验积累到推动中央决策的自下而上工作方法的探索等热点问题。

 

 

北京沃启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志愿者夏天女士从《反家庭暴力法》在国家层面的落实与社会组织的探索和努力两方面,做了《亦喜亦忧二年半<反家庭暴力法法>媒体监测与社会组织调查》的主题发言。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在国家层面的落实问题,夏天老师结合该法的整体立法框架进行了相关信息的系统汇总,并对实践中该法在基层贯彻落实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如,强制报告制度有试点难激活,庇护制度有场所使用少,加害人矫治规定不切实际实践尚难开展,法院对家暴认定困难,告诫书制度使用不够,保护令制度申请量不大、核发率不高、撤回申请率高。关于反家暴社会组织现状问题,夏天老师介绍,沃启公益基金会通过问卷调查、焦点小组和个案深访等方式获得了国内108家机构的信息样本,研究发现,这些机构在反家暴问题上的基本特点是:城乡服务资源存在差异、服务群体缺失、倡导与服务并存、咨询与个案总量低、专业分工和服务多样、受暴者隐私保护尚不能达到全覆盖、各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能力建设需求、员工压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存在公权力部门参与乏力等等。在社会组织的多机构合作策略问题上,夏天老师建议,应找准契机建立互惠关系,先从局部开始合作,以培训为开端,建立试点效应。

 

 

北京同语家暴项目顾问李悦女士做了“性与性别少数人群家暴现状及干预”的主题发言,李悦老师介绍,根据同语的社会调查,中国女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68.97%,其中原生家庭暴力比例49.16%,同性伴侣暴力42.64%,异性伴侣暴力27.61%。在原生家庭和亲密关系两种不同的暴力类型中,原生家庭暴力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肢体暴力,而亲密关系暴力中,精神暴力远远高于肢体暴力。相比于异性恋伴侣之间的暴力,跨性别人群在遭受家暴后,由于外界对性与性别少数不接纳、不友好的环境、施暴者比异性恋中的更加不安全、控制欲强、缺乏更多的支持性资源等因素影响,求助更加艰难,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有一例进入诉讼程序的。最后,李悦老师介绍了目前社群在此问题上所做的相关努力,如公众教育、基本家暴服务干预、案例转介、建立支持网络等方面,并呼吁社会公众对跨性别人群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不求“另眼相看”,但求一视同仁。

 

 

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副总干事刘西重先生通过案例讲述的方式,从社工视角分享了社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的路径及个案管理经验的话题。刘西重老师认为,关于家暴定义的三个标准,我们应坚守的专业原则是,改变现实标准,坚守法律底线,倡导学术标准,建立基于受害人需求为中心的反家暴工作内容。刘老师认为,没有人可以提供全部服务,但需要有一个人穿针引线,这就是个案管理员,所谓个案管理员,即用个案管理模式开展个案服务的工作者,个案管理员的作用是把家暴受害者所需要的这些服务(安全需求,法律需求,其他需求等)给串起来。家暴个案管理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首先,确立家暴个案干预的目标,如协助案主获得安全、恢复做选择的权力、促发创伤复原的历程;其次,谨守家暴个案干预的原则,如以受害人为中心、服务对象参与、案主自决、整合服务、儿童优先;再次,专业履行家暴个案管理员的常规服务,如反家暴科普、报警指导、帮助做安全计划、社会背景调查评估、整合相关支持性资源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硕士研究生任冠先生结合自身经历及其所在团队的研究工作,做了“他山之石:英美反家暴法律与实践”的主题发言。任冠老师首先介绍了美国联邦层面的反家暴法律概述,重点分享了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强调了联邦政府为反家暴事业提供资金的责任,在2013年的修订中将同性恋伴侣也纳入到了该法案的保护范围中)、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案(家庭暴力庇护所体系)、美国联邦缓刑和监督释放条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暴力登记制度,监禁和强制学习)三部法律规定,以及美国反家暴强制报告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案件赔偿情况。其次,介绍了英国的反家暴法律简述,重点分享了《家庭暴力,犯罪中的受害者保护法》(明确了警方和法院在应对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义务和责任,将同性关系暴力纳入到亲密关系暴力中)、《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庇护所体系,对家庭暴力受害方在婚姻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等议题进行了初步解释)、《儿童以及家庭婚姻保护法》(72小时保护制,儿童隐私权保护制)三部法律规定,以及英国的反家暴禁止骚扰令和占领令、家庭暴力案件赔偿情况。再次,介绍了英美两国在反家暴法律执行层面的司法介入保障经验做法:比如,在英国,当地警方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介入,如果警方出现无故延迟出警等不作为的行为时。受害者有权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向当地警方索要赔偿,而涉事的警员很大程度上会被处以革职的惩罚。而在美国,联邦法律对于警方的失职行为也有着明确的界定,联邦法律规定当接到家庭暴力报告的时候,当地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警。如果警方并未在第一时间派出警力,家庭暴力的事件的受害者可以对当地警方进行起诉,以获得赔偿。最后,分享了美国反家暴法律实施的显著效果:从1994年到2008年,美国发生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比例从9.4‰下降到4.3‰,降幅53%,从1994年到2008年,美国发生针对男性的家庭暴力行为比例从1.8‰下降到0.8‰,降幅54%;

 

最后,社会性别专家、原联合国妇女署项目官员郭瑞香女士从反家暴的国家视角出发,做了“实现国际承诺,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主题分享。郭瑞香老师首先通过对大量事实与数据的引用,使参会者了解到伴侣暴力普遍存在,严重可导致死亡,传统社会性别规范和普遍的对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是核心挑战。

 

在国际共识和行动方面,郭老师介绍了联合国对性别暴力的定义,从文化、经济、法律、政治四个层面分析了基于性别的暴力长期存在的原因,以及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与会80余位国家领导人承诺将制止性别暴力作为发展的重中之重和国家责任。在全球行动方面,呼吁拆除壁垒,联合起来,消除性别暴力:如完善政策法律,采取行动,弥合执行中的不足;预防是消除暴力最有效的干预;消除暴力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优先领域。关于中国消除性别暴力的行动,郭老师认为,性别暴力是一个更广泛的议题,中国亟待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婚姻法》,制定《反对校园暴力法》和《反性骚扰法》,大力开展创建健康性别关系,青少年,特别是男性,参与预防和制止性别暴力活动等等。最后,郭老师分享了“他为她”应坚守的七个原则:相信、理解、鼓励、发声、引领、挑战和支持,并再次重申,尊严、人格、价值是每个人作为个体必须享受的基本人权,任何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并非宿命,可以避免。

 

互动阶段,参会人员相继就反家暴社工机构的工作与社工的作用、反家暴个案管理员与律师的配合、个人是如何选择进入反家暴工作领域、英美反家暴经验如何本土化、反家暴多机构联动协作机制推进、妇女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反家暴事前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早婚、如何理解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女性工作者)、性与性别平等教育在国内的推广现状(如广东经验)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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