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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向就业性别歧视说“不”

  • 分类:媒体报道
  • 作者:潘巧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发布时间:2022-01-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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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公益诉讼向就业性别歧视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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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媒体报道
  • 作者:潘巧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发布时间:2022-01-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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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潘巧   时间:2022/1/21 

 

  就业性别歧视,指就业中存在的性别偏见,通常指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但就业性别歧视情况仍然普遍存在。

  现实中,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她们往往碍于维权成本、精力、取证等原因而放弃。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建立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益诉讼聚焦就业性别歧视

  近年来,相关部门探索将妇女权益领域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也明确规定要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也增加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规定。

  在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探索中,浙江和河北两地检察机关率先做出尝试。

  据媒体报道,2021年9月24日,杭州市妇女联合会“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一条就业歧视线索,反映杭州市钱塘区某街道村级后备干部公开招考中存在限制岗位性别、损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情况。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线索交由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派员调查后发现,该街道发布的公开招考村级后备干部的公告中,招考人数共30人,涉及街道下辖的20个村社,除其中一个村招考不限男女外,12个村限定只招考男性,男女岗位人数比例为22∶7。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村级后备干部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街道在公开招考中的岗位性别限制,侵犯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2021年9月30日,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向该街道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招考公告中所涉不当信息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考,完善长效监管。随后,街道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落实整改,10月9日,相关招考公告被撤下,就男女比例差额部分,街道面向女性推出同等数额的岗位,以达到性别比例一致。

  2020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也办理了一起督促整治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县政府网站中某局发布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告仅招聘男性的情况,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力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此立案调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关于加强劳动监察的函》,要求切实履行劳动监察职能,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简章进行审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对此次违法招聘劳务派遣人员一事,督促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依法招聘。

  据了解,2021年10月,该案被评为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有效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

  去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接受媒体采访,曾对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作出解释。

  胡卫列表示,检察监督有利于弥补多责任主体协同性不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通过督促履职能有效解决“九龙治水”难题,也有利于增强法律救济的刚性。

  对于浙江和河北两地检察机关率先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做出的探索,受访专家给予积极评价。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目前就业市场普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纠正就业性别歧视需要通过有力的法律手段,公益诉讼是较为有力的方式之一。对于劳动者来说,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畅通了个人维权的渠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个人权利和法律尊严,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精神。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是一名长期从事女性维权工作的公益律师。他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公民个人提起更具优势。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于个人力量弱小,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平等抗衡,且就业歧视诉讼所需时间长、取证难、举证难度大,个人很难通过私益诉讼维权成功。

  “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建立,能够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女性的就业平等权益,符合妇女权益保护发展脉络,也是将现行国家立法中所确立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在实践层面进一步拓展和细化的具体表现。”吕孝权说。

  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的规定,目前仅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情况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周伟认为,由于大部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存在于企业之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也应将企业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吕孝权也认为,检察机关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启动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示范性作用,待试点成熟后可拓展到所有单位。

 

  建议赋予妇联诉讼主体资格

  从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并未明确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明确范围。正在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公益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

  吕孝权认为,完善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机制应完善法律保障,建议通过修订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除检察机关外,建议赋予妇女联合会或其他妇女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女性劳动者群体向就业歧视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记者注意到,相关法律对于妇女联合会是否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仅规定,妇女联合会或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正在征求意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赋权妇女联合会在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情况时“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约谈用人单位,并督促限期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胡卫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将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推动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妇女权益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增强司法保障。

  虽然目前妇女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四川省早在2017年12月就在一起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进行了积极尝试。

  据媒体报道,因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14岁留守儿童小雨(化名)的父母未完全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纳溪区妇女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以原告的身份代小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雨的父母支付抚养费,承担医疗费、教育费,全面履行抚养义务。对于纳溪区妇女联合会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给予支持。

  受访专家认为,除检察公益诉讼外,解决就业性别歧视还需做更多探索。周伟认为,就业性别歧视根源在于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就业人员的生育成本较高。从根源上消除职场对女性的歧视,需要明确女性生育期间男女就业人员大体均衡的生育假期,以及女性的生育假期成本由社会生育基金保险承担,使用人单位任用女性就业人员时没有经济上的负担,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吕孝权表示,就业性别歧视还应切实加强各机构之间的联动协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另外,根据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最高将给予5万元的罚款。吕孝权认为,目前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情况处罚力度较轻,建议对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以杜绝就业性别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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