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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科若泄露女性隐私视频,会违反哪些法律

  • 分类:媒体报道
  • 作者:樊朔
  • 来源:财经E法
  •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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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张继科若泄露女性隐私视频,会违反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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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樊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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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经E法 樊朔

编辑|郭丽琴

 

前乒乓球世界冠军张继科疑似欠债,以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的事件仍在发酵。这也再次引发了大众对于“拿女性隐私视频做交易”这一议题的关切。

 

张继科方两次发声否认。3月30日,张继科工作室发布声明称,张继科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

 

3月31日,调查记者李微敖在微博发文,称根据其看到并掌握的部分司法材料,张继科将某女演员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的情况属实。李微敖称,司法材料显示,对外泄露的某女演员的私密视频共有3条,此外还有一张视频截图。张继科承认,给他人看过上述视频中的一段。

 

4月2日,张继科的代理律师向媒体透露,已接受委托正在调查侵权事实,准备起诉。

 

4月2日晚间,“张继科借条”冲上微博热搜首位,此外微博热搜榜首前十,也有多条与张继科相关词条。

 

目前,关于传闻仍有诸多事实需要厘清。多位受访律师表示,张继科如果拍摄了私密视频,当时是否经过了女演员同意,视频的具体内容,张继科的主观意图等信息尚未明确,上述信息对于事件定性十分重要。目前来看,张继科的行为至少涉嫌侵害受害者的隐私权。

 

财经E法通过邮件和官方微博私信等方式试图联系张继科团队,但截至发稿前,未获置评。

 

一直以来,私密视频或照片被泄露、传播并不鲜见。其中,娱乐圈是重灾区,受害者多为女性。

 

2008年初,“艳照门”事件爆发。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性艺人的私密照片流出。事件发生后,香港警方共检获超1300张不雅照片,共涉及6名女性。经调查,照片泄漏的源头是有人将陈冠希的个人电脑交予维修时,被人取走数据,取得照片的人将资料大肆分享给他人。

 

2014年,有外国黑客疑利用苹果公司的iCloud云盘系统的漏洞,非法盗取了多名好莱坞女星的裸照,并在网络论坛发布。此事件共涉及101位明星,其中詹妮弗·劳伦斯、妮娜·杜波夫、艾米莉·布朗宁等17位明星的私密照片遭外泄。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告诉财经E法,在此类事件中,部分社会公众不会因为艺人是受害人就给予舆论支持。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受害者无罪论,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个角度是绝对不应当缺席的”。

 

01

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

 

4月2日,李微敖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十驾”发文描述了事件的详细情况。S先生是张继科债主,在S先生向张继科讨债前后,张继科将几段某女演员的隐私视频发给S先生。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S先生转而向该女演员要钱。随后该女演员报案,S先生于2020年2月被抓。最开始S先生要求该女演员为她的前男友张继科代偿赌债人民币2200万,后来把金额减到了1700万。S先生向女演员的经纪人,发送了张继科先生的欠条、护照等照片,以及该女演员的3段私密视频和1张视频截图。实际上,S先生未从该女演员处拿到过一分钱,法院认可他“此次犯罪尚属未遂”。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S先生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万元。S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根据李微敖的描述,张继科在此案中作为证人曾对三段隐私视频进行说明,包括证明自己(张继科先生)与女演员在2017、2018年交往期间曾拍摄过私密视频及照片;2019年,“自己曾给XX(S先生)看过上述视频中的一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对财经E法表示,《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李微敖所述属实,这一泄露私密视频的行为涉嫌构成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周俊武告诉财经E法,由于被泄视频所涉内容性质的不同,其所触犯的法律亦有不同。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影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若被泄视频可能被认定为含有淫秽内容,对此进行传播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有‘传播行为’,即‘在一定范围内扩散’,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只有传播行为具有公开性,即行为人发布的淫秽信息能够被多数人所知悉,才有可能构成该罪。”周俊武表示,若如网传情况所述,张继科只向其债主提供他人隐私视频,除非造成严重后果,如债主将该视频上传至网络进行广泛传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被泄视频内容系一般性隐私,或者包含描绘性行为内容的隐私,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对“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行为所规定的拘留和/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告诉财经E法,需要明确张继科拍摄这些私密视频是否经过女演员本人的同意,如果拍摄内容涉及私密部位和性爱内容,则无论拍摄和传播是否得到当事人许可,传播者的行为都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的,则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还是需要回到全案中观察,以全案事实证据作为定性根据。比如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后果、有无金钱物质因素等。

 

“张本人的主观意图,对于定性很重要。这个主观意图,不仅仅是听张本人陈述,更要通过证据还原,还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综合判断。”吕孝权说。

 

此外,如果债权人S先生曾向该女演员发送隐私视频和视频截图企图敲诈勒索,张继科是否构成共犯?周俊武表示,如网传情况属实,张继科只向其债主提供女演员隐私视频,没有与债主共谋对该女演员进行敲诈勒索,二者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际参与敲诈勒索行为,则其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犯,无需为债主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前,已有安踏、一汽丰田、诺特兰德、日本蝴蝶乒乓用品公司等22家品牌宣布与张继科解约或下架了与其有关的宣传物料。在张继科曾经代言或合作的品牌中,仅有美津浓未删除其宣传物料。

 

例如,4月3日,安踏的官方微博已无法搜索到与张继科有关的内容,其官方旗舰店也已下架张继科宣传物料。安踏天猫官方网站的客服回应财经E法称,“目前已终止和张继科的所有合作”。4月3日,运动营养品牌诺特兰德在其官方微博宣布,即日起终止与张继科的一切合作关系。4月5日,日本蝴蝶乒乓球用品公司发布通知,目前,有报道称该公司签约选手张继科(中国)涉嫌赌博等事件,正在确认情况,但鉴于报道的性质,公司将删除集团所有网站的张继科信息,以及商品信息。在确认情况期间,集团将暂停所有使用张继科肖像的产品销售。

 

02

被泄露隐私,女性应如何维权?

 

实际上,中外娱乐圈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且受害者多为女性。与此同时,却极少有受害者选择维权。

 

周俊武告诉财经E法,此类案件中,女性受害者在涉及隐私泄露的情况下,因为担心社会舆论的影响,担心亲朋好友的眼光,担心事业前途的发展,通常会选择妥协与沉默,尽量私下解决,降低事件关注度。另外,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也需要他们发挥更多的道德示范作用。因此,在此类事件中,部分社会公众不会因为艺人是受害人就给予舆论支持,一些人对女性艺人苛以“完美受害人”形象预设,一旦违背即“各打五十大板”。

 

周俊武援引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为例指出,社会舆论中不乏对女受害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认为这些女明星自愿被拍摄超越尺度的照片已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给青少年带来负面影响。她们的生活作风与方式也被大众所批判、指责,事业发展也一度沉寂。虽然现在社会舆论环境已有所好转,但大众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并不总是聚焦在案件所透射的法律问题上,更多的是对八卦新闻的“吃瓜”心态。如张继科事件曝光后,网上也出现了很多“求资源”的不堪言论,以及P图伪造所谓被泄隐私视频截图的行为,对张继科涉嫌的侵权行为、债主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关注还远远不够。

 

此外,各类隐私视频泄漏事件也面临着不同的障碍。周俊武举例,“艳照门”事件是典型的利用网络对被泄隐私视频进行广泛传播,侵权行为所涉主体众多,包括初始上传者、大量网络服务商以及无数网民。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去查明网络账号对应的侵权者信息,通常是起诉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披露相关账号的主体身份信息。但即使网络服务商败诉,最后披露的很可能也只是手机号码和IP地址等难以满足起诉条件的信息。很多受害者因为该过程漫长、繁琐,在维权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将自己再一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重新揭开“伤疤”,并且有可能遭受“炒作”“想红”等负面舆论的二次伤害而放弃维权。另外,此类案件中,参与主体众多,受害人如起诉其中几名侵权者,对侵权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以及损害后果的量化等问题同样是现实难题。

 

周俊武总结说,在类似“张继科事件”的情形中,如果行为人并未在网络上进行广泛传播,只进行小范围传播,或者通过特殊网站传播,受害人很难知悉侵权行为存在,即使知悉又难以取证,同时此类行为的传播范围在未达到一定量级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因此通过刑事手段对施害人予以制裁同样存在困难。“舆论环境、法律环境都可能是受害人怯于维权的原因。”周俊武说。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纳入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内。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其中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1月1日,四川省崇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在该案件中,男方李某在恋爱分手后,多次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女方陈某的就读学校、恋爱经过等隐私信息并进行侮辱,因此引发女方同学及老师的议论,导致其因压力过大而厌学、长期失眠甚至自残。

 

吕孝权长期从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他认为,张继科如果泄露女演员隐私视频,是完全适用于新《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如果受害人搜集固定基础证据后,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责任方自然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

 

吕孝权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执行机制是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妇联等承担协助执行义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在遭遇相似的隐私遭泄露的情形时,吕孝权建议,首先,及时收集固定所有相关证据,必要时对证据进行公证。其次,受害者可以请求平台介入。目前私密影像泄露途径一般是互联网,而网络平台同样有义务在收到受害者侵权通知时,实施删除相关视频、帖子之类的影像载体等阻止损害扩大的措施。同时,平台负有积极协助配合受害者法律维权的义务。“千万记得及时保留侵权证据,而后才通知删除。”吕孝权说。《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受害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惩治施暴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救济途径上,吕孝权认为受害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诉讼策略:受害人可以固定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于侵权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施害人侮辱罪等相关刑事责任,也可以报警后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对施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另外,吕孝权指出,侵害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公诉罪名,无需自诉。同时为了保障受害者权益,加上网络环境复杂,对侮辱罪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由自诉转为公诉,即由检察机关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

 

吕孝权认为,受害者无罪论,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个角度是绝对不应当缺席的”。“相关传闻如果属实,女演员是无辜的,是纯粹的受害者,吃瓜的重点无论何时何地都绝不应当指向她本人,甚至是给她泼脏水,挖人隐私,甚至羞辱等各种不应当由她承受的二次伤害。”吕孝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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