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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性别平等的国家意志、制度力量与行动价值——点评“2015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

彰显性别平等的国家意志、制度力量与行动价值——点评“2015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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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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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发布时间:2016-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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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5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于1月19日揭晓,连日来引发社会热议。本年度入选的十大新闻事件,既有国家层面性别平等法律、政策的新进展,也有对性别平等个案的重点关注。那么,这些新闻事件如何见证了性别平等法律、政策的最新进展?又如何凸显出性别平等个案的启示价值?《中国妇女报》特邀参评评委对入选的新闻事件逐一点评,深入解读性别平等新闻事件的社会价值和衍生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家庭暴力法

新闻回放: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法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点评人:卜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

长久以来,家庭暴力被看作是“私事”或“家丑”。这部法律则公开宣示,从2016年3月1日起,家庭暴力不会因为在私人领域中就不受到干预,因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以及“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是中国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最实质的巨大进步,是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和《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的重要举措。

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其范围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已有专家肯定了法律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等方面明确了主体责任,特别是人身保护令一章的设置,将有利于保护处于现实危险中的脆弱群体如妇女、儿童等。

不仅法律本身,其立法过程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它是一部自下而上的由基层妇联组织、民间妇女组织共同积极推动的法律。在多年大量实地调研基础上,全国妇联和民间妇女组织如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均提供了《反对家庭暴力法草案》。在此期间,大量的家庭暴力幸存者,勇敢地讲出了自己的故事,为推动立法做出了贡献。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讲话中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反家暴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消除家庭暴力成为“国家意志”,进而要内化为全体人民的社会行为规范。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

新闻回放: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也可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打破了被害人性别的限制,不仅包括妇女,还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

点评人:王斗斗(法制日报社政文部主任)

多年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一直都处于争议漩涡之中。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罪名,其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但随着近年来,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的发生,如何在法律上加强对幼女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的呼声。

主张取消嫖宿幼女罪者的理由主要是,这一罪名虽然起刑点是5年,但是最高刑却只有15年,这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免死通道”。同时,嫖宿幼女罪为受害幼女贴上了不良标签,其等于承认幼女可以作为卖淫者存在,这与保护幼女观念相违背。

如今,嫖宿幼女不再是独立罪名,不论幼女是被欺骗、诱骗、暴力或是胁迫,不论其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不论场所在哪,只要是发生性关系,或者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嫖宿”回归“强奸”,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为保护幼女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当前,性侵幼女案件频发,如何筑牢各道防线让儿童免遭侵害不容忽视。取消嫖宿幼女罪仅仅是一个开始。

法院判决不让女性当快递员属性别歧视

新闻回放:2014年9月,大学毕业的马户(网名)在北京某邮政公司营投部应聘快递员,并获得负责人口头的入职承诺。但随后,通话录音显示,在向“上级”递交资料的过程中,她因为“性别女”而被告知拒绝录用。2015年1月,马户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把邮政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三次公开审理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邮政公司对她实施了就业歧视,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人:孙德宏(工人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一个求职者被拒绝的故事,这在今天社会几无可能成为什么新闻。那么,马户(网名)求职被拒,何以成为新闻,而且是个大新闻?

因为,第一,马户不服,她把因为“性别女”而拒绝她当快递员的邮政公司告上了法庭;第二,法庭判决,邮政公司对马户实施了就业歧视并对马户予以赔偿。

因为,这个新闻事件对我们还有更广泛、更深刻的价值——它以具有“惊奇感”的具体而感性的故事及其传播警示社会:“性别平等”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以马户的胜诉提醒每个公民:要敢于对任何漠视“性别平等”者说“不”,正当权利也是需要主动争取的,而法律一定会支持你!

屠呦呦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新闻回放:10月5日,85岁的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屠呦呦因在青蒿素研究中的杰出贡献,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是中国本土科学家首次获得诺贝尔自然科学奖项,也是中国医学界迄今获得的最高奖项、中医药成果获得的最高奖项,更是中国女性第一次捧得诺贝尔奖。屠呦呦科研团队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研制出的抗疟新药青蒿素已挽救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数百万人的生命。

点评人:刘亚东(科技日报社总编辑)

中国大陆科学家的诺贝尔奖零纪录,终被一位84岁的女性突破。一些政府部门和科技管理机构在发给屠呦呦的贺信里都把她称为“先生”,肯定不是因为一高兴忘了男女有别。中国人当然知道,“先生”自古是尊称。尤其是民国以后的许多女性学问大家,其名字都被缀以“先生”俩字以表尊重,成了传统。

传统不一定是好东西,事实上很多都是坏东西。女性就是女性,获诺贝尔奖更是女性的自豪,为什么偏要附庸风雅叫人家先生?把有成就的女士称作先生,潜台词是“你虽一介女流,但我们把你当男人看哦。”我敢说,特立独行的屠奶奶肯定不领这份情。不稀罕男性高官到机场送行,难道会稀罕一个男性化的“尊称”!

诺贝尔奖殿堂里多了一位女科学家的身影,无疑为“妇女能顶半边天”再添一道佐证。无数事实雄辩地证明,妇女只要得到足够的教育和机会,一定能创造出不逊于男性的辉煌。如果说屠呦呦获诺贝尔奖能够派生更多意义,那便是消弭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显性和隐形的男权主义。

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全球妇女峰会

新闻回放: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上发表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重要讲话,提出4点主张:第一,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第二,积极保障妇女权益。第三,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第四,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

点评人:孙钱斌(中国妇女报社总编辑)

新闻人喜欢从小角度去观察大事件。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2015年后发展议程制定之年、北京世妇会召开20周年之际举办,以“促进全球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从承诺到行动”为主题,是联合国历史上首次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层面举行的性别平等会议,约80个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会议并作出庄严承诺……中国政府和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的全球妇女峰会,具备了构成历史事件的诸多关键要素,“颜值”很高。

当然,重要的是看内容。习近平主席发表的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无疑是妇女运动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讲话分享了中国经验,提出了中国主张,作出了中国承诺,体现了中国担当,堪称“故事”和“声音”完美结合的传播典范,中国政府重视妇女人权和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再一次深入人心。

一篇重要的历史文献,除了深邃的思想,往往还会留下隽永的语句。除四点主张外,足以辑录为格言的还有:“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妇女事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推动了人类文明进步”“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等等,够我们“学习”良久。

20年前,我们也许想象不到北京世妇会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会持续如此之久;20年后的全球妇女峰会上,中国政府又作出了双重的承诺,对内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外为全球性别平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别是刚刚通过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性别视角已纳入多个领域,既有“路线图”又有“时间表”,只待各国加速行动了。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行动,行动,行动!

被拐女郜艳敏获评最美乡村女教师遭质疑

新闻回放:1994年,18岁的河南少女郜艳敏被拐卖到河北大山深处嫁做人妇。2000年,郜艳敏成为村里唯一的代课教师,深受学生爱戴。2006年,郜艳敏被评为“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其曲折经历还作为原型拍成了电影。其后数年间,外界几乎无从了解她的生活际遇。直至2015年7月28日,一篇名为《最美乡村教师候选人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被网友翻出,引起广泛追问: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何以被轻松忽略?受害者的屈辱经历何以被一笔带过?

点评人:孙林(农民日报社总编辑)

这一事件的入选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透过事件中拐卖妇女、人身伤害、教育缺失、道德捆绑、地方不作为等诸多被热议的信息要素,可以探寻到其背后的贫穷落后与性别不平等根源。

性别平等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仍然在农村。拐卖妇女案件往往发生在偏远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郜艳敏这个典型的案例反映了一个普遍现象:妇女被当做“商品”卖到山村后,村里人像保护“私产外流”一样防范被拐妇女外逃,被拐妇女在抗争无效、求救无望后只能选择“认命”。

这样的状况如何改善?只有消除贫困,完善法治,拐卖妇女的现象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正在做出努力,一方面,新修订的刑法中,除了严惩拐卖行为,还特别加重了对收买方的处罚力度,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这无疑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一次根本转变。另一方面,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已经被提到了我国最高的议事日程。脱贫攻坚目前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相信在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

我们希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够彻底根除,同时也希望对那些深陷个体不幸的“郜艳敏”们,人们能从她们的实际需要出发,多给予一些真正的关怀。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大对妇女的保护力度,捍卫或挽回、弥补妇女的诸多权益,让她们过上幸福、快乐、富足和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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