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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我丑,但我也有尊严

我丑,但我也有尊严

【概要描述】高敏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正值青春年华,她自尊独立、蓬勃向上。她有阳光灿烂般开朗的性格。尽管她面部毁容,但她的自信感染着身边的许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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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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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正值青春年华,她自尊独立、蓬勃向上。她有阳光灿烂般开朗的性格。尽管她面部毁容,但她的自信感染着身边的许多朋友。

  在她十六岁那年,一次意外,她被大火烧伤,经治疗脸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且眼角下斜,嘴角上吊。从那以后,她遭受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曾一度颓丧,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自杀,幸有父母、同学、朋友的关心与鼓励,使她逐渐从低糜的情绪中振作起来。她变得性格开朗,生活乐观,充满活力,自尊、自信、自立。后来她上了大学,找到工作,与正常人一样地生活,从未因相貌与众不同感觉自己低人一等。但是,最近与酒吧发生的纠纷她被提醒她和别人是不一样的,她感到了歧视,再次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1999年4月22日11:50左右,高敏和几位朋友去一家酒吧消费,当她刚刚走到门口时,酒吧服务员伸手把她拦住。走在前面的朋友看到后说:“这是我朋友。”服务员这才让高敏进去。在凌晨2:30左右,高敏从酒吧出来突然想起忘了跟还在酒吧的朋友告别。于是,她返回酒吧。当她刚刚走到门口时,服务员便伸出手拦住。高敏说:“我刚从里面出来,进去跟一个朋友说‘再见’。”服务员说:“不行,我们要控制消费量。”高敏当时真的相信了他的解释,便转身走了。当她刚刚走几步,就看到几个外国女人进去了,她看到后十分气愤。

  事隔几天,4月28日晚大约10:30时,她又一次来到这家酒吧。还没到门口, 门口服务员就把门关上了,她想进去,服务员伸出手拦住她说:“你不能进去。”高敏非常惊讶,问“为什么?”她连续问了数遍,最后服务员不耐烦地说:“别问为什么,没有为什么,就是不让你进。”高敏听后不解的说:“没有为什么,就是没有理由,我就应该进去。”说完就往里走,但服务员拉她的衣服和胳膊,硬是往外拉拽并说:“就是不让你进,你是我们禁止入内的人。”听了这话,高敏眼泪流了出来气愤地说“你们这么做是违法的。”高敏打电话报了警,并呼了她的朋友。朋友到了, 他们要带高敏进去,但服务员还是不让她进,也不回答为什么,只说:“她就是不可以进去”或说:“没有理由,就是不让进。”后来民警来了,高敏到了派出所。民警让服务员向高敏道歉,高敏没有接受,说:“我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我要起诉他们,让酒吧老板向我道歉。”

  5月1日晚11:50左右,当高敏的几位外国朋友听说酒吧拒绝高敏进入的事以后,非常惊讶,坚持要带高敏还去这个酒吧玩。在他们的坚持下,他们一同来到酒吧。外国朋友走在高敏的前面,因为高敏很伤心,也怕,就走的很慢。可是这次又重演了前三次的场面。外国朋友都进去了,服务员又一次把她拦在门外。外国朋友就拉着高敏的胳膊进去了。高敏伤心极了,没有心思再玩,要了一听可乐仅呆了三、四分钟就走了。

  酒吧多次拒绝高敏进入消费,高敏认为是因为她的容貌丑。她被认为和正常人不一样,是“不受欢迎的人”、是公共消费场所“禁止入内的人”,她不享有与他人同等来酒吧消费的权利。这使她的自尊心受到了强烈的打击和贬损,感到生活灰暗和社会不公平。自事情发生后,高敏一直处于愤怒、屈辱、焦虑和对进入公共消费场所的恐惧与担忧中。为此,她无法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工作,以致工作业绩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她要通过法律讨回公道、讨回尊严。

  中心认为,酒吧的行为所表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严重歧视。这种事或这种观念不可能只落到高敏一人身上,在现实中,其它人也会遇到类似情形,但他们往往忽视了权利的争取。高敏作为一个特例,她勇敢站出来,公开指责酒吧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与人格尊严是非常可喜的。代理这个案件有非常大的社会意义,我们在帮助高敏恢复个人人格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帮助更多的人能够站出来,争取他们的权益。于是,中心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

  中心律师走访了派出所,向目击者调查了十几份证据,事实清楚后,以酒吧侵犯了高敏的人格尊严和消费权益,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

  9月29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酒吧主张拒绝高敏进入消费是因为当时人非常多,需要排队等候进入,并不是因为高敏的容貌丑,对高敏没有歧视的言语和行动。中心律师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酒吧拒绝高敏进入时没有说明任何理由,没有解释是人多需要排队,其它消费者进入时也没有排队,况且,当时酒吧人根本不多。酒吧以“人多排队”为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另外,服务员称高敏是“禁止入内”的人,明显是针对高敏一人。将高敏视为另类人,是对高敏的歧视,当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再有,当庭法官宣读了派出所对酒吧服务员的谈话笔录,服务员承认他阻拦高敏,是因为酒吧老板叮嘱他“外型不好的人”就不让进了,以免影响酒吧的生意。这证实了我们主张酒吧侵犯了高敏的人格尊严和消费权益是符合事实的。最后,法院当庭认定了酒吧拒绝高敏进入消费是因为高敏的容貌问题。

  2000年11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被告酒吧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高敏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高敏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0余元,赔偿高敏精神损失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酒吧负担。无论如何,法律是公正的,谁都无法阻止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公民的人格尊严终于得到了捍卫。事情至此,胜诉已不是本案的关键,关键是引导社会公众把眼光投向弱势群体,更加尊重他们,关心、爱护他们,帮助他们克服障碍,从被动到主动,走到社会的前台。同时对那些蔑视弱势群体的服务单位给予警示:不尊重他人的人格不仅是个人的良心和社会的道德所不容的,也是违反法律的。

  卢梭说过一句非常有意义的话: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但是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这道出了社会现实之一种。尽管我们常常说生命平等,人人平等,却最终大多数流于口号,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和生命屈居底层,承受着难以言说的种种不公的厄运。因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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