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难忍家庭暴力 妻子怒杀丈夫

难忍家庭暴力 妻子怒杀丈夫

【概要描述】

  • 分类:婚姻家庭权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4-26 00:00
  • 访问量:
详情

导读

张某(女)与王某均系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二人结婚多年,家境一直一贫如洗。作为一家之主的王某,不仅不思进取,成天好吃懒做,日嫖夜赌,花掉家中卖地所得的8万多元存款以抵赌债,而且还长期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严重的暴力殴打。结婚三十年来,张某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选择了一忍再忍。2010年12月4日晚,王某回到家里将张某喊醒,要张某给其买烟和米,张某回答说没有钱,由此招来王某的大打出手,王某并扬言如张某不同意离婚就要打死她。张某终于忍无可忍,次日早7时许,张某在家用钉锤猛击熟睡中的王某头部致其死亡。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亲朋好友及邻里均非常同情张某的不幸遭遇,联名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判决。2011年8月,一审判决下达,张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一、案情回顾

张某(女,68岁)与王某(男,63岁)均系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人,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家境贫穷。丈夫王某成天好吃懒做,日嫖夜赌,甚至花掉家中卖土地所得的8万多元存款以抵赌债,并经常对张某实施暴力殴打,张某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被迫一再忍耐。

2010年12月4日晚上9时许,张某正在家里睡觉,王某回到家里将张某喊醒,要张某给其买烟和米,张某回答说没有钱,王某于是对张某大打出手,王某扬言要跟张某离婚,如张某不同意离婚就要把她打死。被人劝开后,张某回想起王某平时的表现以及对她的经常打骂和虐待,遂于次日早上7点多钟趁王某熟睡之际,用钉锤猛击王某头部将其杀死。2010年12月6日,张某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不久就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女儿女婿、亲朋好友及周围邻居、同村村民非常同情张某的不幸遭遇,他们中很多人也都亲眼目睹了张某因多年来长期遭受死者王某的暴力殴打以致身心均遭受巨大创伤的惨痛经历,愿意出庭为张某作证,并且希望法院能对张某从轻判决。

    二、办案经过

2010年12月13日,张某之女王某向千千律所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千千律所指派恩施当地的公益律师网络成员合作承办本案,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2010年12月29日,千千律所以机构名义分别致函湖北省妇联权益部、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恩施州政法委等四家机构,从案件的典型性和影响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更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建议本案提高审级,由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更为妥当,确保法院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建议最终被恩施州人民检察院采纳。

在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完毕后,2011年5月16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1年7月5日,本案一审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援引“受暴妇女综合症”的理论来为张某辩护:1、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没有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连续伤害对方的行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2、被害人案发后主动告诉了自己的女儿和被害人弟弟,当被害人弟弟和村干部当着张某的面报警时,被告人并未逃离,其行为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亲朋戚友和邻居、村民也出具联名信请求从轻判决;5、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受暴妇女综合症”的司法精神鉴定。

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部分被法院采纳,但就案件定性、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对被告人张某案发时是否精神正常进行司法鉴定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2011年8月,一审判决下达,张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件的量刑中,相对来说这是一个比较能令人接受的结果,一方面代理律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法官也具备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致使案件的裁决能有一个相对公平的量刑。

    三、社会影响

本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恩施州甚至全国都产生了极大影响。案件发生后,经《恩施晚报》报道,作为一起因家庭暴力而最终导致受暴者以暴制暴杀死施暴者的典型案件,《检察日报》、《三峡都市报》等国内数家媒体随即也对本案进行了跟进报道,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以下观点为相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对本案的评论摘选:

    ★ 专家观点摘选

A、以暴制暴,杀人致死这样的案子,可以作为陪审团审判的试点。陪审团也可以把社区民众的观念注入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之中,将一些温情的东西带入法律。

B、对家庭暴力的预防要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家庭暴力的存在应与其经济、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成反比。受暴妇女杀夫问题出现前通常有诸多危险迹象,正是由于事前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干预不力,最终出现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因此,对于家庭暴力,首先要加强社会的综合预防。目前受暴妇女杀夫案量刑偏重是大多数的。总体来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要从轻或减轻,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家庭暴力有其取证的特殊性。在西方国家,法官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和推定。但在我国未实行这一制度,这是价值取向问题。我国刑法中对打击跨国犯罪、对不明财产来源问题都适用了推定原则。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中,应该考虑使用推定原则。

C、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背景的受虐杀夫案虽然情节有不同,但为什么会出现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到执行死刑的巨大差别?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要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与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应该尽快统一执法标准,统一对受暴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

D、 司法实践中,受暴妇女杀夫案,量刑差异很大。应选择一个比较成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案例[1],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中刊登,这将对于统一受暴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起到指导作用。

E、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被害人的责任也不可推卸。应该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使受暴妇女能够得到救助,施暴者能够得到惩罚,这样才能减少以暴制暴的出现。目前受暴妇女杀夫案件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差异,共同的经历、不同的刑期,量刑标准也亟待统一。

F、“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应该走进司法视野。司法部门在“杀夫案件”审理中,应把妇女长期受虐的背景作为杀夫的重要诱因在量刑时加以考虑,视情节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让悲剧不再重演。同时,应正视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修改完善其认定条件。

★ 公众评论摘选

A、妇联可以组织以各种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案说法,教育广大妇女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呼吁社会关注家庭暴力现象,引导广大家庭争创平安和谐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B、妇女要有维权观念,不能一味姑息忍让。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C、以暴制暴案,很难不提及李某。在婚后的20个月期间,她饱受家庭暴力,不是在冬天被赶到阳台,就是失去一根手指,浑身受伤。她曾告诉朋友,自己可能有一天要被丈夫逼疯。她找过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得到了各种建议,但是都没有让暴力得到遏制、让她得到帮助和安全……最终,在丈夫玩弄火枪之际,她觉得无比恐惧,竟然用枪托一击,他死了。恐惧和压抑随之爆发,让她失去理智,先分尸后烹尸、抛尸。尽管她并非蓄意杀人,并默许朋友报案,尽管有33人证明她遭受家暴、348名非亲非故的人为她陈情,她仍被判处了死刑,而且家庭暴力没有得到认定。这个消息传出来,社会各界数百人呼吁,慎用死刑,根据法律,李某罪不至死。

D、目前中国对于受虐杀夫妇女的量刑畸重。非盈利组织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分析了48例2009年_2012年间公开报道的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发现,这些案件分布在20个省级行政区,被告妇女年龄在23_65岁之间,其中13个案例中子女未成年。28个案例有刑期数据,其中有64%被判处了10年至死刑的重刑[2]

    四、本案思考

如何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悲剧,减少夫妻反目成仇的不幸?筑牢反家庭暴力防线是根本举措。采取社会介入、社区监控、政府干预、法律援助等方式,最大程度地消除家庭暴力,使每个家庭充满亲情与和谐。司法是此类案件的最后防线,我们认为,融入社会性别视角,依法干预家庭暴力案件,加快推进反家暴专门立法,是减少此类恶性案件的根本举措[3]

    (一)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的必要性

    1、家庭暴力相当普遍,受害人的数量逐年增加

据官方统计数字,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九成施暴者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4]

从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情况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_5万件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2006年至2007年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占不同基层法院受理的全部离婚案件的36%~62%,表明家庭暴力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

2、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

根据家庭暴力特有的规律,在缺乏有效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循环周期会越来越短,暴力也会不断升级,最终可能导致三类悲剧:第一类,施暴者致受暴者重伤或死亡;第二类,受暴者不堪忍受长期暴力折磨终致暴制暴杀死施暴者来终结暴力;第三类,受暴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折磨而选择自杀。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频发: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2009年,震惊国内外的北京女孩董珊珊结婚不到一年即被丈夫暴力殴打致死案;2010年江苏连云港孙某因发现丈夫婚外情,被丈夫用药迷倒后一夜之间折磨致右腿重残;2010年北京女编辑以暴制暴杀死长期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2011年千千律所代理的湖北恩施和重庆江北两起以暴制暴杀夫案;2012年云南楚雄以暴制暴杀夫案,以及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四川安岳妇女李某以暴制暴杀夫被判死刑案件等等。

以上所举仅为因家暴引发恶性案件的冰山之一角[5],因缺乏统一的反家暴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些判决一度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3、现行关于规范家庭暴力的立法存在严重不足

早在2000年,我国《婚姻法》就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了法律。从此,家庭暴力即成为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后来,“禁止家庭暴力”又相继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条文。但这些规范家庭暴力的立法存在如下不足亟待改进:

第一,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尚未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第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不同部门法的个别条款中,且多属于纲领性、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很难直接适用。

第三,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处罚措施;但欠缺更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救助受暴人的条款和措施。

第四,缺乏对家庭暴力的科学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比如,多数警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警察无法干预;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检察官却认为是虐待;同样的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法官判决各不相同,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死刑。

第五,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做出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4、推动统一的反家暴立法尽早出台符合广大民众现实需求

消除家庭暴力是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以及普通群众,对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呼声很高。2011年,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进行的公众电话调查结果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反家庭暴力法》立法。2012年5月2日,全国妇联发布数据称,在其2011年年底开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中,根据对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5名受访者的随机抽取调查中,有86%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另,有关注反家暴立法进程的公益人士在网上发起“反家暴立法万人签名活动”,短短几个月之内,即征集到12000名网友签名,并将万人签名送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全国妇联权益部,以让公众对于反家暴立法的期待和需求更直接地反映给相关立法部门。这些事例充分证明统一的反家暴立法的尽早出台完全符合广大社会公众对于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二)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的可行性

  1、国家层面,有关反家暴立法的雏形已初见端倪

  除了上述提到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外,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七部委,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目前,由各级政府主导,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如,公安机关建立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法院建立涉家暴案件的审判制度。各地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有的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一些地方法院开展了涉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在救助中心普遍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平安家庭建设活动。这些工作为在国家立法中合理规范部门职责奠定了实践基础。

  而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出台,则是中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最系统、最全面、最具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突破性的司法审判参考性文件。该指南确立的性别平等原则、对家庭暴力定义和认识的突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证据认定上的专家辅助人概念和应用、对家暴认定证据范围的扩大、财产分割上的补偿和照顾原则、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和照顾原则、家务劳动平等对待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突破性规定、受害人无过错调解原则及对加害人的行为矫正等规定,对于推进中国统一反家暴立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指南在全国首批确定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当前试点法院已遍及全国各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地方立法经验的积累

    截止2012年年底,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这些地方性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如成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首问负责制、司法机关协助收集证据等,有力地规范并推动了地方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3、有关反家庭暴力相关共识的达成

    经过十几年的探讨、交锋,在反家暴问题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类型、公权力介入家暴的可行性、人身保护令制度、儿童特殊保护制度以及域外反家暴立法经验等方面,已逐渐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和建议,为专门立法出台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以上对推动反家暴立法进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我们认为,加快国家层面反家暴专门立法的出台乃大势所趋,符合民心所向。同时我们认为,在推进该立法出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务求一步到位,应能系统全面地规范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建立起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同时,立法本身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要这样,该法才能真正承担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重任。

(四)期待以暴制暴案件量刑轻罪化体现在反家暴立法中[6]

2011年、2012年,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将防治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披露,将就涉家庭暴力的刑事审判出台指导意见。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我们期盼统一的审理指导意见能尽快出台,同时也希望指导意见能根据被害人过错、受暴妇女所具有的其他依法从轻减轻等情节酌定量刑,分析受虐妇女杀夫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家庭暴力暴制暴杀夫案件实行轻罪化和轻刑化:

第一, 要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泛用和滥用“故意杀人罪”。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定罪,辨析犯罪原因和动机是为了防治侵害、终止暴力而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的轻罪,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重罪,并对一些在防卫情况下致人死亡的无辜妇女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对那些遭受长期、持续性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者死亡类案件不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家庭暴力应成为减轻情节。对其中情节确实严重的以暴制暴犯罪案件,最高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三,对一般性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者死亡的案件,根据被害人过错、被告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的具体情节,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从宽处罚”的范畴,它们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受虐妇女作案主观动机单纯,对象特定,犯罪行为不具有可复制性且带有防卫性特点,故应从宽处罚,应当适用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期。

第四,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社会同情度较高的案件,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或老人需要照料的被告妇女,应尽量适用缓刑,这样做既是对她们犯罪行为的警惕,也便于其能照料未成年子女和老人,避免更多社会问题的滋生。

上述建议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近年来,由于反家庭暴力运动的推进,自2005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视具体情节不同,都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致其夫死亡的案件进行了轻判。内蒙、湖南、黑龙江、云南、北京等省先后出现了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的以暴制暴杀夫案例。其中200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刘某以暴制暴杀夫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该判判三缓四,2007年该案二审判决书更是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当年第二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200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刘某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一审判刑十二年,二审法院终审改判三缓四。2007年,该案终审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当年第二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2]《李金和李某,反家暴的两个不同结局》,2013_03_02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go_talkview.php?id=4001.

[3]《我国28个省区市已出台反家暴法规政策》,http://gongyi.sohu.com/20130305/n367867670.shtml.

[4]澳大利亚的一项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显示, 联邦每年因家暴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30亿澳元,美国每年由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支出达6100万美元,直接和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15亿美。我国尚未对此做过大规模统计,但可以想象数字绝不容乐观。

[5]据学者调查,四川某女子监狱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中杀夫、伤夫共233人,因家庭暴力而杀夫、伤夫共128人,占54.9%,这个统计仅限于判决书中提到“被害人长期殴打、虐待被告,或者被告辩解经常挨打”及类似表述,判决书认定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或者因为家庭矛盾犯罪的,因为具体情况不明确没有计算在其中。而这部分人根据访谈了解大部分都遭受了家庭暴力。

[6]《李金和李某,反家暴的两个不同结局》,2013_03_02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go_talkview.php?id=4001.

上一个:
上一个: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电话(Tel):010-84833270/84833276   传真:010-84833270转811
网址:www.woman-legalaid.org.cn  邮箱:ngo@woman-legalaid.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3号楼1304室邮编:100029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官方微博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二分  京ICP备11048134号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