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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调整民事诉讼时效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调整民事诉讼时效的意见

【概要描述】

  • 分类:观点荟萃
  • 作者:唐绍洪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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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绍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本次调整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1年,其他损害诉讼时效为2年的一般性规定,从立法的指引功能、法律的防御功能及社会实际需求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反映了我国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的态度,一旦通过,将增加潜在违法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对减少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发挥良性作用。

一、 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调整民事诉讼时效的意义

1. 从立法的指引功能方面分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因其隐蔽性、隐私性,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随着一些典型案件的曝光,逐步引起了社会关注。刑事方面,公检法司四部门已于2013年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 ,但该意见仅是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本次民事方面则直接对法律作出调整,足见立法机关继续完善法律网络构建,增强司法保护力度,致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心,也反映出社会公众法制意识和维权诉求的提升。

2.从法律的防御功能看。这意味着受害人在多年后仍可“秋后算账”,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法者在多年后再次被提起诉讼的风险,即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破除潜在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3.从社会实际需求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看。法律更新往往是公众诉求的直接反映,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执行成文法条,必然还会涉及对立法原意的探究,以保证在应对复杂案件时,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决。故此,一旦该诉求或理念以立法的形式被确定,立法者继续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立法原意将迅速、有效传达,除了会在民事审判领域发挥作用外,也会间接影响刑事审判领域,即对现行的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二、 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该草案规定在传达公众法制需求、展示立法者保护态度、降低违法者违法意愿等方面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但实践操作上,同时存在案件启动难、调查取证难、追查被告人难、诉讼请求不可诉等问题:

1. 诉讼程序难完成。目前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但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条件仍然有基础性的规定。首先,被害人需自证身份及起诉依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公诉案件,故未被审判的案件,诉讼主体确定、证据固定、违法事实确定等工作对于被害人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对于经过刑事审判的案件,被害人虽对犯罪事实无需再举证,但因裁判文书中一般会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做隐名处理,故成年后的被害人持现有裁判文书并不足以自证身份,仍需公检法等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根据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被害人而言,在多年后追查被告人是否还活着、居住在哪里,存在诸多困难。
2. 诉讼请求不可诉。对于因刑事案件而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目前确定可获支持的诉请项目为直接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可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尚有争议,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刑事诉讼法已明文规定不予受理。故此,成年被害人的具有胜诉可能性的诉请项目最多限于直接物质损失和残疾赔偿金,该损失是实时的、当年可见的,一般不会拖延至多年后再提起。

3.诉讼证据难固定。民事诉讼中,原告需就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即使是当年公安机关已介入侦查的案件,因刑事案件的侦查重点是犯罪事实的查证而非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查证,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能是持续性的,故被害人很难直接从前案中提取到相关证据。而由于时间关系及被害人证据意识的局限,当年即使有医疗费等票据,多年后也已基本灭失,导致起诉后因不能举证而难获法院支持。

综上,因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存在着诸多障碍,仅调整诉讼时效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性侵害案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但我们相信,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断努力,必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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